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档华商个案:一九二十年代初江南顾绣产品在澳大利亚试销始末
自十八世纪末澳大利亚开埠,中国人便陆续来到这里。在十九世纪上半期时,就有三千名左右的契约劳工前来,参与农牧业的开发与劳作。[1]这些人中,以福建闽南和广东潮州地区者为主,包括部分珠江三角洲的劳工及客家人士。但自一八五十年代初澳大利亚新金山淘金热始,前赴后继前来寻求机会和梦想的中国人,则主要来自珠江三角洲及四邑地区;到1881年,在澳华人人数达到高峰,有四万左右。[2]换言之,广东人占据了绝大多数,包括那些在淘金场及种植业奋斗多年仍未有多少斩获、以及陆陆续续定居在此从事各行各业的大小商家店铺与手艺人。这些服务当地华人及主流社会之商铺所销售的商品,除了取材于当地的蔬果及糕点食品,还有从中国进口来的日用土杂货品,也包括一些比较高档的商品,比如丝绸和刺绣,基本上都是广货。当然也有来自中国其它地区的商品,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由广东或者香港的商家转往澳洲,或者由在澳华商亲赴中国,前往广东以外的那些地区采购,建立渠道,最终将商品转销到澳。
二十世纪初年后,中国其它地区商人开始直接将产品打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尝试。其中之一,便是在江南颇具名声的顾绣产品。
顾绣系明嘉靖三十八年松江府进士顾名世之子顾汇海之妾缪氏所创,是江南惟一以家族冠名的绣艺流派。顾名世次孙媳韩希孟善画,在针法与色彩运用上独具巧思,显著提高了这种绣法的艺术品格,顾绣由此又称“画绣”。顾绣流行于明清时期,是绣艺与文人画结合的产物,业者须具备一定的传统书画修养,制作费工费时,不易普及,但欣赏价值高,属于民族性的小众市场商品。清末顾绣式微,到民国初年,松江府开设松筠女子职校顾绣班,试图振兴顾绣。[3]几位江浙商人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采取行动,于一九二二年向澳大利亚出口顾绣产品。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收藏的一个卷宗[4],就揭示了这一市场试水过程。
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六日,浙江青田籍四十岁商人陈勋南和周克孝及四十二岁商人傅德辉,分别向民国政府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申请到了赴澳经商护照,并由许沅随后为他们向大英帝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到了赴澳入境签证,表明要“前往澳洲运输顾绣一年”。一九○一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是属于英国的自治领,直到一九三一年才获得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成为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因此,在此之前,所有赴澳大利亚的签证事宜仍由英国外交机构代理,亦即英国驻外使领馆发出入境签证,由澳大利亚内务部确认其签证持有者的入境目的,最终决定放行与否。
陈勋南和周克孝二人曾参加过一九一○年比利时布鲁塞尔世界博览会、一九一一年意大利都灵国际博览会及一九一五年美国旧金山巴拿马太平洋博览会,对于中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应该具有相当的经验。中国“绣娘”沈寿在顾绣基础上发展的仿真绣,其作品《耶稣像》参加一九一五年巴拿马博览会,获得了金奖。[5]这很可能是陈、周二人愿意为此产品出口赴澳,试图打开市场的一个驱动力。何况此时江苏正在振兴顾绣,生产制作也显得有保障。而在一九二一年底之前的约一年时间里,他们二人也曾在美国经商一年,对于西方市场显然有比较多的认识。因而,二人从美国回来后,很快就和傅德辉一起着手安排赴澳之旅。
在办理好赴澳的护照和签证之后,陈、周、傅三人便直奔香港,在此订票乘船赴澳。他们为此次赴澳经商,筹集了充足资金,计为一万大洋,约合一千三百镑。从上海出发时,其所携带的顾绣产品及皂石雕刻品总计价值五千大洋;余下的五千大洋,则准备在香港再选购一些商品,以带往澳洲,计划在那里一并销售。从开局来看,似乎很好。
