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决定不请律师了,那我们就得全力以赴准备抗辩资料,在此之前,我们委托亲戚从法院领取了原告的起诉书,扫描后传给了我们,仔细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材料中有”我“签名的证据有四个:1,600万借条的复印件,借条上面除了签名是手写的,其他都是打印的,日期是2005年12月15日;2,银行存折开户凭证复印件,日期是2005年12月15日,3,从该银行账户取款57万的取款凭证复印件;4,600万存入该银行账户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这四个证据上都是同一个笔迹冒充我的签名,字体跟我的笔迹相差甚远。另外的证据就是这个银行账户资金进出的流水账复印件,从这张流水记录上反映出来的事实是:1,2005年2月15日,在此账户开户十几分钟后,从苏州某一清算中心转入57万元;2,2005年12月15日,在57万存入该账户二十几分钟后取款57万(这个取款凭证上有我的签名);3,2005年12月16日,存款600万(这张存款凭证上有我的签名),4,2005年12月16日,就在600万存入3分钟后,转出600万到王某某的账户上。以上就是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
根据这些证据资料,我们找到了两个关键点,第一:所有签字都不是我的笔迹,这是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实的;第二:这个以我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在2005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16日这两天频繁进出资金,57万的提取和600万的存入都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所以有“我”的签字,如果我能证明我那几天不在国内,就说明是有人冒充我干的这一切,600万我并没有拿到,这样的话借贷关系就不成立,我就不用还这个600万。
我马上想委托朋友帮我在上海出入境管理中心调取我的出入境记录,我家领导马上在网上查办理出入境记录需要哪些资料,当他在网上搜索时发现一个非常好的信息,出入境记录可以网上办理,这真是阴霾中的一缕阳光呀,否则要到多伦多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委托公证,再把委托书寄给国内的朋友,才能由朋友代办。
我们立刻在网上一步一步按指令进行,一会刷脸,一会眨眨眼,很快就完成了,二十四小时后我们就在网上收到了盖有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红色印章的出入境证明,真是天助我也。
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建议下,我亲笔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是说明自己跟原告公司没有任何瓜葛,跟原告的两个股东从未相识,不可能向他们借钱;另一个目的就是提供自己的笔迹让法官比较,所以不能打印,只能手写并签名),连同出入境记录一起发给了法官,希望法官能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官回复这个案子已经立案了,仅凭我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出入境证明复印件是不能证明什么的,需要提供原件,法官让我尽快完成抗辩状,然后他再跟原告沟通。
事已至此,对我来说,如果法官在看了我的抗辩状后,说服原告撤诉就是最好的结局了。
还等什么!赶快准备抗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