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行政人员部分工资当三思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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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行政人员部分工资当三思

                                2004年2月4日

何必

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略)

安全生产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的问题。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人数都是个很大的数字,而且这样的数字保持在很高的区位上长期得不到抑制与削减。重视安全生产,固然是不错的。

不过,在相应的制度建设方面,却值得探讨。湖北省实行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未必是个可行的行政措施。

首先,安全监察部门扣发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一定数量的工资,这本身就有权限问题。这里所谓各级领导,自然是隶属于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管辖的行政人员。众所周知,工资是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到的相应货币收入。对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来说,工资是依赖地方财政行政划拨方式给付的,其来源是地方税收;如何分配这些财政支出,是由相应的地方行政部门薪酬制度设计单位、具体来说就是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域,工资该如何管理与分配,从职权方面应该是有明确归属的,本不应该有行业职能监管部门插手。如果地方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也来涉足工资分配,即使是针对从是安全生产的各级领导,那也有越俎代庖的性质。换言之,如果安全监察部门也对行政人员工资构成进行干预,势必给工资分配带来更加复杂的因素,不利于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功能的发挥。

其次,扣发工资的合法性何在,也是值得探讨的。一方面,在行政人员并没有按照流行但却未必成熟的市场化方式实行年薪制的现实情况下,把工资之中的一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作为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的物质抵押,这虽然在目前信用资源缺失的环境里有其合理因素,但从(即使是部分地)剥夺行政人员合法收入、并对其生活产生影响的层面上看,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举措,牵涉到侵害工作人员权益;而且,也有着将工资奖金化的嫌疑,带来了工资结构制定方面的任意性,动摇行政人员对未来的预期。另一方面,这里所说的“一定”究竟是在什么范围和比例上,也是个对于被扣除人员来说很敏感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例如5%上下,不足以发挥通过影响个人与家庭生活水平而重视工作,而如果高到例如20%则会让人叫苦不迭,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也妨碍了工资的激励功能的体现。

第三,从实施这种措施所可能收到的效果上看,也让人产生疑问。从事安全生产的各级领导都被克扣部分工资作为抵押,这种情况会形成被克扣者的逆反和抵触心理并产生消极行为,在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唯一来源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得以发泄。于是,一方面,直接、可见并合法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会使其有动力和借口迁怒于所管辖的安全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造成新的官民关系紧张,形成新的行政困难,加大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更可怕的是,被克扣工资的各级领导会想方设法从所管辖的对象方面补偿自己或许暂时或许永远的经济、社会乃至心理的损失与失衡,“堤外损失堤内补”,形成新的寻租空间并因之带来腐败的动力源,而且也为相应官员搜刮钱财中饱私囊提供了制度上与自己密切相关的现实借口。最终,这种约束还是转移到了社会上,以行政动因多元化复杂化导致权力运用的花样翻新,促使社会运行成本的加大而运行效率降低。

还有,如果此风盛行,那么会形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主管安全生产的可以克扣从事这类工作各级领导的工资,推而广之,主管公安、检察、工商、税务、物价、市容、消防、交通、水利、环保、教育、体育、计划生育……几乎没有部门不可以如此效仿以某种阶段性指标来约束行政行为并在个人收入上予以落实和兑现,所区别的可能只是由于工作性质差异所带来的克扣工资可能性的大与小。例如,如果要求湖北省男子足球冲出亚洲显然是不合时宜,要求位于华中夹缝既没有东部市场化程度也没有西部开发政策倾斜而被戏称为“不是东西”的湖北地方经济年内后来居上也无异痴人说梦,而要求改变作为高校云集之地改变一年只能留下8个博士的尴尬境地、试图在今年将滞鄂人才人数翻番也只能带来强制而过分举措所导致的可笑结局。那么,依照什么目标是可行的,同时是否也该模仿安全生产检察当局的做法,以扣发工资作为强制性手段,借此提高湖北省的施政业绩和地方竞争力,当又是引发一轮克扣公务员工资竞争的发源地和议事内容。如此,势必有政府官员一个个满腹牢骚且恶狠狠的湖北形象展现在未来。

本人无意说不应该狠抓安全生产,但如果制度设计时就存在漏洞,自然会由于程序上的问题而演化成结局上的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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