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住两个托马斯
1999,有个日子被人忽视了,这就是空想社会主义宗师托马斯·莫尔(1478至1535)诞生520周年和中世纪宗教审判官的代表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1420至1498)去世500周年。这"两个托马斯"的生死500年祭,给人以丰富的启示。
两个托马斯同时代、同职业(大法官)、同信仰(天主教),甚至对许多事情也有类似主张,但为人行事、结局及身后影响却截然相反。今人都知道莫尔写过《乌托邦》,却很少人知道他作为天主教思想家与英国大法官曾是欧洲中世纪异端审判制度的最大理论家。他于1526至1533年间连续出版了7本书攻击当时的宗教改革与新教运动,并论证镇压异端的必要。这一切与《乌托邦》中的"修道院共产主义"是一脉相承的。莫尔认为路德的"异端"理论是荒谬与邪恶的,而教会应当与国王合作将它扑灭,这是上帝对撒旦的审判。作为这种审判的范例,"在美好的天主教王国西班牙""历来都把异教徒活活烧死"。这是"合法和必要的"。
西班牙的宗教大法官就是托尔克维马达。他被认为是"中世纪最残暴的教会屠夫",在1483至1498年间他共判决烧死了10220名"异端",另有6860名在逃或已死者则被缺席判处火刑(焚烧模拟像),被判穿圣宾尼陀服、抄家与终身囚禁的则有近10万之众.而当时的西班牙人口总共也仅500多万,这场伴有广场疯狂、公判大会与戴高帽游街等群众性歇斯底里的所谓"信仰行动(Autodafe)"被公认是中世纪和平时期最可怕的宗教暴行。
◆ 托马斯·莫尔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乌托邦理想主义者"莫尔完全是基于信仰的虔诚从理论上肯定宗教审判的。基于教义他相信上帝惩治撒旦是正义的,但具体地把某甲或某乙指控为撒旦并活活烧死则并非"教义"所载。于是在司法实践中莫尔出于良知和人文主义精神显得极为宽和。
据英国学者R·钱伯斯考证,在莫尔任大法官的12年内他没有判过一例异端死刑。他对信仰的虔诚不是通过镇压别人,而是通过不屈服于别人的镇压体现出来的。1527年起英王亨利八世因私怨及权力欲而与罗马教廷闹翻,遂开始宗教"改革"。1534年他终于胁迫英国教会脱离马罗教廷,并通过"至尊法案",规定英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教会首脑。为抗议这些违背教义教规之举,莫尔于1532年愤然辞职,不久又被英王以叛国之名逮捕,当时他只要承认至尊法案就可全活,但他却"宁可失去头颅也要保住灵魂的纯洁",终于被处死刑而以身殉教。
莫尔的品德在身后受到广泛赞扬:马克思称他为社会主义的先驱,天主教方面则于1935年莫尔死难400周年时由教廷正式追认他为圣徒;而新教方面虽曾因信仰不同对莫尔批评甚厉,但近代以来也已大变,1886年英国新教当局正式为莫尔平反昭雪,并在伦敦西敏寺等地为他建了纪念碑,像钱伯斯这样的新教史学家还把莫尔与苏格拉底并称为旷世贤哲。莫尔的《乌托邦》虽然没有实现,但在自由秩序下他的理想主义与正直品德却成了各种"主义"各种信仰各种意识形态的人们共同的遗产。"作为一个公正无私的法官和穷人的庇护者,他受到伦敦人的敬爱。"
◆ 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
托尔克维马达则是个权欲熏心的"厚黑学"家。他本是多米尼克派圣克鲁斯隐修院院长,却不甘寂寞于方外。通过夤缘宫门他成为伊莎贝拉女王的御前神父,并依靠西班牙世俗王权的支持,由女王任命出任了当时通常由教廷任命的宗教审判官,他把"信仰行动"搞得十分"世俗化",其所关心的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纯洁",不如说是国王及权贵的世俗权欲与利欲。它惩罚的也未必是信仰上的"异端",而是触犯了权贵们的一切不幸者和权势倾轧中的失利者。
托尔克维马达的媚权附势几乎不择手段:他本人是犹太人,因天主教势大而改宗后,却出于"补偿式效忠"而带头排犹屠犹。他以犹太人富可敌国为辞游说宫廷,打动了借"信仰"而敛财的权贵们。1492年托尔克维马达主持把17万犹太人(包括已皈依天主教者)全部扫地出门,制造了中世纪著名的排犹灾难,而他这个大卫的不肖子孙却以同胞的血泪铺垫了自己的进身之阶。托尔克维马达因此也恶名昭于青史,为各种信仰的人所唾弃:无神论者马克思斥他为"专制政体最顽固的工具",新教史学家视他为"史无前例的残暴象征",而天主教史家也谴责他借信仰而营私,制造了"最世俗化的"宗教审判。
◆ "两个托马斯"给我们什么启示?
为什么高尚的虔信者莫尔会落得悲惨结局,而厚黑学家托尔克维马达却能大行其道,为恶一生并尊荣寿至78岁高龄?
