求助: 上次三女房客要求换房客,现在答应她们的请求12月换房客,果然走的人不肯交房租了

旧合同是5号交房租。 我跟她们说好12月换新合同。 结果她们私下说好12月房租还是由走的那个人交钱。

我当时说如果要走人,新合同必须在12月1号生效,从此每月11号交钱。 结果这女的就来问我怎么交钱?她把她那分子钱拿走了不交,然后就没音讯了。我说你不交, 我们就无法让新合同生效。

我现在要剩下的那两个人走路,新来的人也不要来了, 刚签的合同作废(我没有签字,而且我说了我不收到钱就作废)。

鉴于现在是月底,明天就是月初,我要立刻发30-day notice.  我现在犹豫是自己发,还是明天问过了律师再说? 

 

我现在只要她们12月底走路就可, 其他都无所谓了。 应该没有问题吧? 我怕到时候剩下那两个又说她们有权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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