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是权利吗?
自残呢?自杀呢?强奸呢?杀人放火呢?
罗诉韦德案的法源是第九修正案。即:“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但这些没有被列举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是什么呢?包括堕胎吗?在1791年通过包括第九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的时候,人们打死也不敢把堕胎这种大逆不道亵渎神的议题拿出来讨论。所以第九修正案的原意肯定是不包含堕胎的。
当然,社会在发展进步,过去合理合法的事情现在看来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例如蓄奴、纳妾或者吸烟、打老婆打孩子,但这些改变都需要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的立法来规范。把宪法没有列举、社会也没有形成共识的行为通过高法判例来上升为宪法权利,明显是高院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即使这些判决在某些政治势力看来是正确和进步的,也不能改变其违宪和越权的性质。高院推翻罗诉韦德案属于自我纠错、按宪法规定的职权办事,理应赞许和鼓励。
堕胎这种事情,支持和反对的人各有各的道理,在没有形成普遍社会共识之前,还是循地方到联邦的途径比较好。高院越俎代庖,甚至不惜违宪判决,属于动摇国本,殊不可取。
个人认为,现代社会任何行为如果能够成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必须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堕胎只限于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当作权利来看待,不属于普遍人权,因此没有合宪或者违宪可言。堕胎作为一种特定的人类行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机关依据当地民意立法予以规范。譬如有些州允许抽大麻,有些不允许;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没有等等。这些属于州和地方的权力,联邦不应介入,否则违宪。
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除了纠正过去越俎代庖的错误,最关键的是明确了堕胎不受联邦宪法保护,不是宪法定义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