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洪門歷史回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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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的自我约束及与洪门的差异

参阅许多澳洲华人历史的书籍及文章几乎都没有提及墨尔砵四邑华人在1854年为Ballarat淘金所定下的规则,或许可以这样说,为订这规程的时间也是现在将四邑会馆成立的时间。1854年是华人规模性来维省淘金的年份,其间绝大部份正式入境(维省尚未征收入境税),并以四邑人为主。

这规则名为“孖辣华人社会章程”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Established on Ballarat是谁倡议则不可考核了,但由A. Koon(华人翻译)、Goon Kee、Sue Nok及Ah Yung等四人于1955年11月1日在四邑会共同起草则有据可寻(“Current Topics”: Geelong Advertiser,19 June 1861, Page 2)。原文应有中英文版本,英文版本的“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Established on Ballarat” 则见Geelong Advertiser, Wednesday 1 May 1861, page 3。



下面是将其中的20条按现在的行文予以翻译,为了让阅读的人更方便理解,译文有所修饰,故与与文版本有出入:

“我们来自同一种语言(广东东部)坐下来起草这些章程”。

“我们花光了荷包里所有的钱,来到这个遥远的殖民地,这里的山山水水一直延伸到天堂的尽头。同胞们,既然我们来到了这片土地,就让我们努力去获取黄金,这样不管我们能积蓄多少,都可以回归到中国;如果没有积蓄则插翼难回。在异国他乡我们依靠的是彼此良好友谊来实现养家糊口和维持实现自己的目标。最近无原则的欧洲人出人意料地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喝酒之后就动辄暴力及不断吵架,对我们侮辱不小。我们这些来这里淘金的华人,常常因为不懂英语而受到侮辱性的待遇,因为我们听不懂他说的话。虽然这种言语不通会给我们与欧洲人的买卖和物物交换带来不便,但由于贸易原则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在不懂他们语言的情况下与他们做生意;但是争吵时的用语是很难理解的,所以发生了暴力行为,也时有人丧命,我们对他们连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更无法与他们讲道理,如果我们想向法官申请赔偿,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做。。这样我们很难在这个国家立足,”

故而现在我们把同胞们召集在一起,目的是考虑一下选择和任命一位合适的兄弟为我们的首领。他需要懂英语及懂英国法庭的法律和惯例。如果在我们的同胞之间发生任何争端,他必须以公平和体面的方式解决;或者如果在英国人和中国人之间发生争端,他将被期望令人满意的方法来解决,这需要立即亲自前往营地,并将案件提交治安官。他不能逃避责任,也不能拖延时间。为了让我们始终团结一致,在同意他担任董事长一职时起,可以从公司基金中领取每周5英镑的工资。当实现了这些想法和努力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避免未来的麻烦,而且能够随时回到中国。我们的同胞在这个国家非常多,很难区分人之间的好坏。现在我们已经在公开场合讨论了每一个主题和每一条规则。成员的名字都会被记录在本子上,将保证他们会遵守本子所规定的规则。由于口头陈述不能成为(规则存在的)证据,我们决定将其以清晰的方式记录在我们的公共记录中。章程如下:

1. (华人协会)应当有一本章程簿,上面用清楚的笔写明章程和成员的姓名;这本簿要交给财务主管妥善保管。

2. 从任何来源而仍留在司库手中的余额,应视为公司的财产。如果财务主管自己变得富有及希望回到中国,他必须将账目账目正确平衡,交给任何可能被推荐接替他的有能力的人。

3. 每个月的第四个星期天,收集会费的人要到各处去向每个会员收取一先令的会费。所收款项应当清点正确,并交司库。

4. 每何会员必须每月向会中缴纳一先令,并在每个月的第四个星期天随时准备支付给收款员,不能拖延。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的人,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华人协会资金。

5. 我们的兄弟将被授权处理华洋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法庭事务、投诉和争吵,他必须公平公正,不帮助强者,也不能轻视弱者。他的工资固定为每周5英镑。

6. 兄弟必须把公司的帐篷搬到我们的同胞从事工作最多的地方,不管它在哪里,并住在那里。

7. 兄弟不得在任何遥远的地方长时间缺席。如果他因事缺席,任何重要的事情发生,都需要让会员知道。因担心突然的麻烦可能会出现,紧急情况下在在他的的下落不明时,有必要派遣一个信使通知他,而发送这样的信使的费用应向他收取;华人协会不会对此负责。

8. 在(淘金)冲积区工作时,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英国的规定,根据法律在纸上标出英尺和英寸的数字。谁也不可侵犯或欺压邻舍。

9. 根据英国法律,任何要求不得连续12小时停工(中国的12小时等于24小时)。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停工,任何人都可以跳进它(淘金点)。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捣乱,也不应该争论这件事。