有信念者与无信念者之别:
莫尔传记的作者钱伯斯感叹道: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天主教与新教,而在于新教徒、天主教徒与亨利的工具如克兰默们和里奇们(克兰默是首倡"至尊法案"的坎特伯雷大主教。里奇则是都铎王朝历仕四王的"不倒翁",二人都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者的代名词。)的区别。或者用《乌托邦》里的话说:区别在于那些趋炎附势者和那些持有"乌托邦"公民所必具的信念者之间。这种信念是一种远远超越了官方所定之是非的绝对标准,即人类良知的标准。
无自由时代信仰者无以生存:
取消自由者往往正是以某种信仰为借口的。有的纯粹是盗名欺世以遂私欲,有的则可能真的以为信仰可以经由强制来推行,莫尔在理论上支持宗教审判就是这样。但乌托邦的信仰者没有给社会造成灾难,但乌托邦中的信仰强制原则却消灭了乌托邦的信仰者自身!这里的关键在于:任何"信仰"或"主义",无论它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空想"的还是"现实"的,"左"的还是"右"的,作为一种思维活动都只能属于具体的思想者个人,我可以为我们所信的而献身,但我不能代替你信什么并强迫你为"我觉得你应该信"的东西而献身。任何奉行强制原则的"主义"、"信仰"或"意识形念"都会面临如下悖论:如果信仰能够成为强制的理由,则被强制者不仅无从判断强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还是荒唐的,是可实现的还是"空想"的,甚至也将无从判断强制者是否真有信仰,从而为全无信仰只为一己之私滥行强制者迫害虔诚信仰者创造了最佳条件。莫尔们的蒙难与托尔克维马达们的得势就是这一逻辑的结果。
◆ 没有自由便没有主义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呼唤一个人格独立,信仰自由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与宗教审判时代的社会之别,决不能仅仅看成是"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之别。在当年,"理想主义"的莫尔为人所害而"现实主义"的托尔克维马达则在害人。而如今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中除了自由主义者以外也不乏莫尔的继承人,只是他们中的乌托邦理想家--从欧文、卡贝、格伊恩斯、柴科夫斯基到如今欧美的公社实验者--不会再遭到莫尔当年那样的命运,更不会因乌托邦的不能实现而给社会造成灾难。而他们中的现实主义改革家--从社会民主党人到如今的第三条道路论者--在社会福利与平等的事业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在某种意义上实践着莫尔当年的梦想。
换句话说,正如当年的宗教审判与强制时代不仅对于"异端",而且对于一切真诚的信仰都意味着灾难一样,如今的公民自由不仅为"自由主义",而且也为社会民主主义乃至文明社会的其他"主义"创造了发展的基础。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等于"善",但它为诸善之基;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主义",但它是诸"主义"之母。在走出强制时代、告别宗教审判的时候,无论你信仰什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乃至新儒家等等,都必须从信仰自由开始,一切不愿像莫尔那样为人所害,也不愿像托尔克维马达那样去害人的公民,他可以不是"自由主义"者,但不能不相信"自由优先于'主义'"。我在一篇文章里谈到,在如今的中国可以不去争论"姓公姓私",但不能不争论是否公正,现在我想还应当说,如今我们可以不去争论"姓资姓社",但不能不争论是否自由。否则我们就不配称之为"公民"。
社会公正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但即使这样简单的底线问题,往往被人为地用理论游戏把它给复杂化。而一经复杂化后,底线就容易迷失。
如果私有财产变公有不征得私人同意,公有财产变私有也不征得公众同意,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者,都会觉得这个社会出了问题,社会主义者会觉得公共财产受到侵犯,自由主义者会觉得私有权利受到侵犯。
商业时代的社会公正,首先就是商业的公正问题。商业公正其实非常简单,第一,不能抢,在市场经济中不能用权利谋利益;第二,不能骗,不能搞信息欺诈。商业社会是一个强调竞争的社会,但竞争也要有一个限度,不能“赢家通吃”。我们承认竞争必然有输赢,在这个问题上要反对平均主义,但不能输家就输掉一切。
所以,所谓公正就是:竞争过程是公正的;对竞争过程的后果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控制。简单来说,商业时代的不公正实际上就是:一,全家通赢;二,赢家通吃。其中,全家通赢可能是不公正最重要的一点。
怎么解决“赢家通吃”的情况呢?这当然需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来加以解决。现在,有很多人写文章说福利国家有很多坏处,福利国家普遍处于危机之中。实际上,中国的福利不必达到瑞典的水平,达到美国的水平就不错了。美国的福利水平在其左派看来很糟糕,在他们眼里,美国被认为是自由放任的社会,是强调自由而不顾平等的社会。但与我们相比,美国的保障水平已经高出很多,这是事实。
底线的迷失
社会公正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但即使这样简单的底线问题,往往被人为地用理论游戏把它给复杂化。而一经复杂化后,底线就容易迷失。底线的失守当然是权利不受制约而造成的,但在语言形态上,它的迷失的确跟有些人不恰当地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有很大关系。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的经济学界存在对交易成本理论的误用。实际上在亚当·斯密时代,西方经济学和整个西方经济社会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交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时,才有可能提出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讲到农人和牧人的交易费用时说,只要产权是确定的或者说产权是明晰的,交易费用最小就可以达到效率最优化。科斯讲这句话显然有一个无需说明的前提,不管权利是属于农人还是牧人的,至少权利是合法的。他没有假设农人把牧人杀了,或者牧人把农人抢了之类的情况。
但是,交易费用在引进中国时有了很大的变形。
第一,交易权利的合理设立,变成一个用人为剥夺交易权利或者人为膨胀交易权利,来为某些人降低代价的命题。有一些学者说,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当然可以降低了,因为只准我交易不准你交易,交易费用就极大地降低了。
可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交易成本最低化为由来剥夺一些人的权利,这是不是交易成本本来的意义呢?或者,把不是属于一些人的东西,不经所有者的认可拿去任意交易,问题的本质是不是交易费用的问题呢?交易费用理论到底应该处理什么问题呢?