一九二二年一月六日,陈、周、傅三人乘坐路经香港的日本邮船会社的“丹打丸”(Tango Maru)轮船抵达澳大利亚雪梨(Sydney)港口,准备在此入境。然而,他们遭到当地海关的质疑,被拒绝登陆入境。根据一九二○年修订的中国商人入境章程,澳大利亚准允赴澳的中国商人是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家,而非是做零售的小生意人,且需要备有充足的资金,比如说,携带产品价值需达到或超过五百镑。[6]然而,在海关,这三位中国商人提供的只是三份提单,共计六十二箱皂石雕刻品,价值一百八十六镑,且由另一艘轮船“东方号”(Eastern)直运雪梨;同时,他们随身携带的顾绣产品价值二十镑;此外,三人身上所有的现金加起来也只有二十二镑。海关认为,所有这些显示出他们并不像是来此做大生意经营批复业务的商家,反而更像是来此城乡做沿街叫卖商品的货郎。雪梨海关虽然没有准允其在此入境,但因“丹打丸”的最终目的地是去往美利滨(Melbourne),将由一月十一日启碇开行,故决定让他们三人随船去往那里,并于九日将此情况及海关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给负责外侨入境事宜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务部,请其定夺这三位中国商人能否最终准允入境。
内务部秘书于十日回复雪梨海关,指示可在三位中国商人得到当地联络商家的担保下,给予暂时登陆入境一周的许可,再由官方对其具体情况予以审核,以决定他们最终可在澳停留的时限。内务部此项决定的依据,还在于同天收到负责代理澳洲与香港船运事务的邦辉船务公司(Burns, Philp & Company)的证明信,表明陈、周、傅三位商人身份属实,所获之护照及签证皆循正规渠道而来,并且他们在赶赴澳洲之前,也与永安公司取得联络,后者可作为他们入境的担保人。鉴于上海的永安公司百货商厦自一九一八年开业以来,声誉如日中天,陈、周、傅三人曾与其有所联络是有可能的。而该公司起家的澳洲永安公司,此时在雪梨也是颇具声望的进出口商行,内务部和海关对其情况都比较熟悉。有这样的公司担保,准允三位商人登陆入境显然是不会有问题的。但海关与永安公司的联络结果,则是后者表示此前并不知晓这件事情。对此海关表示理解,因为在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巴黎和会上,原先德国侵占中国山东的权益被日本接管,由此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抗议,最显著的一个标志是五四运动。澳大利亚的华人也随之响应,由此掀起救亡运动,而抵制日货,包括拒绝搭乘日本轮船并由此惩罚违反此项活动的华人,便是由华社组织的救亡运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7]雪梨永安公司的负责人是郭顺(William Gockson),[8]此时亦是雪梨中华总商会会长,[9]作为华社相关机构的头面人物,在上述抵制日货运动中要显示出立场,[10]如果事先确实没有接到过上海永安公司的告知,对于搭乘日轮而来的三位中国商人的要求就比较慎重,那么,不涉入此事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海关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遂按照此前安排,仍由陈、周、傅三人随船赴美利滨,十六日抵达,在那里准允临时入境一周,而其最终入境结果则交予内务部定夺。
在这种情况下,位于美利滨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便介入此事,与内务部沟通协调。总领事魏子京在与海关协调三位商人顺利入境之后,便于十九日正式照会内务部,希望能按照规定给予三位中国商人一年期的入境许可,使之能按计划完成其商业使命。他首先确认其商人身份,大英帝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在签发给他们入境签证后致电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说明此事,并表明他们确实曾经备足了赴澳经商资金。其次,他也在照会中说明,他们在从上海乘船抵达香港之际,全船人员遭受海盗洗劫,其所携带的金钱全被搜刮而去,而其皂石雕刻品则因打包托运得以幸免;为了支付赴澳费用,他们不得不将其随身携带的顾绣产品在香港变卖相当大的部分。由此,在其入境澳洲时,手上只有少许现金和不多的顾绣产品,只是此次航行被劫后的剩余而已。再者,鉴于陈勋南和周克孝都曾参加过多次世界博览会并在美国经商达一年之久,此在在表明他们都是正经商家(亦即澳大利亚所要求的批发商)且颇有经验,此次来澳,除了将其顾绣产品推销出去,他们还有价值超过一百多镑的皂石雕刻品需要脱手变卖;一旦他们将这些产品出售完毕,他们就会离开澳洲,前往其它地区,比如荷属东印度等地,如果可能,也许半年左右就可达成目标。为此,他呼吁,至少应该给予再三位中国商人六个月的临时居留签证;到时视情形再予以六个月的延签。魏子京总领事所呈各节合情合理,内务部秘书无法反驳。四日后,他正式复函魏子京总领事,承认上述三位中国商人的身份,给予他们正式的居留许可。但他还是打了折扣,准允他们在澳经商六个月时间,但强调他们必须是以批发商的形式交易那些商品,而不是像走街串寨的货郎担商贩那样去推销这些商品,因为这种做法与批发商身份不符,为其入境章程所不许。
自此,陈勋南、周克孝和傅德辉的入境澳洲问题得以解决。然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受到澳洲内务部和海关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
