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施效颦的“高薪养廉”
心言
八十年代中期,随着中国经济政策的不断放宽和国有企业经营搞活的展开,出现少数管理人员行贿受贿,经济犯罪数额逐步增加的现象。社会上很多关心改革的群众,尤其是知识分子,开始参照发达国家的模式提出“高薪养廉”的观点,但被政府决策人员采纳应该始于九十年代初。这时要求改革步骤放大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各级政府决策层也注重使用知识分子为其幕僚智囊,并积极采纳这些决策辅助人员的意见。单纯就“高薪养廉”的问题,其实如果认真对西方的所谓政府机关和企事业行政管理人员做实事求是的调查,并切实对中国国情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的话,不难得出“高薪养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结论。这是在决策人员单纯轻率追求改革“点子”,幕僚人员不熟悉基层工作,更对国外所谓政府机关“高薪养廉”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同时也暴露出目前仍然盛行的幕僚智囊人员缺乏约束机制,更缺少实际工作和基层管理经验的弊端。
首先,应该清楚国外发达国家政府机关的“高薪养廉”究竟是否存在。就我所知,美国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员,国家实验室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就不是高薪,收入不过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但工作稳定,福利好是确实的。政府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来自企业财团,学校和律师行业,其中作为企业财团高级管理人员和知名律师,收入远高于受聘后的政府工作薪水。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愿意到政府部门工作呢?第一,美国的企业为私营,或以上市公司的形式民营经营,个人离开公司还可以雇佣人员管理,或者以持有股份的形式拥有原公司,律师则不改变其原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这样,首先这些人的实际收入未必会受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员利用其在政府部门的职位提高知名度,甚至走法律边缘为原公司某利,搞利益输送等,或者建立人脉以图将来更上一层楼都是可行的。知名教授走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好处更不胜枚举。第二,美国的工商业已经在法律基础上发展成型,有规则制约的。这样,如果一个公司打算对政府管理人员行贿的话,其有限的营运利润就有一个究竟要从中提出来多少,才能够使受贿方认为与冒险的代价相比值得铤而走险的问题。
知道国外的情况以后,再来分析一下中国国情。如果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话,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究竟薪水多少才足够高?这与平均中等收入可以说毫无关系,因为这个薪水底数必须足够大,才能让潜在的受贿方衡量究竟值不值得冒险。第二,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政治转型期,各种经营机制并存,同时收入参差不齐,那么这个中等收入线划在哪里?第三,国内经济搞活的同时,各地的配套建设项目庞大繁多,在质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承建方利润巨大,使其有能力付出大笔贿赂令受贿方甘于冒险。考虑到这三种情况,“高薪养廉”还有可操作性吗?
那么,为什么有幕僚愿意把这种社会上议论已久的想法呈报给决策层,决策人也会在不慎重考虑的情况下采纳呢?这就不仅仅是决策人也是受惠人的简单问题。
改革初期,中央政府苦于智力人力的限制和原体制的制约,都以不同方式使用了一些幕僚人员。这些幕僚人员当中有人具备基层管理经验,有人不具备,受原机制的制约和原官僚体制中既得利益者的抵抗,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实际上,改革初期出台的政策都是经过反复讨论,并在小范围内试行检验过才逐步推广的。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改革的范围已经快速扩大,层次也显著加深,同时旧体制中的管理人员也由于年龄的原因而大量减少,新增添的高层决策人员本身也同样存在经验不足,急有所成的心理。这样,幕僚人员的建议变得易于采用推广,于是就更容易出现一些失误。于是社会腐败出现这样一种通病:过去提倡的领导干部知识化和专业化直接带来了贪污腐败官员清一色的高学历。其实,这些贪官们从政经历并不长,既没有经过共产党传统的党性教育又缺乏行政工作经验,而且在年龄一刀切的政策要求下,在其位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十分有限,何况其实际工作能力未必能保证未来升迁,是图利还是图官就不是单靠道德操持所能制约的了。于是本来一个动机不错的“高薪养廉”政策在实践中彻底失败。
如果继续深入探讨“高薪养廉”政策出台和各级政府重要幕僚的现象,不难发现与中国文化人的思维方式和历史上传统吏治间的内在联系。长久以来,中国文人中士为知己者死,用所其学等传统观念致使幕僚人员急于为决策人提供任何有利于其政绩的方法措施。这些还都是正面的动机。反面的话,幕僚间的争宠,决策人官位长久与否等都可能导致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变成法规急于出台。特别是改革二十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幕僚运作管理机制,幕僚选用往往只凭领导个人印象,更没有公开透明审议评价幕僚建议的机制,这些都为政策仓促出台提供了渠道。更应该引人深思的是,在幕僚当中究竟是否存在中国文人不注重调查研究,一味媚上的传统陋习?中国各级政府在单纯从形式上规定各级领导人员的年龄和学历要求以及任内经济指标完成能力的同时,是否在考虑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政绩与单纯经济指标脱钩,逐步建立长久可行的政体和决策过程中必要的审议制约以及监督机制?中国历代以来幕僚成也箫何败也箫何的例子数不胜数,有没有必要在政体体制改革转变的过程中也将其规范化,使其有章可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