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階段:解读早期澳洲华人行为规范 (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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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集前人的資料時,常有些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

例如一些遠離原礦區的地方,現在的人口極少,卻仍有當年華人的破房子及菜園的遺跡在。據研究原主人獨立耕種,種的菜蔬售賣與附近的歐洲人及偶然經過的路人,終身未離開過,也沒有與歐洲人結婚,直至終老客死。

出現這種情況的,只能解釋是他在當年是私自入境的一員,在淘金地或性格孤獨,或因事被同鄉所逐,故而遠離獨處。

年份

入境

出境

1854

4920

249

1855

11493

1576

1856

824

2323

1857

0

3503

1858

0

4087

1859

0

0

1860

0

0

1861

154

0

1862

175

0

1863

80

0

1864

978

0

1865

1085

0

1866

974

0

1867

317

0

1868

300

0

1869

1121

0

1870

584

0

從上表可見維省離境的華人集中在1855年到1858年。

在維省淘金礦區華人的職業及收入情況會在以後談及,但維省政府的收費和華人會館的攤派,確實讓新來的華人感覺不易居,尤其是非法入境的人。在這種情況下,越是低下收入的越容易產生流動。當年澳洲各省是獨立自治,越省如同今日的越國境,生存的空間會視各人的能力而定了。隨著礦區華人的減少,華人會館攤派的能量就縮減,維持不易,只能向墨爾本轉移。

回顧華人在澳洲的歷史,澳洲在“維穩”方面是高手。華人的人數眾多,且內部自我規條林立,所以只能讓華人自我調節的溶入社會中去,只要求不違反現行的法規就可以了。

說個故事,是墨爾本華人“警東新報”在1907年11月9日報導的事。

1907年10月間墨爾本華人在岡州會館敘會談論澳洲入境政策的事。會議期間有中山人兩名直闖會場,將人打傷;並導致10月29日墨爾本有200餘人械鬥。這樣一來,維省警方就插手了,並捉拿到兇手三名。

事情本來就該結束的,因為已進入澳洲的司法程序。可接下來的是,墨爾本華人基督教會及外省的一些華人團體介入,希望雙方講和。

受傷一方的要求是:

  1. 兇手親到受傷者前道歉,並奉上香煙一支和點上。
  2. 兇手需購買2000響連串花炮在唐人街點燃。
  3. 首犯退離維省地境12個月後方可轉回。

打人者僅應允購買燒酒一樽的受傷者面前分飲。

假如變成畫面,有點象當代描述黑社會講和的鏡頭了。上世紀香港黑社會斗殴,一方走避台灣,如出一轍。

結局是受傷者到法院要求銷案,打人者按公眾地方斗殴罪罰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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