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擾罪屬普通法罪行 最高判監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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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佔中三子等九名佔領搞手,被警方控以普通法下的「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預計會轉往區域法院審理。

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若案件在區院審理,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七年。她又說,二○○五年一名外籍人士身穿蜘蛛俠服裝在香港攀爬高樓大廈,也是被控該罪,經上訴後僅判以緩刑,但法官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判以較重罰則。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上述罪行都屬於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控罪元素主要指其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包括危害公眾人士的人身、健康、財產或安寧。過往佔中被捕者多以《公安條例》控告,何以今次改以普通法檢控,陸偉雄指律政司會按照個別案件的舉證、定罪機會及罪行元素,去決定以哪種控罪起訴。

普通法下的妨擾罪,有別《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後者刑罰較輕,最高只可判處罰款五百港元及監禁三個月,但該罪行範圍極廣,由「發射氣槍」、「奏玩樂器」、「將髒物放置在公眾地方」都有,但較少用來控告集會示威。

吳文遠曾被控同罪行

警方過往亦曾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進行檢控。資料顯示,一二年時任社民連副主席的吳文遠,趁當時的國家主席胡錦濤車隊途經東涌時,涉嫌拋擲印有李旺陽肖像的T恤,被控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當時裁判官曾建議修改控罪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惟考慮到對辯方不公,決定不修改控罪,最後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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