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5月18日:德国议会召开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Frankfurter Nationalversammlung)于1848年5月18日在法兰克福圣保罗教堂召开会议。受到1848年革命的影响,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为势所迫,惟有答应革命党人的要求,承诺制定宪法与成立议会,以期商讨统一德国事宜,以自保权力。
保罗教堂宪法 (Paulskirchenverfassung),也称保罗教会宪法,是第一部整个德国范围的由民主决议产生的宪法,然而这部宪法却从来没有生效过。它作为“德意志帝国宪法”于1849年3月27日由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在保罗教堂内决议产生,并于1849年3月28日正式公布。
这部宪法规定德国应该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但是执政官应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议员打算让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接受宪法施行后德国的皇冠,然而威廉四世坚持君权神授,拒绝了皇冠。
保罗教堂宪法作为整个德国第一部民主决议产生的宪法对德国以后的宪制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基本权利方面。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宪法的核心,并早在1848年12月27日就已经通过“关于德意志民族基本权利的帝国法”(Reichsgesetz betreffend die Grundrechte des deutschen Volkes)而得到生效实施。这些基本权利随后单独作为一章被编入保罗教堂宪法(第五章:财产的不可侵犯、迁徙自由、废除死刑、人身自由、邮件保密、科学和学术自由、集会自由以及思想自由),并且一部分被原封不动地编入随后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
1848年第一次制宪议会
1830到1840年间,德意志联邦各个领地内要求变革的呼声风起云涌。尤其是城市中的市民和资产阶级要求民主,并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
在1815年战胜拿破仑军队后组成的德意志联邦(der Deutsche Bund)是一个由大大小小的封建君主组成的松散的联盟。其中的奥地利和普鲁士更是无情地镇压所有追求民主自由的运动。
在经历了1848年3月起的众多反抗、起义之后,民主力量终于达到了一个重要的目标:他们迫使各个王公贵族统治的封建国家成立了自由派政府、通过选举产生了一个全德意志范围的制宪国民议会。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德国第一部宪法的亮点包括“关于德意志民族基本权利之帝国法案”。人权和公民权利——包括新闻、言论和集会自由等在德国首次被写入了法律。该法案甚至计划废除死刑,但实际上这一目标在百年之后才得以实现。
在将近一年之后的1849年3月通过的帝国宪法规定,新的联邦制的德意志统一国家,将包括除奥地利外的所有原德意志联邦的成员国。国家元首仍是皇帝,尽管宪法仍赋予皇帝相当大的权力,但他将受制于议会。议会由全体(男性)国民公平、直接、秘密选举产生。
国民议会的制宪计划在东道主(法兰克福当时属于普鲁士王国)统治者看来并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当时大多数议员希望让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成为德皇,但他却拒绝了。他认为,作为君主自己是有着神授君权的唯一合法统治者。而除了腓特烈-威廉四世之外,当时人们根本没有考虑其他选项,因为认为没有最大的普鲁士的配合,立宪建国都无从谈起。
所有立宪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努力就这样功亏一篑。保皇派力量很快又占了上风,民众对民主派的支持日渐削弱。
历史学家恩格豪森指出,失败的原因是“国民议会多数派错误的政治策略”。议会中扮演意见引导角色的自由派“并不希望建立一个德意志共和国,而是要建立一个君主立宪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并认为王侯们最终会接受这一方案”。当这一结果没有出现的时候,自由派却拿不出另一个方案来贯彻其目标。
1849年5月,法兰克福的国民议会自行解散。议会的“残部”迁往斯图加特后又支撑了几个月。1849年夏,最后革命抗争亦被军事镇压。被寄予巨大希望的德意志统一和自由民主运动被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