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TikTok“封杀令”,但封禁TikTok是无能的表现

从大陆来到美国,至今在东西方度过的时日大致各半。愿以我所见所闻触及一下东西方的文化和制度。也许能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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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晚间,参议院通过了禁止或强制出售 TikTok 的法案。

 

众议院在4月20日已经通过。现在,参议院以 79 比 18 的票数批准了这一方案,作为向以色列、乌克兰等国家与地区提供 953 亿美元援助的庞大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并将该提案提交给拜登总统。

 

参议院投票后几分钟后,拜登就发表声明,表示他明天会将该法案签署成为法律。

 

一旦签署, TikTok 母公司字节跳动将有大约 9 个月的时间来出售这款广受欢迎的应用程序,否则将面临全国禁令。总统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 90 天。

 

只是,为什么必须禁TikTok,立法者们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这可能直接影响到禁TikTok法案的命运。

 
首先,美国不存在联邦数据隐私法,任何政府包括外国政府、机构或个人试图窥探美国人智能手机上的个人信息,并不需要通过TikTok,他们可以从数据中介那里购买到大量信息。
 

第二,正如加州民主党众议员萨拉·雅各布斯(Sara Jacobs)告诉美联社的,在关于禁TikTok的“机密简报会上听到的事情,没有一件是TikTok独有的。这是发生在每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事情。”

单独禁TikTok,理由何在?

 

第三,美丽国号称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怎么一遇上TikTok,就不那么神圣了呢?很多学者认为,该法案有违宪嫌疑

 

 

一禁了之是政府的无能

 

听有关是否该禁TikTok的新闻,免不了被灌一耳朵influence(影响)这个词,说TikTok这个工具的影响力太大了,后果太严重了等等。我的第一反应是,为了防止influence就禁,岂不是自己无能吗?

 

50多年前《纽约时报》率先发表了当时国防部名为《五角大楼文件》的绝密档案后被告上法庭,审理该案的纽约南区联邦法官默里·古尔芬(Murray Gurfein)判原告败诉,他在判词中这样写道:

 

国家的安全并不仅仅取决于城墙堡垒。它还依赖于我们自由制度的价值。为了维护具更高价值的言论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当权者必须承受一个暴躁易怒的,固执的,无处不在的新闻媒体......

 

这是一个动荡的时代。要保持我们对政府事务表示不满及嘲讽的权力,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是最高形式的保障。这是我们整个历史上制度中最天才的一部分。

 

古尔芬法官说得非常之好,这也同样适合于TikTok的情况。政府绝对不能因为不方便或者不舒服,就轻易行使“禁止”这个权力。

 

禁止很容易。适当、合理地管理就不那么容易了。一个好的法律很少漏洞却又极少副作用。这需要广泛的调查,科学的分析和严谨的思考,需要资源的投入,需要立法者艰苦的付出。我们最不需要的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垃圾法案

 

营造一个健康的媒体生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只有政府能够合法合理地承担这个责任。这,才是国会应该做的事情。美国媒体有重重问题急需解决,禁TikTok是治标不治本

 

至于说TikTok对青少年有非常不好的影响,那并不完全是TikTok本身造成的,罪魁祸首是平台推送的算法,这又是所有社交媒体的普遍问题,TikTok对青少年影响严重,只是因为他们普遍钟爱这个平台。如果禁了TikTok却不解决推送算法这个根子问题,那么,不得不转向其他社交平台的青少年依然会成为不良影响的猎物。

 

 

宪法第一修正案门槛极高

 

现在,禁TikTok法案已在参议院获得通过,而拜登总统已经说他会签字,那么,无容置疑,成为法律的H.R. 7521必定会面临多方面的法律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在美国,这向来是一道很高的门槛。

 

TikTok有1.5亿多美国用户,他们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2017年,最高法院对“帕金汉姆诉北卡罗来纳州案”(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的判决废除了一项禁止被定罪的性犯罪者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律,理由是这些网站已成为“我们现代社会和文化结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此之前差不多半个世纪中,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相关案件的判决都秉承了一个原则: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说话的权利,也保护接收信息的权利,包括接收来自国外的信息和思想的权利。法院认为,试图“控制向公众传播思想”的法律是不被允许的

 

两年前川普政府试图禁微信时,也是因为第一修正案败了官司。

 

证明第一修正案门槛极高的最好例子,也许还是那个著名的关于《五角大楼文件》泄密的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时报赢了这场官司的直接后果就是,如果政府要阻止某些报道,政府必须证明该新闻的发表会造成直接的,即刻的而且是不可逆的损害。如果仅仅是有助于某种伤害,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或是不能确定伤害会很严重,都不足以支持政府有新闻审查的理由。

