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美国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主义。美国是建立在“人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原则之上的:这些权利属于每个作为个体的人,而不属于作为群体或集体的众人;这些权利是无条件的,是每个人私有的,属于个人,而不具有公众性和社会性,不属于团体;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社会赋予的;个人拥有的这些权利不是来自集体,也不是以集体的利益为目的,它们同集体相对立,是集体无法逾越的障碍;这些权利可以保护个人,使他不受到任何他人的侵害;只有建立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人们才可能拥有一个自由、正义、尊严、体面的社会。
美国的宪法不是限制个人权利的法律,而是限制社会权力的法律。什么是权利?权利是对独立行为的认可,拥有权利意味着行动不需任何人的许可。如果你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社会允许你存在,那么你就不具有拥有自己生命的权利,因为外来的许可随时可能取消。如果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你必须获得社会的许可,无论你能否获得这样的许可,那么你都不是自由的。只有奴隶在行动之前需要获得主人的恩准,恩准不是权利。
千万不要以为工人也是奴隶,以为他是因为老板的恩惠才获得工作的。他不是靠别人的恩惠才拥有工作,而是靠双方自愿签订的合约。工人可以辞职,而奴隶不可以。什么是不可剥夺的人权?不可剥夺的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生命权是指任何人不会因为他人或集体的利益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行动、个人选择、个人创制并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失去了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独立行动就无法得到保障。追求幸福的权利是指在尊重他人相同权利的前提下,人有权为了自己而生活,可以选择能给自己带来幸福的生活方式并予以实现。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必为了他人或集体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集体不能决定个人的生存目的,也不能左右他追求幸福的方式。
既然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不能也不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去破坏他人的权利。例如,一个人有活着的权利,但他无权剥夺另一个人活着的权利;他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但他没有奴役他人的权利;他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但他没有把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权利(或对他人进行谋杀、抢劫或奴役)。他在享受某种权利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这正是他人也应享受的权利,从而了解他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自由主义者会说这样的话:“我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不必管别人会怎样。”自由主义者清楚地知道,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光是他自己的,还有别人的。所以,可以在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权利之间划上一条清楚的分界线。这是一条客观的分界线,不因观点差异而改变,也不受多数人的意见或社会的硬性规定左右。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率先向另一个人动用武力。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在一个强调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人们遵守着一条简单明确的行为规则:你不能希冀或要求他人采取某种行动,除非这是他人自由自愿的选择。阻止你杀人的不是社会,也不是某种社会权利,而是其他人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这不是双方权利之间的“妥协”,而是确保双方权利不受侵犯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不是来自社会法令,而是来自你自己不可剥夺的权利。社会无法武断地定义这条分界线,你自身拥有的权利里已经隐含了这条分界线。
政府正确的职能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到暴力的伤害。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里,人们彼此之间不会动用武力,他们只在自卫时才会诉诸武力,也就是说,他们只用武力来维护受到侵犯的权利。公民赋予政府在反击时使用武力的权力——而且只能在反击时使用。如果政府成为武力的始作俑者,就一定会祸患无穷。
社会是一群生活在同一国家同生同息的人。如果没有一个明确客观的道德规范供大家理解并自觉遵守,人们就不知道应该如何彼此相待,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彼此会如何行事。如果你认为某个时候的利益驱动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那么抢劫商店自然是顺理成章的。可是,如果大家都信奉这样的行为准则,还会有多少百货商店、工厂、农庄或家庭可以存在,可以存在多久?
作者: 南风茶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