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员30万年薪?
2004年2月3日
何必
机关部分岗位……最高年薪可达30万元……(略)
乍看上去,这种“政策和措施”就有让人费解之处。首先,所谓“部分岗位”为什么是“部分”?“省重点工程项目、国际商务谈判、电子信息化建设、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在如今主要依靠投资取得高速增长经济当中、并被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人担心过热出现时,确定这些领域本身的合理性如何?那些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类似消费、就业等方面的领域为什么没有列入其中?为什么是这部分而不是那部分?这些部分究竟是根据什么决定的?由谁来决定的?在这种决定过程中是否又有了新的不公平发生?这些思索当是人们读到这个消息时常识性的条件反射。
其次,最高年薪可达30万元,这个标准是从哪儿来的?从政府的属性上看,这应该不是根据市场化的薪酬水平来决定的:以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掌握与使用者这种特殊角色的身份,与市场角色有着很大的不同乃至冲突,显然不能以市场行情作为比较标准;而从不可替代特权拥有机构的现状看,具有市场所不普遍具备的医疗、养老、住房等现存社会福利作为非物质收入,这更让政府工作人员薪酬具有了在社会上的不可比性质;这还不包括广泛存在的政府机关频繁发放的形形色色的货币与非货币形式的补贴、以及由职位所必然带来的各种灰色收入。因此,如此30万元,按照其“含金量”说,要远远高于其面值。而在这种环境里,冷不丁地弄出个30万并拿这当成“特职特薪”的高限,自然显得突兀而让人困惑:这个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出来的?经过了什么样的论证?其合法性如何?
接着,该消息在不经意间得意洋洋地说出了这样的事实:这30万元年薪的标准“这比现在居全国首位的吉林省政府雇员最高年薪还要高出5万元”。到这时,其用意昭然若揭:无非是借此超越了吉林追求了全国第一。如果按照这种态势发展下去,说不定什么时候黑龙江提出40万,其他省份再度跟上并勇于创造新的纪录,导致如此荒唐的竞赛。
众所周知,振兴东北是全国区域开发里的又一个战略,并且是新一届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这次,国家采取了不投入资金而只是有政策倾斜的方针,而且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试验区,在东北将过去一直实施的针对生产征收增值税改向针对消费征收税负,而仅仅这种税负改革,将使每年中央财政减少税收上千亿元。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一直低迷、社会上还有大量下岗人员、资源面临枯竭而逐渐沦为贫困地区、权力对于市场仍有着在全国名列前茅干预程度,不发达而且长期处于困境当中需要依靠行政而非市场力量扶持“振兴”的东北,依靠政策倾斜而获取的有限资源,却被用来攀比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力争全国第一!而在此时,得风气之先发展起来的深圳、民间资本雄厚的浙江、为世界瞩目的上海、以及珠三角、长三角这些中国经济中的亮点地区的政府雇员尚无此创举。这种对比和反差实在是耐人寻味。
人们都记得,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到香港时,特区政府官员在经济不振时首先从自身开始降低薪酬标准,而这种做法在各国发生经济困难时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目前,东北已经处于长期的经济萧条当中,面对经济窘境、社会动荡和众多贫困人口的存在,政府更应该为民着想,试图用以身作则来弘扬社会平等之风,而不是制造新的贫富差距。
而且,既然享受着政策倾斜,那么就在享受着优惠,在这种优惠的同时,就会有没有享受到优惠的地方。于是,由于这种政策倾斜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的后果,就必须由没有享受优惠的地区来承担。以其他地区的牺牲和贡献以转移支付方式来进行东北地区之间政府雇员薪酬的攀比的砝码,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更不用说,如此30万年薪,是在失业率居高不下、诸多国有企业转轨面临难于逾越的体制性(很大成分是由于地方政府所致)障碍、大量人口处于低收入状态下产生的,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制定在全国独占鳌头的雇员收入标准,是否有滥用公共权力的嫌疑?
东北振兴决不是政府雇员收入水平的振兴,这当不会有什么太多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