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廿七):东莞张英
东莞附城
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留学档案。确切地说,是留学生之父母和兄弟姊妹皆在澳大利亚,而申请者本人被独自留在国内,然后再由父母申办赴澳留学,最终仍然返回中国的案例。
张英(Jong Yeung,或写成Cecil Young)是东莞县附城人,据报是生于一九一六年二月四日。根据档案,他的父亲是一八七五年出生的Jong Yuen(有时候也写成Yong Yuen,还原成中文的话,应该是叫“张源”[译音]),一八九五年只身从家乡飘洋过海来到澳大利亚,在鸟沙威省(New South Wales)寻找机会发展[1],在这里一呆就是二十年。到一九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四十岁的张源方才有机会搭乘“衣市顿”(Eastern)号轮船回国探亲[2]。次年,他在家乡遇到了一位名叫Mary Lee(李玛丽)的华人女子,她是在昆士兰省(Queensland)北部小镇科若屯(Croydon)出生的华人第二代,此时正好跟随父亲Dick Lee(李迪,译音)也回广东家乡探亲[3]。当年五月五日,张源在家乡与玛丽结婚。婚后不久,他将妻子留在家乡,自己再重返澳大利亚,于当年八月十二日搭乘“长沙”(Changsha)号轮船回到鸟沙威省首府雪梨(Sydney)。其子张英就是在张源走后才出生的。一九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玛丽也把儿子留在家乡交予老人照顾,自己只身去到香港,搭乘由此起航的“获多利”(Victoria)号轮船,径直回到雪梨,然后和丈夫一起去到鸟沙威省北部靠近昆士兰省的坦勿埠(Tamworth)谋生和定居,胼手胝足,一起经营一间果蔬店。
鉴于当时因儿子没有澳大利亚出生证明而无法跟着母亲一起前来,不得不留在了家乡,张源想利用目前通行的留学形式,以来澳读书的名义,把儿子办理来到澳大利亚,跟他们在一起,便于照顾。但他不是自己出面,而是通过雪梨的亲友出面代其申请。在雪梨开办有“新记“(Sun Kee Co.)号商行的陈麟(Chung Lun)是莞城人,至少在一八九十年代初之前便已来到澳大利亚发展,一八九五年便在雪梨唐人街开设了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叫做“陈麟公司”(Chung Lun & Company),主要以生产女装衣服为主,十年后其年营业额曾经高达二万镑,算得上是雪梨华埠数得上的大企业之一[4]。即便之后因种种原因而使企业的规模有所下降,营业额回落,但到一九三○年时,该公司的年营业额还能达到一万镑左右[5],可谓华埠成功的企业。当然,上述“新记”号商行很显然是陈麟(或与人合股)注册的专事销售的另一间公司,但地址与其早年就已开设“陈麟公司”相同,即位于雪梨过罗士打街(Gloucester Street)一百二十号。从相关档案的踪迹来判断,陈麟可能是在澳大利亚成的家,即或许是在澳大利亚与当地人(或第二代华人女子或混血华女)结婚,或许是回到家乡(或者香港)成亲后将妻子办到澳大利亚一起生活,故其子女皆为在澳出生[6]。因此,当一九二一年澳大利亚实施《中国留学生章程》开放居澳华人在中国的子弟前来留学读书时,陈麟就立即将其侄儿陈柱石(Chee Sek)申办到雪梨留学读书[7]。可见,对于亲友的需求,他总是力所能及地给予帮助。至于陈麟与张源之间是亲戚抑或只是朋友关系,因档案中没有说明,不得而知。
根据档案显示,陈麟接受张源的委托之后,便立即以监护人的名义填好申请表格,递交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为年方七岁的张英申领留学护照和签证。他以自己经营的“新记”号商行做保,允诺每年供给张英足镑膏火,作为其在澳期间的所需费用。至于张英来到澳大利亚之后应该就读哪间学校,因张源和陈麟未曾达成共识,后者便在所填申请表中特别备注说明,待张英抵澳后中视情而定。
中国总领事馆收到申请后,很快便审理完毕。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总领事魏子京给张英签发了号码为349/S/23的中国学生护照;次日,澳大利亚内务部也按例准允了张英的留学签证。按照流程,中国总领事馆随后将上述护照寄往中国,交由张英的家人接收。
在东莞的张英家人接到上述护照后,便开始了长达半年多的联络安排,为其赴澳预做准备。在找到了可以作为赴澳旅途中的监护人同行之后,家人也为张英找到了另外四位来自珠江三角洲其它县份的赴澳小留学生结伴而行[8]。待一切准备就绪,这些小留学生的家人就约好让他们一同去到香港,搭乘“获多利”号轮船,于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抵达雪梨入境。张源则提前从距雪梨四百五十公里之外的北部小镇坦勿埠赶来,将儿子从雪梨海关接出来后,再搭乘长途巴士,回到自己的住处。
八岁的张英跟父母相聚一个星期后,就由父亲安排,直接进入坦勿埠幼童学校(Infants School)就读。他在这间学校念了一年半的书,直到一九二五年底学期结束。在学期间,他给老师的印象是衣冠整洁,按时到校,接受能力强,求知欲也旺,不到一年其英语能力便已达到熟练程度,毕竟是年纪小,学习新的语言上手快。此外,按照校长提交给内务部的例行报告,经一年多的学习及与当地同学朝夕相处,他的行为举止和思维方式也基本上与本地学生趋同,并在此给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字,叫做“Cecil”(塞西尔)。
