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法保障-不包括衝擊及肢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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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專訊】【本報訊】游蕙禎及梁頌恆被控非法集結,以及另一條強行進入罪則為交替控罪,前者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後者則為監禁兩年。游梁二人認為事發當日自己仍是議員身份,故闖入會議室行為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保障,惟事實上特權法雖然保障議員前往開會及在會議上的言論自由,但衝擊及肢體行為則不在保障範圍之內,故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強闖議會當日已非議員

游梁二人稱去年十一月二日事發當日,法庭仍未裁定兩人喪失議員資格,故他們「進入」會議室的行為受到特權法保障。不過,立法會議員兼律師謝偉俊認為,法庭其後裁定兩人自去年十月十二日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由於裁決具追溯力,因此游梁涉衝擊議會當日已不算是議員,不應受特權法保障。

此外,特權法第三條保障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表的所有言論,免受誹謗、恐嚇等民事或刑事檢控;特權法第五條指議員前往立法會期間及開會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不過,游梁二人在明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允許他們進入會議室開會的情況下,仍帶同助理硬闖會議室,與保安發生肢體衝突,謝偉俊指即使是議員,特權法亦不保障有關的行為。

非法集結最高可囚五年

至於游梁二人的控罪為《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即指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最高可判監禁五年;而他們同時被控的《公安條例》第二十三條「強行進入」則為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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