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法官大人面前,杀人犯往往会被判无罪,法官认为:杀人犯基本上就是精神病患者;交通罚单,驾驶者往往会被判无罪,基本上就是承认错误者。
为什么?因为事实已经认定,没有疑义或异议;但悲剧或不幸已经发生,法官最后的判决,不是为了让当事人承担更大的悲剧或不幸,只是为了教育他人这件事的危害,而让当事人仅仅承担很小的责任。这就是法律与感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需理解:法律与感情之间的微妙关系,只有政府的权威人士才可以去探讨与执行。假如一个个体想通过感情用事来触犯法律,这就是大忌。法律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也是大众所遵循的一种生活方式。精心构建法律是为了阻止罪恶,而法律要真正起作用恰恰不是靠其惩罚的特性,而是靠良法的长久运行,以期在人们内心中植入一种心理预期和稳定的“法感情”。我们也不可能希望一个没有基本道德感知的人萌生法律罪恶感。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最根本的不是法律保护,而是感情的维系。假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到了需要法律保护的程度,那么,这样的家庭关系,早就不存在感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