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按摩,男子趁机抚摸下部,勾起女子性欲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臭豆腐钓 鱼=海 畔有 逐臭之鱼
(杂说有趣,来来来,姑且听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谈谈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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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某是一家公司高管,经常加班到深夜。当天晚上想放松一下,于是去足浴店按摩,来到足浴店之后,安排了一位男技师为她服务,男技师的手法非常棒,不一会儿女子便浑身酥麻,感觉非常舒服。

但令她没想到的是,男子逐渐尝试着抚摸下体,她由于太累了,也没有反抗,但男子越来越放肆,不断抚摸,高某渐渐的产生了性欲,最后男子直接与他发生性关系,过程当中高某并没有拒绝,完事后女子突然清醒过来,觉得男子这种行为非常可耻,随后选择报警。

本案为真实事件中摘取的部分信息,请分析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奸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但本案的难点在于,男子在与女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子是配合的,且并无任何反抗的行为,而男子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关于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强奸,另一种则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女子并无反抗,且是相互配合的行为,只是事后觉得这种行为是可耻的,因此才选择报警。可以看出女子在过程当中其实是自愿的行为,因此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构成强奸罪

虽然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与此并无明显反抗意图,且是配合的行为,赞同,事后女子的态度可以看出女子在发生关系前,也是拒绝的一种态度。如果没有男子的抚摸等行为,那么女子也不会产生性欲,进而发生性关系,所以男子是违背女子意愿的行为,因此男子构成强奸罪。

结语

不管做什么都要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女子在按摩的时候,不能因为男人的手段而放弃自己的原则,从而给予男子趁机可图的行为。男子也要遵守道德底线,养成自己的职业规范,切不可因为一时的痛快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的道路。(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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