当年五月十八日,内务部秘书致函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告知据报告确信上述三位商人以货郎担商贩的形式销售其皂石雕刻品,与其入境申报身份不符,违反了中国商人入境章程,需要立即将他们安排离境。此项内务部秘书的决定主要依据于其所接到的海关报告,即在五月五日这一天,上述商人在雪梨街上销售其装饰品,遂将其定性为街头商贩行为。但这一次,魏子京总领事没有出面处理此事,而是将此事交由雪梨的霍德伟律师事务所(David R. Hall)来回应。该律所当即在五月二十日致函内务部秘书,告知陈、周、傅最大一宗的顾绣装饰品交易是与雪梨中国国民党支部达成,据支部负责人余荣表示,[11]他代表国民党支部购买了此件价值十九镑十一先令三便士的物品,且有收据为证。至于那些所谓摆摊售卖的皂石雕刻品,也不是他们三人去摆的,而是由国民党支部出面,承包他们的产品,交由当地华侨在五月五日这天雪梨医院筹款日举行的街边摊档售卖活动上推销,为医院筹款。此次摆摊销售的数目有账可查,该律所握有所有这些销售交易证据。换言之,三位中国商人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是守法商人。经一番核查之后,内务部秘书确认霍德伟律所的陈述属实。因为所有的报告显示,三位中国商人虽然也有走街串寨式的推销其产品之做法,比如去到雪梨周围的城镇,但他们并不是做零售,而是将其卖予一些首饰工艺品店的店主,或者是卖与一些当地的销售代表,再由他们零售出去。由是,无论是海关税务部门,抑或内务部官员,咸认为这样的做法仍然属于批发商的范畴,亦即他们并不违规。
然而,当上述律所向内务部秘书提出在其六个月居留到期后,再核发其六个月的延签,使这些中国商人能完成其在澳商业使命的请求后,内务部并没有予以同意。六月二十三日,内务部秘书在给该律所回复函中说明,经内务部长首肯,只是可以延长上述中国商人继续居留到七月二十二日止;到期之前,他们必须离境。
如果事情进展顺利,三位中国商人或许可以在上述规定日期的前后,离境澳洲返回中国,或去往他处寻找机会。然而,他们的处境很不理想。其一,就在上述五月份他们在雪梨的活动期间,年纪最大的傅德辉就因重病而在五月二十日住进了雪梨医院,随后还不得不于六月二日动了手术。术后经过一个半月左右的治疗和休养,他才于七月中旬返回到美利滨,还得要继续复诊以便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其二,半年过去了,他们手上还有一大批的皂石雕刻品无法出手。他们原本是希望尽快售出这些商品,以便能及早动身前往爪哇。因此,到八月十日,魏子京总领事再次致函内务部秘书,为他们申请六个月的延签。他将上述情况一一摆明,也表示这些商人一旦在规定日期前净手了所持产品,将义无反顾地尽早离开澳大利亚。在这份公函中,他也向内务部秘书揭示,这三位中国商人在澳大利亚经销不利的一个最主要原因,是他们来自中国北方,而澳大利亚当地华人则主要来自广东省,他们之间本身就存在一个语言沟通问题,即陈等三人不懂广东话,而他们又与当地华人社区没有任何联系,故无人可以协助或帮助他们售卖商品,以致他们的销售活动显得十分艰难。经一番在内务部官员层级的讨论,认为上述三人的活动基本上也算得上符合规定,且市场的情况也表明,那六十二箱的产品不是很容易就能销售得出去,他们的产品需要时间的沉淀和消化,何况中国总领事所披露的语言障碍也确实对他们不利,当然,最主要的一条是,他们在澳的产品销售做法对当地零售业的正常进行不构成任何威胁。据此,内务部秘书于八月十九日复函魏子京总领事,同意将三位中国商人的在澳居留展延到这一年的最后一天。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进入澳大利亚经商满了整整一年的陈勋南、周克孝和傅德辉三人,在雪梨登上载运他们前来澳洲的同一艘日本船“丹打丸”,离境回国。[12]
虽然没有找到三位商人在一九二二年下半年的销售交易信息,也不确定他们的那些皂石雕刻品是否最终得以脱手,但当年八月以前的情况显示,他们的所有商品销售显然很不理想。他们来澳的主要目的是销售顾绣,但因为在香港被劫,最终带到澳洲的顾绣产品并不多;即便是携带抵澳的仅仅价值二十二镑的顾绣产品,也是在国民党支部的介入成为买家,方才将该产品的大头售出。这显示出其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之狭小,对该产品没有太高的认知度,即使是在华人社区里,亦难以寻觅到买家。其它的工艺品,也如内务部官员调查所得而显示的,其推销与售出的情况并不如人意。至于方言沟通所造成的障碍,确实有相当大的作用,但如果产品符合市场需要,则语言的沟通问题显然是可以找到解决途径的。
尽管如此,陈、周、傅三位商人对澳大利亚市场的试水还是极有价值,显示出中国商人的勇于开拓精神。在当时澳大利亚实施“白澳政策”,排斥亚裔的大环境下,他们不畏艰辛,努力探索,其经验和教训,都为此后更多中国产品的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提供了借鉴。
粟明鲜
11/12/2022.
