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意每次都胜利了,那法律情何以堪啊!

飘雪呢喃夜 窗烛暖北村 梦回游思处 阳光枫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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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发生在2016年的4月14日,山东聊城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因后者受辱,于欢遂怒而拔刀刺向四个逼债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一审开庭,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公布,中国媒体进行报道后,迅速引发舆论争议,称这是对依法治国的严重践踏。

我们注意到,媒体引用了大量的中外判例来证明聊城法官的判决不公,说明大家认为,判例在司法判决中的重要性,也同时说明英美法系,或者说判例法系的天然影响力。

但实际上,比较引用不同的判例是有很多制约因素的,因为:

1. 地域不同,

有人举了很多美国中西部的判例,轻判或无罪判罚的较多;但如果在东部各州则情况会稍有不同,判罚会趋严一点; 

2. 国别不同,

西方国家,私人领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别说美国加拿大中西部这些民风彪悍的地区,几乎家家有枪,打死侵入自家领地的人是无罪的。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上也承认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但实际判决中,可能要考虑的是另外一个因素:秩序,尤其是现在的中国,维稳应该是国家,当然也是司法系统的首要任务。

3. 法系不同,

中国主要遵从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法典来判案,判例可用来参考,但地位不是独尊的;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具有独尊的地位的,上级法院的判例,下级法院是必须遵从的,同级之间可互相参考。

4. 环境不同,

本案应考虑的两个因素:

a). 警察是否渎职;如果是,则给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多了一个辩护理由;

b). 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伤人的时间合理性,有人举了一些事后杀人的例子。回到本案,假定于欢当时并没有拿刀伤人,而是后来,隔了一段时间后,寻思着警察都不管了,感到无助且恐惧,只能私下解决,再去刺伤逼债人,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做正当防卫的辩护,则情形又有不同了。

大家群情激奋,认为于欢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但飘雪还是提醒一下围观群众,希望大家冷静一点,因为,如果每次的民意都胜利了,则法律就处于危险的境地了。于欢已上诉了,还是耐心等待二审的判决吧。

needtime 发表评论于
这次本身就是执法者错误,归不到民意什么事吧。

执法者不能保护当事人,只能是自救了!
零不是数 发表评论于
山地 发表评论于 2017-03-27 19:30:25
辛普森案多数民意认为是辛普森杀的,可惜被法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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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压倒性证据也表明是他杀的.他自己事后出书也如是说. 只是因为检方的证据有点小瑕疵,被辩方抓了小辫子. 才被法律"否定". 最后是另一法官造了个其他罪名,把他关了.
北海01 发表评论于
这个可真难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
群众往往是盲目的,经过煽动挑唆的更是愚不可及。
现在的湾湾就是这样,丧失心智后,就不可救药了。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大号蚂蚁' 的评论 : 同意你的说法。
大号蚂蚁 发表评论于
首先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施暴欺压的人不讲法律,对反抗自卫的人讲法律?其实大家愤慨的就是本来根本就不应该走到这一步。如果判决合民意,那么这个法律还有保民的一丝底线。否则,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呢?
维护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法律而法律。如果法律不能解决问题,起码就应该修正法律,至少下次出现类似情况可以有顺从民意的法律。法律不能因为民意而改变一个案子的判决,但必须跟随民意而改变法律本身。否则就是恶法,无效之法。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谢谢楼上各位的评论。只想提醒大家,国内和国外西方民主社会的法律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边法律是独立的,所以你可以将执法者和法律分开来考究,但在集权国家很可能不是这样。
山地 发表评论于
辛普森案多数民意认为是辛普森杀的,可惜被法律否定。
山地 发表评论于
民意容易受媒体影响,美国强调司法独立,不受民意媒体影响。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回复 '飘雪阳光':我理解楼主的意思,是说法律应该有相当的权威和独立性,不能轻易地被民意左右。因为民意还是常常会情绪化,或者信息不完全,也很容易被当权者,媒体,或者利益集团煽动或者左右。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意不应该左右法律。

不过理性的社会是很难的,尤其是政府缺乏公信力,民众普遍cynical的社会。要改变社会不容易。
留连 发表评论于
楼主,纵横观察古今中西,没那个统治者敢说违民意无妨的。民意就是天意。法律条文永不会违反民意的。所以您把法律放在民意的对立面是不可行的。正如本人评叙,个别人违法并用法律当虎皮只能引起法律成为儿戏。当今中国社会既如此。一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Rosaline' 的评论 : 这也是我想问的问题啊?只不过很难揣测集权者的想法。
Rosaline 发表评论于
那你还写个半天,说什么“维稳”是中国政府首要的?!没有民心,哪里来的稳定?!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磨不开' 的评论 : 楼主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民意不可能每次都胜利。但是,即使有任何一次改了判决,则意味着:执法者错了,民意是对了;或者执法者是对的,但屈于压力改了;无论如何,法律的公信力都存疑了。飘雪也对国内的执法颇有微词。至于例子,雷洋案就是一例,只不过政府是暗度陈仓罢了,这也是他们的狡猾之处,同时说明国内的法律没有独立性。
磨不开 发表评论于
楼主:您能举一个例子,什么时候民意胜利过?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曲肱而枕' 的评论 : 同意你的说法。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留连' 的评论 : 如果民意屡次胜了,判决结果依民意改了,则意味着:执法者错了,民意是对的;或者执法者是对的,但屈于民意的压力改了;无论哪种情况,法律的公信力都存疑了,这才是我们要思考的。
曲肱而枕 发表评论于
"法律站在民意的对面", 和法院判决站在民意的对面是两回事。

如果法律得以正常的执行,根本就不会走到这一步。私自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侮辱,性侵犯,这几样要是能正常起诉,公平判决的话,民事惩罚就足以罚得要债的一方完全破产(且不说刑事的惩罚)。

这个事如果看成"法律站在民意的对面",太有失偏颇了。这件事的根本上是枉法的结果。
飘雪阳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BananaWang' 的评论 : 谢谢点评。
留连 发表评论于
必须说点。法律是民意在社会规则方面的体现。所以法律违民意时,法律就有问题,现时社会中,基本上是执法行法者的问题,不是法律定义的问题。当民众不满时,针对的是执法者而不是法律本身。但把民众的不满说成是对法律的不满明显是拉大旗做虎皮以保护自己的私利。正如反右闹剧时把对个别党员的不满说成对党的攻击一样。一切的一切只能说明权利守卫者的阴暗心理。
BananaWang 发表评论于
同意楼主。法律站在民意的对面并不稀奇,可怕的是民意每次都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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