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数人盗窃枪支弹药、强奸、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均是北京市射击运动学校射击队的运动员。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张某、王某在训练之际,多次利用领枪支和弹药的便利,盗取库存枪支弹药。其中,涉案枪支“多米诺”牌小口径手枪一支,涉案子弹三四千发,其中多数为小口径子弹、少数猎枪。大部分子弹被被告人送给河北省某县公安局作为训练使用,只有少部分随枪支一起送给怀柔某学校的赵某使用(期间,赵某曾使用该枪支伤害他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为其他三人多次私藏弹药。 另外,被告人陈某、张某、王某在2006年年初的一天,将一同出去玩的女孩万某拉到一私人旅馆内,以交朋友、过年多喝几杯为由将其灌醉,趁万某不具备反抗能力的时候将其轮奸。事隔不久,2006年1月9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张某、王某又用同样的方法在旅馆内将受害人苏某轮奸。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射击运动技术学校宿舍内,利用同学不在宿舍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三星”手机一部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王某法,盗窃枪支弹药,以其他方式强奸妇女,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和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手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为他们私藏枪支弹药,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以上犯罪事实均有证人证言、物证和当事人供述为据。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故对该四人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