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中英联合声明》
常乐侠
三十五年前即1985年的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自当日起宣告生效。
作为一个历史性文件,《中英联合声明》随着中英双方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回归问题,它的使命已经完成。
近来看到有些文章在谈及中国人大提出《香港国安法》时,公然指责中国人大提出的方案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就这些偏颇观点,我以为有必要对《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功能和影响做出评论以正视听。
众所周知,香港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全世界各国,包括前香港统治当局英国政府在内都没有异议。而1997年7月1日之前的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带给中国的耻辱。与殖民地问题不同,香港的问题是在英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政策裹挟下从清政府手中强迫租借而来的,租期为九十九年。这一结果,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来完全可以以不平等条约为由加以推翻,立即收回香港主权,将英国统治者赶出香港。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情况,新中国的第一代领袖们没有采取立即收回香港的举动。从地缘分析,香港与中国内地紧密相连,居民构成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内地迁居而来,经济联系、文化脉络更加血水交融,不可分割。数十年来,香港在新中国鼻翼下发展,倒也相安无事。香港回归乃是历史大势所趋,任何人都难以撼动香港属于中国这一历史、现实事实,回归只是时间问题耳。
时光流转到了八十年代初。距离香港租约到期也就十几年的光景,历史遗留给后人的问题如何妥当解决、香港如何回归祖国怀抱就进入了倒计时。这时,中英两国开始谈判香港回归问题。这就是《中英联合声明》产生的历史背景。
回顾《中英联合声明》的导言,我们就非常清楚地看出了这份历史文件签署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为突出重点,本文中所有引文的黑体字为作者所划)。
再看《中英联合声明》共八项声明中的第四项声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很清楚,这份历史文件的签署目的,在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解决文件签署之前已经存在的问题,或者更直白地说,就是香港主权如何从英国统治下顺利回归到中国行使主权。文件的有效期可以视为“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这一中英交接过程一旦完成,这份历史文件的使命即已完结。至于回归后产生的新问题,不适用于这份历史文件的涵盖范围。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香港主权回归后,《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使命就不复存在的含义。
当然,这份历史文件中还明确记载了中国对于香港回归后的承诺。这是一些文章认为中国人大提出《香港国安法》方案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的根据。
我的分析如下,敬请读者辨析:
《中英联合声明》在导言后,共列出八项声明内容,其中第三项声明内容下又列出了十二项回归后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包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条);“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第三条);港人治港(第四条);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享有的自由范围和财产保护(第五条);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位(第六条);金融、货币政策(第七条);财政独立和免征税(第八条);可对外建立经济关系及外资经济利益受到保护(第九条);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对外保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文化关系(第十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第十一条);以及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以上十一条基本方针政策不变(第十二条)。
一些文章指责中国人大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主要依据就是这八项声明中的第三条内容。
以上已经分析过,《中英联合声明》的有效性截至1997年6月30日为止,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不再对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的状况继续有效。所以,指责中国人大提出的《香港国安法》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之说,就是一个伪命题。
至于中方在第三项中承诺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纯属中国内政,并不受《中英联合声明》的约束。
事实上,中国对于以上第三项中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的承诺,也是严格遵守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需要中国人大提出《香港国安法》对于以上十二条承诺做出修正?这就是《中英联合声明》的漏洞所致。
首先按照常理,英国统治者在“租借”中国领土香港期满之后已经占够了便宜,它应该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承诺交还香港主权之后,不再具有干涉中国内政,包括干涉香港主权、治权的权利。这完全是《中英联合声明》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这一项内容没有写入。
其次,中方的十二项承诺,中方已经严格遵守了。那么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出在了这十二项承诺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化,即香港回归之后的社会现实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的主旨,就是没有完成香港的主权回归。我们今天清楚地看到了中方这十二条承诺,没有界定必须给与的条件:即当实践证明这十二条承诺无法保证香港的主权回归,意即无法保证“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见第三项第一条第一句)的条件时,国家有权利调整上述十二条承诺。这也是《中英联合声明》的重大漏洞。
人们总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香港回归二十三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了上述十二条承诺并非“真理”,为什么有人非要将这十二条承诺作为真理的标准呢?更何况第三条承诺的“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已经损害到中国对于香港的主权,即损害了中国对于香港回归后的立法权。难道这不是必须重新立法加以改变的吗?这完全是香港回归后出现的新问题,而非“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到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回归时,已经得到完全解决。至于中国如何重新立法,完全属于中国主权之内的责任,与《中英联合声明》没有丝毫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人们有充足的理由判断《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使命截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已经完全成为过去时。至于香港回归后新出现的问题,已经与《中英联合声明》完全无涉,又何来今日的《香港国安法》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之说?
但凡有一点逻辑推理的思维,也绝不至于将《中英联合声明》拿出来作为反对《香港国安法》的依据。
以上分析,本来很简单的道理却说了一大推。抱歉影响了您的时间!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