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公开信——就申请建立《中国人权观察》事宜致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并致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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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公开信——就申请建立《中国人权观察》事宜致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并致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8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 
   并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勿庸置疑,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根本改善,主要取决於中国公民自身的人权 觉悟和人权要求。 
   
   当然,作为中国大陆当前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於人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亦至关重要。令人高兴的是,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先生一九九七年十月责成中国驻联合国大使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今年三月十二日钱其琛副总理又重申了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 
   
   古人云:一诺千金。 
   
   所以,中国的民主人权活动人士纷纷希望中共中央说得漂亮,更要做得漂亮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怎样才能检验中国共产党在人权问题是“言必行,行必果”的问题。 
   
   依照国际惯例和经验,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较彻底的改善除了本国政府、议会和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机构付出巨大努力之外,至少要有来自三个方面的关注和监督: 
   
   1、国际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独立的监督机制、各国政府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以及世界性人权组织的独特的监督机制的相互配合。 
   
   •中国政府应该摒弃别国政府、世界人权组织只要对中国大陆人权状况提出批评,就指责别人干涉中国内政的偏狭作法。 
   
   •应该看到,任何一个国家发生人权侵犯就是对全人类的人权侵犯。 
   
   •中国不但应该诚恳地接受别国实事求是的有关人权问题上的批评,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批评别国,包括欧美各国的人权状况不尽人意的地方,共同地为全人类的人权改善而努力。在这一点上,国与国之间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应享有特权。 
   
   2、官方指定的半官方的人权组织,如中国的“人权学会”,应依照世界人权的普遍原则和有关条款监督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得每个公民能 
   
   够“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於恐惧和匮乏”地生活在幸福、安定的社会环境中。 
   
   •中国“人权学会”不应该成为配合官方进行人权欺骗的御用工具。 
   
   3、必不可少的“民间人权组织”,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力,以保障全社会的人权状况的改善。 
   
   •没有真正的民间人权组织,“官侵人权”的情况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防止和制止。常识告诉人们,“官官相护”普遍存在,公民不相信官方指定的半官方人权 
   
   组织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制止官府的人权侵犯。 
   
   •当然,在允许民间人权组织存在的前提下,民间人权组织完全需要与半官方人权组织友善合作,共同解决一些棘手的人权个案。因为半官方人权组织具有纯民间人权组织不具备的某些优势。 
   
   以上三条,可以概括为“人权保障三条件”。 
   
   以上三条,缺一不可 
   
   如果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不反对以上“人权保障三条件”的话,请允许由我和我的朋友出面团结全国各界民间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依法组成“中国人权观察”这样一个民间的人权组织,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国政府、以及世界各人权组织的帮助、监督下,为中国的人权的彻底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众所周知,台湾已有这样纯民间的人权组织,中国大陆没有道理在这一点上落後於台湾。 
   
   希望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在这一试金石前,不要失信於中国人民,失信於天下。 
   
   希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各国政府也应该据此观察中国政府签署有关人权国际公约,到底是取信於中国人民,取信於天下,还是欺世盗名? 
   
   我期待着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的答复。 
   
   中国公民 
   
   徐文立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徐文立:一九七八年北京民主墙《四五论坛》负责人,在中国实行渐进民主和现 
   
   代多党制的倡导者。 
   
   地址:中国北京白广路二条四号(邮编100053) 
   
   E—mail:xwlmail@public.btn.net.cn 
   
   TEL/FAX:86 10 63517814 □ 
   
   《北京之春》98年5月号(总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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