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一位,既然是对香港这样一个环境复杂的国际都市,中国政府多少会有点顾虑。我个人原来还是认同,香港有个国安法,是合理的,本来就写在基本法里,是香港人耍多数暴力让这件事敢不成。如果中央政府就是干了,但如果执行细则和条文合理,符合国际通则,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得到香港人民和国际社会的理解的。
昨晚,细则出台了。大家自己看吧!
这一法案共有六章,其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有如下重要内容:
第14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第19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20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第22条: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第24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第29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第35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41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第43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第46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第54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55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天哪!我觉得就算是国内法,也不该写得那么赤裸裸。比如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这就是独断专行,不受任何法律制约的意思吧。”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就是可以由大陆国安人员执法。”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那就是,你说是你就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上,至少还写着”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刑法上至少还有”无罪推论,证据链完整,被告拥有被辩护权,不服要求再审权“的条文,中国检查机关还有复核程序。为什么到了香港这么一个公认的法制社会,连这些遮羞布都不要了?
为了表现强硬?但不如说是授人以柄吧!可能会博得国内一帮穷B的喝彩,但这些人的喝彩有什么用?
毛泽东当年早就可以拿下香港,为什么不拿?因为不拿比拿下有利!邓小平可以不以一国两制的方法拿下香港,为什么不拿?也是一国两制对中国有利。是觉得现在自己太强了,不需要面子了吧!
我已经无语了,也耗竭了愿意为习近平讲话的最后一点意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