10. 只要有一个营地,无论大小,只要有人在那里挖金子,就必须有一个马桶。任何地方都不允许漠视使用马桶的目的,因为这是对一个人的不尊重。每个人都应该记住保持良好行为的重要性,而不应该失去他的中国教养。

11. 在上街或去任何营地时,每个成员都要穿鞋及穿欧式裤子,并戴上帽子。没有人可以赤脚,也没有人必须穿中国裤。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条规则,并与整个地区的人的愿望协调一致。

12. 无论矿工在哪里定居,都必须留出一个供日常饮用纯净水的水池。谁也不可从池中取水洗衣服。这是一项对所有人都必要的规定。

13. 没有一整套工具的当事人,可以向邻家申请借用工具,并必须亲自去借用及并亲手归还。他们不得私自打开邻居的帐篷;任何人这样做,将被视为抢劫;如果他被抓起来,带到华人协会的帐篷里内,就可以用藤条打他。

14. 有借有还,就必须按照仁义信用的原则偿还债务。不能惹事生非,不能妄下断言,不能大声疾呼,不能胁迫,而要召开会议解决争端。双方达成谅解后,可以允许希望返回中国的当事人返回中国。

15. 凡私自搭帐棚或从帐篷中偷窃任何物品的,一经逮捕,并有证据证明其罪行,应处以每人二十元的罚款,另外还要鞭藤四十下。罚金中要有五元作为缉拿人的奖赏,其余的归华人协会的库内。

16. 可以在帐篷里捉衣服或裤子上的虱子,但不许任何人到外面去随便到他喜欢的地方脱下衣服或裤子去捉,用牙齿咬死这些害虫。无论谁被当场抓住,都将被罚款10元,并受到藤上40道鞭刑。在罚款中,逮捕者将得到4元作为奖励,其余的将进入华人协会的库中。

17. 在工作、水坑或任何重要地点附近制造滋扰的人,一经逮捕并带到会中的帐篷,将被处以藤鞭20下的惩罚。

18. 当一个人病得不能走动时,他的同伴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为他去请医生。病人在患病期间,应像往常一样,从他的劳动的地方所产生的利润中分得一份。

19. 当一个人在严重疾病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寻求治疗时,如果经过明确的调查发现这个人确实身无分文,他的工伴也一贫如洗,是可以向华人协会申请贷款来帮助他购买药品;但前提是他在抵达时,必须在两周内将他的名字登记为会员。如果他的名字没有登记,就不被允许借用属于会中的任何资金。如果病人康复了,又能挖掘了,他必须首先偿还会的,然后偿还他欠别人的钱。但若不能复原,结果是各归天命。

20. 在向地方法官提起的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应清楚地确定双方的对错,在任何申请人获得会中的资金之前,必须获得确凿的证据;前提是申请人在抵达时,已在两周内将其姓名作为会员登记在华人协会名册上。如果他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这样做,他的案件将会内无关。如果任何个人不顾后果地参与犯罪,而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在本子上,无论他的案件是轻是重,华人协会都将视为无关。

补充规则:

(1)水坑和其它东西一样都有自己的主人。任何人不得偷偷地从这些洞里取水洗土。如果有人擅闯而被老板逮住了,挨了一顿毒打,想要向治安官请求赔偿,华人协会与他的案子毫无关系。他是咎由自取。

(2)如果有人在走动时不小心把脚踩在了别人的堤坝上,从而造成损坏,就应该把堤坝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从而防止欧洲矿工产生任何不适。

在这份“孖辣华人社会章程”中基本可以想象当年华人淘金时代的生活状态,章程内所提及的华人不良行为几乎在澳洲境内有华人淘金的地方都有出现,同时这份章程也几乎是其它社团章程的蓝本。章程内没有提到的是会员在后来的入会费是1英镑。

教会牧师威廉.杨Rev. William Young在1868年提交维省政府的“关于维多利亚省华人人口状况的报告”的第三部份“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on Ballarat”中共列了27款,其内容较“孖辣华人社会章程”更苛更严,应是参照洪门在淘金地的行为而作了修改(见本人的“夹生饭”中“1854年开始的华人自我管理”一文)。

这份“孖辣华人社会章程”出现在华人大规模进入维省淘金的时候,洪门兄弟还没有开山之时,这就制约了洪门在淘金地实施“洪门三十六誓”的可能。同时这份章程少了十分杀气,多了九分祥和,故易为大多数华人所能接受;这也是现在我们所能见到当年华人的穿著合身的西人衣裤照片的原因。

由南澳罗布Robe入境维省的为数众多华人未必会加入四邑的华人协会,部份会加入其它的协会,洪门也得以扩张。

洪門雖然可以擴張,但除了有四邑外,還有南(海)、番(禺)、順(德)數縣淘金者的協會,更有教會的影響力,所以洪門還是受到很大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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