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案民事部分难拷问政府责任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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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案民事部分难拷问政府责任

                           2005年7月19日

何必

高军不但坦然承认了自己的抢劫罪行,还满口答应了两家人的赔偿要求,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并没有钱,打算向家里人要。(略。)

罪犯被绳之以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等等,我们当然可以为执法机关弘扬正义之举喝彩,也为犯罪分子的凶狠残暴导致无辜居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受到侵害而痛心疾首。不过,这起案件当中有关民事赔偿的部分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显然,两个被害的家庭在本案中属于彻底无辜的。第一个案件里的老人由于根本没有反抗能力致使自己被绑在床上过久窒息死亡,第二个案件里男女主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反抗导致了一死一伤的悲剧。无论如何,我们也不应该对他们捍卫自己身体与财产安全和尊严的举动存在什么诟病,凭空发出类似面对残忍凶狠的暴徒是否应该束手就擒避免遭到伤害这样的发问,因为从罪犯第一次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采取的措施看,不管是否反抗都会遭遇毒手的。

法庭上,罪犯不但坦然承认自己的抢劫罪行,而且对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还满口应承。从这则报道中,无法得知法庭对于两个被害人提出的47万和72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是如何认定的,倒是被告对这样的赔偿要求满应满许,很是让人怀疑。按照被告人自己对法官的说辞,他自己并没有钱,只能向家里人索要。

我们无法知道被告人的这种态度究竟是为了争取减轻刑事处罚的权宜之计,和他的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还有如果他最终被处以极刑那么这种承诺是否依然得以兑现,以及他的家庭是否具备如此财务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有为被告人承担赔偿的意愿。

假如被告人的赔偿承诺无法兑现,那么会是什么结果呢?无疑,会由于被告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而告终,被害人也会因此而遭受失去亲人连带财产损失这种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伤害。

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被害人没招谁惹谁就遇到如此劫难,显然是够倒霉的。但是问题似乎并没有“谁赶上了谁倒霉”那么简单。被害人按照当下的法律,照章纳税,尽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相应的,公民也就有权利要求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当中。而作为赋税主体的国家,取得了税务收入,而且,这种税收呈现出强劲的上升势头,2001年到2004年的四个年头里,中国的税务收入增加了一倍,以至于社会上将中国政府称作是暴利攫取者。

而作为公共资源垄断者,取得了快速增长的税务收入的同时,也应该尽到政府向公民提供包括安全生存环境在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如果政府在此没有尽职并导致公民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那么一方面,作为公民与政府之间以纳税与取税、以及公民通过选举而对自身权利的让渡而与政府形成的契约关系当中,政府就成为违约方,应该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由于在结果上使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了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957年,英国建立了“被害者补偿制度”。这个立法上的变革,很快扩散到各英语国家。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紧接着,英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15个州、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瑞典、芬兰、日本、德国等国也陆续通过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补偿制度。1998年,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中指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一是遭受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国外有资料显示,按照每年每万人800例的犯罪率来算,10年累计下来犯罪被害人的数量有可能接近社会总人口的数量。

这里,我们大概不能说实行被害赔偿制度的日本在我国日趋膨胀到了畸形的民族主义的视野里也应该被当作是恶劣行经了吧。抛开那些空洞而无聊的漫骂与不切实际的指摘,我们可以推定的是,毫无疑问,在远东国家的竞争中,这种制度性安排注定会决定最终的成败。

作为举世公认的社会主义成功经验如注重公共服务、合作、平衡发展、减少社会差别等精神,曾经是我们很是引以为自豪和骄傲的社会品质。但是,中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举世公认,面对刑事犯罪高潮绵延不绝浩浩十多年愈演愈烈的情形,被害人赔偿却始终处于闪烁其辞顾左右而言他的状态里,无从体察社会主义成分的存在。

何以如此?200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尚透露,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坊间将这次会议评价为欲盖弥彰的会议,这种纪念原本是个歌功颂德的活动,却不打自招地实实在在暴露出来国家责任的严重缺失。所有赔偿只是在如此可怜的状况上,每年的国家赔偿额度不到区区600万元,而每件赔偿案件的平均赔偿额度不足两万元,这在国际上又闹了个让人笑掉大牙的滑稽货色。

国家财政每年都拨出专门的款项用于国家赔偿,可连续多年这笔钱出现了很让人匪夷所思的赔不出去的奇观,被全世界都当作是一个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人们思忖,这样的咄咄怪事凸显出来威权国家典型的责权利的不对等,政府只有权力,却没有任何责任,这种责任都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名义下推卸给了社会。在开篇案件中,则是通过如此血腥的刑事犯罪案件而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担当。

最近,北京市政府出台规定,政府机构如果在一年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6次,一把手必须辞职。此措一出,坊间议论纷纷,人们都很自然地想到,如此规定将诱发新的潜规则的横行。最简单的就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过程,设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新标准,提高立案门槛,降低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数量,并对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数量上的规定,迫使政府机构败诉的比例下降,确保官僚体系的稳定和利益得到维系,最终使得行政诉讼成为纸上谈兵。于是,这种一把手辞职的规定,被看作是国家推卸责任的又一个经典事例。

与之相似的,人们几乎都知道,各级政府无不规定同级别检察院启动抗诉案件的数量上限,(通常情况下每年不能超过两件!)以控制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以及赔偿数额的增长。这简直是对法治玩笑式的嘲讽。这样的数量设限对于检察机关对司法过程中违法乱纪行经的监督与干预从现实成为理想。

笔者在奥斯陆时,曾经遇到了当时任教于民政部干部管理学院并担任系主任、长期从事社会福利研究的徐月宾博士。他在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政府的社会福利角色》一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学术界有大量的论述,概而言之有两点:一是提供市场规则这一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二是保证社会公平,特别是实施有效的再分配政策。遗憾的是,我们在实行体制改革时忽略了这两点,将政府职能转变简单地等同于政府退出,导致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的很多领域中严重缺位,造成了大量经济社会问题。”他在讨论结束时,颇有些极端化甚至不无矫枉过正地提出:“目前,我国政府不仅不能退出,而是需要进入很多新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并在其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直白地说,就现阶段的中国来说,政府没有不该管的事情;或者说,在任何领域或过程中,如果缺少了政府,其结果都是不堪设想的。为什么这样说?应该认识到,政府退出有两个必要的前提,一是社会上有相应的载体,足以承载政府所退出的功能;二是政府对这些载体的表现,包括其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有效的监控和评估能力和手段。”

可现实情况是,政府已经、正在并还将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退出,在既无承担政府推卸功能的社会载体又无监控评估的情况下,直截了当放逐给空洞的时代。

就此看来,实在对刑事案件里的被害人获得体面而合理的赔偿没什么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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