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是权利吗?

堕胎是权利吗?

自残呢?自杀呢?强奸呢?杀人放火呢?

罗诉韦德案的法源是第九修正案。即:“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但这些没有被列举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是什么呢?包括堕胎吗?在1791年通过包括第九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的时候,人们打死也不敢把堕胎这种大逆不道亵渎神的议题拿出来讨论。所以第九修正案的原意肯定是不包含堕胎的。

当然,社会在发展进步,过去合理合法的事情现在看来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例如蓄奴、纳妾或者吸烟、打老婆打孩子,但这些改变都需要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的立法来规范。把宪法没有列举、社会也没有形成共识的行为通过高法判例来上升为宪法权利,明显是高院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即使这些判决在某些政治势力看来是正确和进步的,也不能改变其违宪和越权的性质。高院推翻罗诉韦德案属于自我纠错、按宪法规定的职权办事,理应赞许和鼓励。

堕胎这种事情,支持和反对的人各有各的道理,在没有形成普遍社会共识之前,还是循地方到联邦的途径比较好。高院越俎代庖,甚至不惜违宪判决,属于动摇国本,殊不可取。

个人认为,现代社会任何行为如果能够成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必须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堕胎只限于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当作权利来看待,不属于普遍人权,因此没有合宪或者违宪可言。堕胎作为一种特定的人类行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机关依据当地民意立法予以规范。譬如有些州允许抽大麻,有些不允许;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没有等等。这些属于州和地方的权力,联邦不应介入,否则违宪。

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除了纠正过去越俎代庖的错误,最关键的是明确了堕胎不受联邦宪法保护,不是宪法定义的公民权利。

spot321 发表评论于
“个人认为,现代社会任何行为如果能够成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必须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堕胎只限于女性,不符合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当作权利来看待,不属于普遍人权,因此没有合宪或者违宪可言。堕胎作为一种特定的人类行为,可以由各地方的立法机关依据当地民意立法予以规范。譬如有些州允许抽大麻,有些不允许;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没有等等。这些属于州和地方的权力,联邦不应介入,否则违宪。”我觉得交个各给州去处理是明智的,把堕胎写进宪法多少有些荒唐。
大荣确 发表评论于
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恰恰是为了保障少数和弱势群体能够实现人人平等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赋予他们特权。例如保障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是为了避免他们遭受多数民族的压迫而不得不使用非母语,目的是实现人人平等的使用自己母语的权利。

参院的设置,是各州平等的体现,不在我所讨论的公民权利的范围之内。

枪支管理和持枪权是两个并不对抗的概念,不要把枪支管理和禁枪混为一谈。持有武器的权利是每个美国公民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政府可以依据民意制定枪支管理的法规,但不得实质上构成对公民持枪权的妨碍和剥夺。即使有多数民意,但不经修宪程序,也不得禁枪。例如,即使多数汉人赞同,对维族实行种族灭绝也是犯罪行为,即便这样可以打击恐怖主义。
ShalakoW 发表评论于

个人认为,现代社会任何行为如果能够成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必须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
××××摘自本文
在民主政体中,宪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例证
1)在联邦联邦参议院中,各州无论大小(面积/人口), 都是有两名参议员。这种对大州(多数人)的不公平的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小州(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大州(多数人)的侵犯;
2)美国大多数人赞同枪支管理,但因为宪法的某些模糊条款,让赞同持枪者的利益受到额外保护:即便是以社会安全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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