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鬼话 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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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晴

          湖南南县:活人死人都被关押的千古奇冤!
南县南洲镇政法委书记李勇暴力拆迁将我尹家93岁老太太被吓疯致死;继而将老太太的遗体收押火葬场(并阻拦亲人向遗体告别);且将老太太的70岁的女儿及儿子违法关押拘留所。
幸好这里天高皇帝远且信奉权力不信法律、不信鬼神,否则还真担心遭报应

                   致南县县委并李劲松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
南县县委并李劲松书记:
    我尹家尚未被拘留的兄妹于2月9日给县委领导写了《致益阳市南县县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详见附件),且在2月12日让县政法委周副书记转交。或许作为县委主要领导仍在忙于比逼死人且违法关押70岁的死者家属更重要的公务,面对我尹家目前的惨状,我们还是要大声疾呼:县委领导应当尽快出面主持公道、还我尹家公平。我们誓死捍卫人格尊严、捍卫法律不受蹂躏,何况我们尹家已经付出了沉重和惨痛的代价。我们只是要求: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问题。
说得更具体一点,首先要直面采取灌水淹房的暴力行径拆迁是否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对造成的严重后果(93岁老人被吓疯、吓病致死),李勇该当何罪?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其二,事发后党委政府是否应当切实解决善后问题,推诿、拖延所导致的事态扩大谁应当负责任?
二、该关的关、该判的判、该撤职查办的决不姑息;不该关的最好立即放人,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搞清楚了第一个问题就不难清楚谁该关或该判或该撤职查办。
70岁的尹恩玲及尹红宇实施了南县公安局南公(治)决字[2018]第0059号、第00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行为,不说领导应当换位思考,面对迫不得已的请愿应当有领导出面协调处理才是。就从法律角度而言,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笫一项处以“十二日”的行政拘留吗?该条款明文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需要有“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不是行为犯),而且即便有证据证明造成了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拘留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天(这是法定期限),谁给了南县公安局超过法定最高期限拘留十二日的权力?这不是假借法律名义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欺压百姓吗?也许现在知道玩法玩过了头,因此,2月12日有人在做“好人”,要求家属向县公安局写个报告,申请放人。这不更加卑鄙吗?我们能这样做吗?依法善后应当是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追究错案责任人,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错案赔偿责任等。
这样的要求过份吗?真的是只许官家放火,我们百姓就不能点灯吗?
另外,我们强烈要求解除对老太太遗体的收押。就用多关押几个她老人家的儿女作交换吧。她老人家临终前两个多月的胡言乱语,完全是被李勇吓疯的呀,冒犯之处不能怪她老人家。否则,这是活人死人都被关押的千古奇冤啊!
有人以“天下乌鸦一般黑”来奉劝,但我们相信党的英明伟大,个别地方少数掌权人的无法无天,在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不可能成为主流,小的地方官员为非作歹、欺上瞒下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事例比比皆是,就是曾经独霸一方的薄熙来、权倾朝野的周永康,也同样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尊敬的县委领导,如果非逼我们“上梁山”不可,我们也不得不上啊!在亿万同胞合家欢乐、喜迎春节之时,我们尹家暂时幸免拘留的人,只得带着悲痛、忍着悲惨、怀着愤怒的心情,冒着被拘留的危险,抓紧筹划进京上访维权。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忘记:祝各位领导新春愉快、公务顺利!

                    尹红专身份证号码:430603195801153512
                    尹映红身份证号码:432322195212140021
                    尹惠红身份证号码:430203195611070044
                            联系电话:18273027177
                            2018年02月14日

为了保证此信能送达领导,除用特快专递寄送外,还将通过网络转送。
附件三份:
1、02月09日尹红专致益阳市南县县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2、02月07日尹红宇关于南洲镇政法委书记李勇暴力逼迁的有关情况及我的诉求
3、02月03日尹红宇给南县县委书记李劲松先生的信
21份图片己交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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