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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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 中文名
  • 村民自治
  • 始见时间
  • 1982年
  • 依    据
  • 《宪法》第111条
  • 所属类型
  •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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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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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1]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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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 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 “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 ”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 “小宪法 ”。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作出规定,作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2] 
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结构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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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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