 

按理国会通过立法禁TikTok,就意味着他们需要迈过第一修正案这个极高的门槛,证明有直接的,即刻的而且是不可逆的损害。而目前的情况是,议员们拿不出任何这样的证据。

 

 

上图是美国非营利新闻机构The Intercept一篇报道的标题截屏,主副标题分别为“美国情报部门承认,TikTok的威胁纯属假设”和“当被要求提供TikTok实际威胁的证据时,联邦调查局说:‘我们没有什么可补充’”。

 

 

美国需要合理、严谨的联邦数据隐私法

 

众议院在通过禁TikTok法案一周后,又通过了另一个法案《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该法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禁止任何被视为数据经纪人的公司——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买家和卖家——向“外国对手”出售信息。这是在立法者们说了多少年必须建立相关法律后第一次真正付诸行动。

 

如果通过,这将是美国第一部管理数据隐私的联邦法律,是一个里程碑。

 

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副主任凯特丽奥娜·菲茨杰拉德(Caitriona Fitzgerald)说,该法案“将是朝着遏制数据经纪商的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它本身不足以保护国家安全。”电子隐私信息中心和其他团体一直在推动制定一项更广泛的联邦法律,以限制数据收集,并对整个数据经纪行业实施更多控制,而不是仅仅关注中国和其他对手国家。

 

该数据法案的批评者还说,目前众议院数据法案的版本虽然禁止向外国对手出售数据,但对手国家依然可以通过第三国获得这些数据,因为该法案没有对第三国的数据销售提出任何要求。

 

另外,数据法案的范围很窄,只针对行业内某一细分领域出售的特定类型的数据。它不一定会约束Meta、谷歌和苹果等科技巨头的行为,因为它们的数据收集直接来自用户,并且不直接出售这些信息。

 

不管数据经纪人法案具体细节是不是有问题,该法案的方向走对了。美国确实需要合理、严谨的联邦数据隐私法。

 

数据经纪人法案在参议院命运会如何,目前也是不得而知,但估计比较令人乐观。首先,数据经纪人法案在众议院以414票对0票通过,反对禁TikTok法案的进步派民主党人也都赞成该法案。另外,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主席,华盛顿州的民主党人玛丽亚·坎特韦尔(Maria Cantwell)表示支持数据经纪人法案。该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参议院的这两项法案。

 

社交媒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快乐,在很多情况下也成为传统主流媒体的补充,是颇受百姓欢迎的社交工具。但社交媒体在造成社会分裂方面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所以,全面制定相关法律,合法、合理地管理这些事关话语权的工具,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事情。数据隐私法只是第一步。

 

这才是国会应该做的。

 

【延伸阅读】


说说美国媒体的问题(上篇):当你对主流媒体感到失望

说说美国媒体的问题(中篇)为了美国不继续走在越来越分裂的路上

 

 

参考资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4/03/14/technology/tiktok-ban.html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technology/2023/10/27/elon-musk-twitter-x-anniversary/

https://www.nytimes.com/2023/03/24/opinion/tiktok-ban-first-amendment.html

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4/03/20/lawmakers-privacy-bill-tiktok-00148070

https://www.nbcnews.com/news/amp/rcna148391


 

本文为非营利调查新闻编辑室“Information Justice信息正义)”原创作品,与“美国华人杂谈”联合发表。
 
文:溪边愚人
编辑:新约客,溪边愚人
sysyphe 发表评论于
哈哈, 楼主看来根本就不懂这个法案是什么!
”众议院在通过禁TikTok法案一周后,又通过了另一个法案《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
TikTok法案的全称就是《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侵害法》(Protecting Americans’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Act, H.R. 7520)! 里面写的清清楚楚限定了何谓“外国”: 北韩, 俄罗斯, 伊朗,中华人民共和国。
而且这个也不是封禁TIKTOK, 而给TIKTOK 9-12月的时间和母公司字节跳动一刀两断。
字节跳动和蚂蚁金服一样,必须唯北京马首是瞻

不要拿TikTok和facebook之类比:
tiktok禁止在中国使用,facebook禁止在美国使用吗?
TikTok可以起诉美国政府到美国最高法院, facebook能起诉中国政府吗?
tiktok的母公司受命于一个独裁政党,这个政党拥有军队警察, FACE BOOK受命于哪个政党?
etc etc
有脑子的自己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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