一九二六年新学年开始,他转入坦勿埠男校(Tamworth Boys School)继续读小学课程。在这里,他的数学成绩相较其他本地同学要突出一些,其它方面的表现虽时有反复,但大体上都令人满意。到一九二九年七月底,他在该校顺利地结束了澳大利亚的小学课程。从当年八月份开始,张英升入该校的中学课程。
可是从一九三○年上半年开始,原先算得上是令人满意的好学生的张英变了:虽然在学校时表现仍然没有什么不同,但有两天却旷课不去学校上学,有十二天是因在校外顽皮,作为惩罚被警察带到坦勿埠镇外让其自行走回来,还有三个下午则是呆在父亲的店铺里帮手经营。更严重的是,五月一日,因其旷课及在外与游手好闲的其他青少年混在一起,其父张源便在家里数落他,张英不服而频繁顶嘴,终致与父亲叫骂而发生了冲突,气急败坏的张源情急之下就报了警。这一下,事情就搞大了。警察出警后将其以“滋扰父亲罪”的名义拘捕,三天后坦勿埠法庭将其判决进入设在雪梨的少年管教所。坦勿埠男校和当地警察部门将上述情况报告给内务部后,内务部认为这一结果非常不利于这个中国学生,经一番讨论后决定,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返中国,这样或许对其本人有利,对当地学校和其他学生更为有利。六月十三日,内务部秘书致函中国总领事馆,将上述决定见告,希望后者与张英的监护人联络,安排船期送其回国。
直到这个时候,父亲张源才意识到自己把事情搞大了,此结果非其所愿,遂紧急向雪梨华社颇具影响力的东莞籍同乡、利生公司(Lee Sang & Co.)的大老板叶同贵(Gilbert Yet Ting Quoy)[9]求援,希望后者凭借其在华社的影响力以及与中国总领事馆的良好关系,让其子张英能留下来,在澳洲继续念书。叶同贵是急公好义之人,对同乡的要求总是尽可能满足,有难时也尽力帮助,因此,在听完张源介绍的整个事件过程以及他的家庭情况之后,叶同贵决定接替同乡张源的职责,即作为张英的监护人,出手帮助让这位少年留下来完成学业。于是,他马上找到已经从美利滨(Melbourne)搬迁到雪梨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与总领事宋发祥商讨如何解决此事。他认为,张英刚刚十四岁,在这个年龄犯点小错是不可避免的,何况此时正好也是处于青少年反叛期,情绪和行为都比较容易冲动,只要正确引导,是可以让他学会做人,日后成为社会栋梁之才的。事实上,所谓滋扰父亲罪名,只不过是当时双方都没有控制好脾气和态度而导致;而其父报警的目的,也不过是想让他冷静下来而已,并不是想让他成为法庭审判的对象。对此,其父张源也很后悔当时的报警决定。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上述错误,张英已经得到了最大的惩罚,这已经给了他个人很大的教训。但这样的年龄,还是应该上学为上策。当然,此时再让他回到坦勿埠上学的话,因曾在此受到审判惩戒而有较坏的影响,不利于他的正常成长,最佳之道是让他离开坦勿埠,到其它地方入读一间私校,当然最佳之处便是雪梨,这样他就可以吸取教训,并可在校规和学风严谨的私校环境中完成学业。叶同贵建议让张英入读私校,是基于一九二六年实施的《中国留学生章程》修订条例规定,一旦此前入读免费的公立学校的学生要转学到他处,就须跟此后从中国来澳留学的其他学生一样,必须入读收费的私校,方才可以得到内务部的准允。对此,宋发祥总领事深表同意,遂于六月二十五日致函内务部秘书,恳请他本着基督耶稣悯人之心,给这位少不经事的中国学生一个机会。
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信函后,也觉得此前的那个将张英送回中国的决定似乎太过绝情了点,确实不利于一个少年儿童的学习和成长,因而认同了叶同贵的建议。但要转过弯子,还是需要一两个台阶来下。二天后,他致函宋发祥总领事,询问如果内务部同意了上述请求的话,希望告知打算将张英安排进入哪间学校,届时他将住在什么地方,亦即谁将会成为代理监护人。宋总领事见事情有转机,马上便于六月三十日复函,告知将由叶同贵充任监护人,张英也会住在位于中国城喜街(Hay Street)的利生公司宿舍里,并将会安排他入读位于雪梨城里必街(Pitt Street)的都市商学院(Metropolitan Business College),继续修读该学院里提供的中学课程,学费则由其父亲负责支付。七月八日,内务部秘书通知宋总领事,同意了上述安排,亦即撤销了此前的决定,准允张英留在雪梨继续读书。
而在此过程中,张英则仍然呆在少年管教所里,按照规定,如果要从这里释放出来,还需要经过内务部与鸟沙威省少儿事务部的沟通和批文,方才可以自由。随后,宋总领事通过与内务部和少儿事务部经过约一个月的公牍往返沟通,到八月十五日,叶同贵终于将张英从少儿管教所领了出来,并当天就为其在都市商学院注册,让其入学读书。由此直到次年三月底的半年多时间里,他在学校的各项表现都令人满意。
然而,从一九三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张英却从都市商学院退学了,理由是家里的财政状况难以支撑其在私校继续读下去,他只得转而就读公立学校。此事过去了将近二个月,商学院才将结果通知内务部。内务部得知消息,立即指示雪梨海关核查张英到底去到什么学校念书。六月三日,海关查实张英离开都市商学院后,于三月三十日注册入读库郎街公学(Crown Street Public School),迄今为止,学校对其在校表现和学业都表示满意。对此,内务部秘书认为张英转学到公立学校属于违规,应该予以纠正,遂于六月十一日致函中国总领事馆,要求其协助纠正上述错误做法,为张英重觅一间私校入读。八月二十四日,在雪梨海关的配合下,张英被转学进入位于中国城附近的华英学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就读。