打一个比方,假如某甲和某乙在市场上讨价还价,吵了半天,交易费用很大而达不成交易,结果某甲把某乙抢了,交易费用当然就下降了,因为不用交易了。
第二,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讲整个社会维持一个交易系统所要付出的组织成本,决不是指交易某一方所出的价格是不是最低。但我们现在很多人在谈交易费用时,实际上讲的都是交易的某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怎么样降低费用。
比如,有一位学者曾经用交易费用最小化来证明过合作化的必要性,他说国家和一家一户的小农打交道,交易费用太大,因此合作化、人民公社是势在必行的。但他到印度考察以后得出一个相反结论,说印度经济之所以搞不过中国,是因为印度的农会、工会太厉害,印度的工人、农民都组织起来以后,统治者和他们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就大大增加,尤其印度的企业没有中国有效率,因为印度的工会很强大,资本家和工人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大幅度增加。
如果说,一家一户与农民交易,费用很大,而农民组织起来后的交易费用就更大,是不是可以推理出,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都抓起来,放到强制性农庄里去,这样交易费用就最小了呢?这个推理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讨论交易费用,实际上只考虑了一方面出价最低。把农民抓到集体农庄的思路,并没有考虑到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费用,比如,几千万人的自由算不算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被解释到这种地步,问题确实太大了。这把很多交易权利的不正当设定乃至不正当剥夺,都在所谓交易费用最小化这样一个似乎学术化的话题之下给合法化了。
首要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利益各方的权利被剥夺,由一个权利中心或者说由一些不受制约的权利来配制利益。的确,在一定情况下,这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表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
恰恰这一点,可以解释中国在前一时期很大一部分的经济增长,不仅在中国与东欧的经济改革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差异,在中国和印度的经济比较中也可以看出。
用这种办法来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真正降低了,而这是否变成一笔将来需要用高利偿还的高利贷,还很难说。在中国这样一种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转轨过程的本质就是交易权利的设定过程。只有在这个过程设定以后,在交易权利设定以后,我们才能谈得上所谓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在交易权利的设定过程中,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交易权利设定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交易权利的公平设定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完以后,我们才能进入到科斯他们所讨论的那一个层次。
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是太过程式化的或太过底线化的,因此它还和我们现在所讲的很多理论,甚至可以说和所谓公有化和私有化的争论也没有多大关系。
实际上,在现代公民社会中,产权问题只有一个原则,就是尊重所有者,不管是在私有化还有公有化的过程里。在美国这样的私有制国家,很多私有财产通过捐助变成公益基金,从来没有人说这种行为侵犯了私有化;同时,在很多搞私有化的国家里,私有化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一位网友说,“私有资产变成公有不是不可以,但要经得私人同意。公有资产变成私有不是不可以,但要经得公众同意。”
如果私有财产变公有不征得私人同意,公有财产变私有也不征得公众同意,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者,都会觉得这个社会出了问题,社会主义者会觉得公共财产受到侵犯,自由主义者会觉得私有权利受到侵犯。
其实,在中国争论公有好还是私有好,私有快点好还是慢点好,往往不得要领。中国现实中存在的最主要的不公正,其实并不是公有还是私有的不公正,而是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过程中,不管搞计划还是市场,总是一部分人吃亏,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我们不必过多强调“左”或者“右”,因为在一个现代社会中,这两种取向都是存在的,而且这两种取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可以达成互补的。实际上,现代社会中应该有一种天平效应。在自由竞争过分发展时,就有服务于社会保障的力量——会站出来,在社会保障、福利上拿出较多的举措。但如果这样的政策施行到一定程度,人们认为它妨碍了经济活力、阻碍了投资,那么比较倾向自由放任的人出来——政策就会朝更多的自由去倾斜。这样一种政策调整,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都是不断进行的。
一个好的现代社会,都需要一种利益的正常调整,而且通常来讲都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而一个缺少公正的社会,利益总集中于某一个群体,而且这些利益群体通常都和权利有太多联系。
如果我们不解决这样的社会公正的问题,所谓的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这样的争论,在中国将成为很奢侈的话题。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就是效率与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并不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是竞争本身的公正与否的问题,而不是竞争结果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做制度性的改进,在这个过程中知识界也应该有一个自省,不能使得一些常识问题经过理论包装后,不公正被掩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