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半时间里,一名副县长及妻子共收到500多条带有淫秽内容的辱骂性短信……8月27日,这起罕见的“短信骚扰”名誉侵权案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 发短信者受到治安处罚 李伟今年48岁,现为某市下属单位副处级干部,曾在区内某县担任副县长,妻子陈娇是南宁市某局干部。 今年4月23日,李伟夫妇因不堪短信骚扰,一纸诉状将发信人张某告上江南区法院。张某现年40多岁,是南宁市某公司女职工,离异,身边有一个儿子。 李伟夫妇起诉称,自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张某分别使用131××××××38等3个手机号码频频向他们发送短信,对他们进行无端人身攻击。短信内容极为低俗,甚至带有淫秽的辱骂性言词,数量高达500多条。同时,对方还在他们的同事和朋友中散布谣言,侮辱他们的人格。 在起诉之前,李伟夫妇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20日,张某因此被福建园派出所传唤询问。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作出对张某予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在警方对张某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警方查明,张某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发送短信500多条骚扰李伟的妻子,张某对发短信一事供认不讳。 起诉期间又起波澜 张某与李伟夫妇到底有什么瓜葛,她为何要发这么多短信辱骂他人?在张某被公安处罚后,李伟夫妇仍时不时收到辱骂性短信,只不过是换了另一个手机号码而已。 李伟说,他与张某没有个人恩怨,收到这些肮脏的短信,他们一直感到莫名其妙,并怀疑有人指使张某,导致自己生活工作被严重打搅,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就在这起案件立案后不久,李伟夫妇接到了一起名誉侵权官司。状告他们的是一个名叫罗飘的女士。罗飘现年50岁,是南宁市某城区干部。 罗飘诉称,2002年12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认识了李伟。李伟要求她帮拉关系让他调回南宁。她虽然找了一些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能办成此事。李伟为此对她产生不满。 2005年9月的一天,罗飘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张某。张某将自己与李伟之间的一些纠葛告诉了她,要求她出面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后来,李伟因被人举报生活作风问题,被区内某市纪检部门调查。李伟怀疑是罗飘干的,对她产生怀恨,并指使妻子陈娇四处写告状信,胡乱捏造事实,诬告她“生活作风腐化,勾引男人充当第三者,依靠色相换取官位,超生多名孩子”等等。 为此,罗飘认为李伟夫妇严重破坏了她的声誉,对她构成了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 到底是谁在侵害对方 对于罗飘的起诉,陈娇答辩称,其实,他们收到的500多条带有攻击性的短信,全是罗飘所为,张某是被她指使的。从2006年起,罗飘一边用130××××××88的手机号码发一些暧昧的短信勾引她丈夫,一边则用另外的手机发短信给她,骂她丈夫是个专门玩弄女性的好色之徒等等。对方这么做,目的就是想挑起他们夫妻矛盾,破坏他们的家庭。 记者从陈娇向法庭提供的短信清单看到,短信中有“经常梦中想起你,常常幻觉你在身边握着我的手”、“我把那件军大衣穿上,就像你抱着我……”等语句,还有更多的短信内容不堪入目,如“你老公已不是纯正的老公了,他是个玩弄女人成性的坏男人,给你戴了很多年绿帽……”、“我和他生的儿子15岁了,很像他,你能生得出吗”等。 法院受理此案后,罗飘出于种种原因,对此案提出了撤诉。 今年6月15日,李伟夫妇向江南区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罗飘为该案被告,认为罗飘是该案的共同侵权人。 一人揽下所有“罪状” 8月27日,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短信骚扰”名誉侵权案。 李伟夫妇称,自2005年9月收到侮辱性短信以来,他和妻子的生活一直处于精神紧张状态,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罗飘、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李伟还说,罗飘、张某两人胡乱向某市市委邮寄诽谤信,向他的同事散布他有私生子的谣言,致使他在单位里的信誉降低,几次考核都通不过,最终从副县长岗位变成了一般的调研员,给他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对于李伟夫妇的诉状,张某承认500多条短信全是她发的,3个手机号码也是她购买的,与罗飘无关。 罗飘的代理律师则说,罗飘从来没有发过短信给李伟夫妇。 为什么要发骚扰短信?张某解释说,他和李伟相识了近20年,李对她一点不好,经常发恶毒短信来骂她(但自己没能保留那些短信证据),她只好回短信攻击。 谁是真正的“短信骚扰”者 张某一下子揽下了所有“罪状”,李伟夫妇十分意外。对此,李伟夫妇的代理人当即向法庭递交了一盘张某谈话录音带,以及罗飘的一份亲笔“说明书”作为证据,以此证明“短信骚扰”者是罗飘,而不是张某。 法官当庭打开了那盘录音带。录音带中,张某承认是罗飘要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入户了3个手机号码,然后用这些手机号码发短信骂李伟夫妇,事后罗飘给了她500元钱等等。 对于这盘录音带,张某承认里面的话是她说的,但不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那段时间李伟派了很多人过来找她麻烦,所以她才随便说的。 对于张某的说法,李伟的代理人追问张某说:“你承认500多条短信全是你发的,那么李伟夫妇的电话号码分别是多少?” 张某先是回答说“不想回答”。审判长提醒她必须如实回答时,她回答说“不记得了”。 李伟的代理人接着追问她:你所发短信中称李伟在外面有私生子,那么那个私生子是谁? 张某说这是隐私,不想回答。当审判长再次提醒她时,她说她儿子就是李伟的私生子。李伟的代理人马上提出做“亲子鉴定”,但张某以“孩子不同意”为由拒绝。 双方激辩“说明书” 对于那份“说明书”,李伟的代理人指出,这份东西是由罗飘本人书写并签字认可的。罗飘在“说明书”里承认“有的短信是通过我用131××××××98号码发的,但也是张某知道同意的。在此我向李伟道歉……”而在另外一份罗飘作出的“补充说明”里称:“是张某转发到我用的131××××××98上,再由我转到李伟妻子的手机的。” 对此,罗飘的代理人说,罗飘写这份“说明书”是被迫的。当时,李伟逼罗飘按照他的说法去写,他念什么罗飘就写什么,内容都是不真实的。 李伟的代理人反驳说,罗飘是个成年人,自己该写什么,该做什么,应该很清楚。再有,如果说是被迫,那么当时为什么不报警呢?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