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段,保罗原本应该接着之前的论述,继续告诉信徒如何脱离肉体的捆绑,以至于可以不再受到律法的约束,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然而,这个时候,保罗选择的是暂时离开这个思路,插入一段论述律法的段落。保罗想必觉得有这个必要,因为当他说到信徒要在肉身死,以至于可以脱离律法的约束时,必定会有人想到是否是律法本身有问题,所以要想办法极力脱离律法的约束。保罗认为有必要先对律法的圣洁性有一番解释,免得造成人对律法有任何误解。
要更好理解整段经文,有一个词句需要留意,就是“罪趁着机会,就籍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7:8)。相似地,保罗也说到:“因为罪趁着机会,就籍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7:11)。在这两个片语中(其它地方也有),相同的地方都是说到“罪趁着机会,就籍着诫命.....”。难道是律法的诫命给了罪开了绿灯,让罪有机可趁来引诱人犯罪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律法还真是成了罪的帮凶了。
在希腊原文圣经中,根据希腊文的语法,“籍着诫命”可以是“罪”的修饰语,意思是说,籍着诫命而来的罪。这样看的话,这两个片语还可以翻译为“籍着诫命而来的罪,就趁着机会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引诱我)。”所以,问题不是律法惹的祸,而是由律法定义的“罪”在影响我们。
回到整段经文当中,保罗是以律法中的“不可贪心”作为例子来论述罪与律法的关系。当律法没有说“不可贪心”的时候,他并不知道心里已经有的那些对自己所拥有的不满足、恋慕别人的东西、想得到别人的东西,等等这些念头是被称为“贪心”,而且还是被律法所禁止的。然而,当律法规定“不可贪心”,告诉人这些念头是不对的之后,这个被律法诫命定义为犯罪的“贪心”,不但没有因此而消失,反而是在心中继续存在,籍着机会就发作,引诱人当看到别人有好东西的时候就想去得到,当对自己的不满意的时候就想把别人的归为己有。于是,当人受不了这种发自内心深处那种被律法已经定义为犯罪的“贪心”的诱惑而念念不忘、去偷、去抢的时候,就触犯了律法诫命中“不可贪心”的规定,就要被律法定罪而接受死亡的审判了。
因此,保罗总结到,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只是问题出在“被良善的(律法诫命)定义为的罪”在起作用。这实际上是指出人性中罪的严重危害。犯罪的念头没有因为律法的规定而消失,从而显出犯罪的念头在人的心中是多么的根深蒂固、死性不改、罪大恶极了。
这也是我们平时都常常经历到的。虽然律法是好的,是彰显出神的心意,以及对我们的美善要求,可是很多时候,我们看到律法的规定,知道心中的许多意念是不对的,但内心的恶欲并没有因此就除掉了,反而是知法犯法,明知律法不允许,但是一得着机会,我们就忍不住去犯。就好像我们移民来到加拿大,知道了行贿受贿不对。可是我们的内心并没有因此就真的断绝了想通过行贿受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想法。平时我们在加拿大不行贿受贿,是因为没有机会。可是一旦有了一点机会,或是回到国内,我们就又会去做这些已经被明文禁止的事情了。所以,这段经文,保罗通过论述罪与律法的关系,澄清律法的圣洁,同时也再一次强调出我们肉体中罪的严重性,让我们清楚问题的根源,以便可以预备好了,从根本上准确地解决犯罪的问题。
默想经文:“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籍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7:13)
静默思想:虽然定罪的是律法,但真正的问题是我们的罪,而不是定我们罪的律法。在理解整段经文的情况下默想这句话,安静地,由圣灵光照我们的心,听圣灵对我们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