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给周克孝签发的赴澳护照。
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核发给周克孝的入境澳大利亚签证。
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给陈勋南签发的赴澳护照。
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给傅德辉签发的赴澳护照。
[1] 详见:Wang, Sing-Wu. The Organization of Chinese Emigration, 1848-1888,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Chinese Emigration to Australia. MA thesis.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69。
[2][2] 详见:Australia-China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Re admission and position of Chinese in Australia [Contains Progress, Second and Third reports of the Australia-China Association and a booklet produced by the Association entitled 'China and the White Australia Policy'], NAA: A433, 1946/2/1428。说明:本文所涉及的顾绣及其它产品在澳销售的相关细节,皆出自该澳大利亚国际档案馆卷宗。
[3][3]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顾绣”,华夏经纬网:https://www.huaxia.com/c/2021/09/27/788246.shtml。
[4] C.H. Chun Hsun Nan, F.T. Fu Teh Hwei, Chow Keh Hsiao (On Shanghai Merchants Passports, NAA: A1, 1923/2224.
[5] 江继兰:“‘绣娘’沈寿用神针征服95年前的旧金山世博会”,http://jishi.cntv.cn/20101029/100265.shtml。
[6] 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7] 参见“美利滨华侨救亡会布告文”,《东华报》(Tung Wah Times),1920年8月21日,第7版。
[8] 郭顺,广东省香山(中山)县竹秀园村人,是永安公司只有创办人郭氏兄弟中年龄最小的一位。一八九十年代赴澳发展。郭顺在澳大利亚的档案,见:William Gockson, Daphne Gockson [4 photographs attached], Raymond Gockson [6 photographs attached], Beryl Gockson [2 photographs attached] and Florence Gockson [10 photographs attached] [Box 138], NAA: SP244/2, N1950/2/14009。
[9] “雪梨中华总商会启事”,《东华报》,1922年2月11日,第7版。
[10] “雪梨华侨组织救亡会之缘起”,《东华报》,1919年7月12日,第7版;“雪梨华侨救亡会之集议”,《东华报》,1920年8月28日,第7版。
[11] 余荣(Yee Wing),广东省新宁(台山)县人,大约在一八八十年代赴澳发展,是雪梨泰生果栏(Tiy Sang & Co.)的大股东。该果栏也是雪梨当地大型水果香蕉批发商,亦经营进出口贸易及销售从中国进口来的土特产,年营业额在三万八千到四万镑左右。详见:Yee Wing [also known as Ah You,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14/7447; Lan Hand, George Keat and Yee Wing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09/3381; Peter Yee Wing (also known as Yee Wing) [includes 2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box 112], NAA: SP42/1, C1919/1967。在一九二十年代前后,余荣也是雪梨国民党的支部长。见“威灵顿国民党欢迎雪梨支部长余荣先生纪盛”,《民报》(The Chinese Times), 1921年5月28日,第5版。此外,泰生果栏还在南太平洋各岛屿经营种植园和采矿,生意兴隆。该果栏共有七位股东,每人股本为一千镑,但余荣是果栏总经理,无论是对内对外,皆由其主事;其人做事稳健,经商有道,口碑极佳,诚信有为,在当地华商中颇有名望,且与西商和政府相关部门也维系着良好关系。此外,与大多数华人是返乡结婚后而不得不将妻小安置在广东家乡的情况不同,余荣是在当地与西妇结婚,故婚后与妻子住在雪梨城里,目前夫妻二人共育有五个子女,适龄学童都进入当地学校念书。详见:Yee Wing (Ah You). – Naturalization, NAA: A1, 1916/12445; Yee Wing, Pon Tin, Poon Pong, Ah Quong, Cheong Tim, Wong Kwong, Quong Hoong, Yee Fee and Yee Shu [memorandum acknowledging receipt of used Certificates exempting from the dictation test] [Box 1], NAA: SP42/2, C1914/2711; Peter Yee Wing and seven children [Edith Clara, George Cyril, William James Beck, Robert Phillip, Thomas Albert, Peter and Edward Ronald. Include photograph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of each child except Edward Ronald.] [box 132], NAA: SP42/1, C1921/10113。
[12] Chow Keh Hsiao, Fu Teh Kwei and Chen Hsun Nan [includes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and Certificate Exc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box 149], NAA: SP42/1, C1923/1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