就在这个时候,中国总领事馆站出来,就为何要让张英转学到免费的公立学校的原因作了一番解释,并请求内务部对此转学予以特别通融,将其视为特例批复。九月三十日,中国总领事馆致函内务部秘书,首先希望内务部能给张英永久或长期居民的待遇,因为在其家庭里就他一个人是个例外:他的父亲已经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母亲也是澳大利亚出生的公民,他的几个弟妹都是在澳大利亚出生,唯独只有他一个人是父母在中国探亲时生在那里,可是他本人在八岁时便来到澳大利亚,一直生活到现在。他的父母及其家庭以及生意都在这里,他也基本上按照澳大利亚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行事,显然,他也应该跟他们一样,可以去到公立学校读书。中国总领事馆表示,一些华人虽然曾经获得了永久居民资格,但由于其长期离开澳大利亚回国探亲等原因,而最终被取消资格;张英与他的家人显然是不同的,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是住在这里的,这也是中国总领事馆希望内务部考虑给张英上述待遇的主要理由。再者,原本张英来此就是读的公立学校,只是中途发生上面的变故,方才去到私立学校。但现在张源的生意不景气,开销又大,难以负担私立学校高昂的费用。尽管按照现在的条例,张英确实是应该去上私立学校,只是考虑到上述困难,还是应该让他去公立学校合宜。叶同贵先生也了解到了张源面临的困难,也明白执行条例亦是中国总领事馆和中国学生的本份,但他表示,如果内务部长对于改变张英的待遇感到实在为难的话,他将不会袖手旁观,会全权负担其张英的学费,让他按照规定去读私立学校。
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信函后,觉得有一定道理,但到底张源和玛丽二人在澳大利亚生了多少孩子,内务部并不掌握这些信息,便于十月七日复函表示,如果能提供这些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等,对其将此事提交给内务部长做最后的决定将会有很大的帮助。十一月二十七日,新任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陈维屏将前述张源和李玛丽在中国的结婚以及他们夫妇二人先后回到澳大利亚的不同年份等情况作了一番介绍。在此,陈维屏总领事表示,实际上张英是在一九一七年三月份出生的,距其父张源婚后于一九一六年八月返回澳洲过了大约七个月的时间,亦即他是在得知妻子怀孕之后才离开中国。此前在递交张英的留学申请时将其年龄提前了一岁,是想在申请时使他的年纪看起来大一点,让人感觉他正好是入学读书的年龄,这在当时那种父母希望尽快将儿子申请前来澳大利亚读书和团聚的情况下,如此操作是可以理解的。现在算起来,实际上张英还不到十五岁的年纪。李玛丽于一九二三年从中国回来澳大利亚之后,当时就把其澳大利亚的出生证交由雪梨海关保管,自己就与丈夫一起去到坦勿埠,在那里的皮尔街(Peel Street)上开设一间蔬果店谋生;直到不久前,因经济不景气,他们将店铺关掉了,现在租地种菜为生。自中国回返澳洲之后,玛丽至今又给张源生了五个孩子,他们之中除了老二是儿子刚刚上小学之外,其余的都还太小,都呆在家里由玛丽照看。陈维屏总领事将这个家庭在澳洲所生五个孩子的出生证明一一附上,希望内务部长即便出于同情,也要帮帮他们,将张英的待遇予以改变,换言之,即批准他成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使之可以入读公立学校,减轻其家庭负担。
在核实了张源夫妇只是那一次回国探亲之后再也没有离开过澳大利亚,他们在坦勿埠所生孩子的出生证明也都核对无误等情况之后,内务部秘书将申请张英成为永久居民的事情提交给内务部长做决定。内务部长确实也对张家的情况表示同情,只是张英的情况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因为永久居民法律规定,如果在海外出生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孩子三岁之前来到澳大利亚,是可以申请成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但张英入境澳大利亚时,无论是原先所说的七岁,或者是现在改正过来后的年龄六岁,都已经远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年龄。他考虑到要改变法律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也不能随随便便开这个口,不然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循例申请。因此,一九三二年一月十三日,他拒绝了上述申请;但是,为了表示对张家的同情,他特批张英可以去到公立学校念书,直到他毕业为止。
于是,张英在入读华英学校半年之后,从一九三二年一月底新学年开学后,又得以重返库郎街公学念书,仍然还是住在叶同贵提供的“利生公司”宿舍里。在这里,他又变得跟以前一样,遵守校规,按时出勤,学习认真刻苦,各科学业都能按计划完成,其进步总是受到老师的好评。到一九三三年底,他顺利地完成了在库郎街的中学课程。
