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航与多位女性当事人长文对驳 律师:即使是恋人 违背意愿也可能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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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下午,编剧史航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针对史航的否认性骚扰以及“前任”说法,在社交媒体平台发长文详细描述了和史航接触以及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表示欢迎网友自行评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性骚扰”?法律界人士表示,理论上即使是恋爱关系,性骚扰也成立,被害人可以维权,只是这种情况下证明难度很大。

5月1日,编剧史航针对之前几天几名女性控诉被他性骚扰的事件做出回应,称“情绪我理解,但情况不属实……给自己相识的女性带来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败,十分歉疚”。

5月2日,五名站出来指控史航的女性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称不认同史航的回应,要求史航就其行为公开道歉。此外,这五名指控者还提供了部分“证明史航实施性骚扰”的证据。随后更多自称是受害者的女性在网上爆料发声,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2名。



▲史航发文反驳性骚扰的说法。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5月2日晚,史航在社交平台上再次发文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我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此外,史航还晒出了聊天记录。截图还特意标注了“对方删减的内容”。

5月3日下午,当事人小默在微博上发长文,称“我原来是@鹦鹉史航‘交往过’的‘前任’”,对此说法表示不满,随后她详细描写了和史航接触以及被性骚扰的过程。其中主要是史航邀请自己看电影,并在公众场合对自己下手,随后史航又在送自己回家的出租车上和自己家楼下进行了骚扰。自己因怕被误会,并感到害怕,没有第一时间反抗。

小默在文中表示,随后史航发微信对自己表白,自己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而是表示“恋人哪有朋友长久”,小默也承认没有放出这段聊天记录是担心会被定义为“某种程度上的交往”。小默表示,因为自己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骂他,就被定为“两情相悦”和“前任”,对此自己无言以对。4日,上游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双方均未得到回应。

▲小默在微博上发长文详细描写被性骚扰的过程和心理感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此事,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认为,不管是严重的性侵犯还是相对轻微的性骚扰,都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违背他人意愿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如果史航存在虽未控制他人身体,但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其他优势地位或暴力、威胁等手段的让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就属于违背他人意愿。

张公典律师表示,性骚扰的取证比较困难,尤其是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说法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很难认定。

张公典律师认为,“前任”是生活用语而不是法律概念,但理论上即使是恋爱关系,在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违背对方意愿实施与性相关的言论和行为,性骚扰也成立,被害人可以维权,只是这种情况下证明难度依然很大。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史航作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地位的权威,如果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施加控制、达到一种心理强制的效果的话,可能使被害人对他的性骚扰行为不敢反抗。如果长文内容属实,史航在性骚扰女性的过程中也直接使用了一定的肢体暴力,就符合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付建提醒,女性遭遇性骚扰时要勇于维权,可以向骚扰者所在的单位进行投诉。因为性骚扰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