一九三四年二月十日,十七岁的张英陪同母亲从雪梨搭乘“南京”(Nankin)号轮船,驶往香港回国,他的档案到此终止。档案中没有任何文件说明他此后还想重返澳大利亚继续求学,也许就意味着他此番回国将是一去不返,准备在中国继续求学深造,或者就此走向社会,进入职场。至于他的母亲李玛丽,显然是陪着大儿子回国探亲,之后还将回来澳大利亚,毕竟她还有另外五个孩子年幼,需要予以照看抚养[10]。只是无论是她还是张源,目前都无法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中找到此后与他们相关的宗卷,无法探知他们此后的去向。
一九二三年(具体日期不明),陈麟代张源以监护人名义,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张英赴澳留学的护照和签证。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给张英签发的学生护照。
一九一六年十月,李迪(Dick Lee)申办的回头纸。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Jong Yeung (Cecil Young)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3/121
[1] Jong Yuen,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15/5016。
[2] Bing You, Wing Lee, Jong Yuen, Shir King, Foo Gum, Sam Lee, Sing Kwong, Go Tong and Chat Sam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90], NAA: ST84/1, 1915/181/21-30。
[3]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CEDT) - Name: Dick Lee (of Cairns) - Nationality: Chinese - Birthplace: Canton - departed for Hong Kong per TAIYUAN on 29 December 1916, returned to Cairns per ST ALBANS on 31 August 1919, NAA: J2483, 220/75。
[4] Chung Lun's nephews, NAA: A1, 1912/8221。
[5] Chung Lun Exemptin certificate – staff, NAA: A1, 1931/622。
[6] Chung Lun and two children, Thomas Chung [or Chung Lun] and Ella Muriel Chung Lun [includes 1 photograph of each child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134], NAA: SP42/1, C1922/1563; Ella Muriel Chung Lun [2 photographs attached], Frank Roydon Anthony Chung Lung, Dorothy Olive Chung Lun [passport attached with birth certificate], Elizabeth Howe Chung Lun [Box 48], NAA: SP244/2, N1950/2/5071。
[7] Sek, Chee - Student's passports, NAA: A1, 1925/24467。
[8] 这四位留学生分别是来自增城的区珠(Oh Gee)和陈鹤龄(Chan Haw Ling)、香山(中山)县的萧耀辉(Sue Yow Fay)和同样是东莞县的张秉衡(Cheong Bing Hing)。见:Ah. Gee.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5/226;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Fay, Sue Yo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6/15566; Cheong Bing Hing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32/495。
[9] 详见:GILBERT YET TING QUOY [correspondence of the Collector of Customs relating to immigration restrictions] [2 pages] [box 6], NAA: SP42/1, C1903/10361; Application for Domicile Certificate by Gilbert Yet Ting Quoy, NAA: A1, 1903/7344。
[10] Mary Lee [Approval for subject to remain permanently in Australia; includes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orm] [box 320], NAA: SP42/1, C1936/1792。这份档案宗卷显示,李玛丽在一九三五年返回了澳大利亚,并重新获得了在澳大利亚的永久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