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磐:性骚扰者不是一个人,他们是一个集团

李思磐:性骚扰者不是一个人,他们是一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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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五年前个案涌现目不暇给的 #MeToo,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下文简称“史航事件”)中“小默”的“时间是站在我们这边的”檄文是这一波文艺界反性骚扰的高光时刻。但是,在不同世代的女性为她的论述激动赞叹的时候,反挫来得同样猛烈。

舆情主要来自两个方向——一是“小作文”没有证据,二是“为什么当初不报警”,甚至,类似“留一手”这样的段子账号,认为这些女性当初不翻脸、不投诉,都是因为对前辈的资源有所图谋。尽管这些“受害者有罪论”在“小默”的文章中都有掷地有声的辩驳,对手依然不为所动。

#MeToo 五年之后,我在史航事件中看到的是舆论圈层的极化和固化:女性的共情和勇于发声,与之对峙的是某些人对女权主义的极端反感和恐惧。五年前,学者刘瑜关于证据和比例原则、反对“大鸣大放大字报”的一则笔记重新被发布和热传——也许作者经历了五年前的论战之后,未必还停留于彼时观点而不作修正;然而很多人并不想改变自身观念的水位:他们认为 #MeToo 是一种置法律不顾的私刑手段,是舆论升堂。

下文将从史航事件的诸多“迷思”谈起。在性骚扰指控中,要求“客观证据”与“无罪推定”究竟有哪些问题?为什么性骚扰不是环境中的“反常”,而是一种生产性的日常?网友对性骚扰加害人的合作伙伴提出质疑为何合理?面对性骚扰加害者,个人或机构“割席”究竟是否足够?最后,文章将回到 #MeToo 运动的过去和现在。我们当然应该相信,时间是站在正义的一边的。但这个未来还需要很多努力。

01不完善的法律,不是性骚扰加害人的挡箭牌

那些口口声声要求证据和“无罪推定”的人,认为法律可以成为女性“大鸣大放”的替代解决方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首先,大多数警察对于熟人之间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缺乏处理的意愿和专业知识。如果史航的这26名投诉者当初报警,被警察立案处理的几率能有多大呢?当然,这些称史航为老师的年轻女性,更多是出于后辈的恭谦、工作任务的压力或是社交网络的牵绊,不敢、不能或不忍破坏关系,而选择默然承受。

在史航事件中,不少投诉者的身份其实是可以核实的,她们的讲述都有具体的细节和情境,并且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记者采访也会有一个身份与证据核实的过程,尽管为了保护隐私对受访者采取匿名。因此,她们的讲述,与社交媒体上完全匿名的内容“小作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受害者证词本身就是司法证据中的一种。在性侵害案件中,东莞曾经有一桩培训师芦禹安借开展美容产品营销培训班的机会,以“突破”“练胆”为由先后诱奸了9名学员的强奸案。此案得以定罪的重要证据,就是9名受害人证词的相互印证,而并没有网友想要的生理证据。当然,芦本身不否认发生了性关系,但声称对方自愿;警方也发现了他胁迫拍摄的部分受害者的裸照。

根据案件报道以及司法文书,尽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受害者没有反抗,但法庭最后还是认定,“使用欺骗手段削弱、麻痹反抗意志”构成强奸罪,芦被判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可见法庭对这一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比普通网友要开明一些。

©️ 美剧《难以置信》

此外,女孩们此次集体投诉史航,似乎并没有要把他送进监狱或是进行民事诉讼的意思。长期以来,律师和法学家就批评法庭的证据原则不利于惩治性骚扰,因为即便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受害者来说仍然要求过高。

对此,他们的建议是:性骚扰案件应该采用民事诉讼中的“最大盖然性”原则,即双方都有陈述,那么是谁说的情况更可信、更有可能发生过。到底是一个人对26个人实施了性骚扰,还是一个人的26名合意的“调情对象”集体倒戈?根据常识即可作出的判断。可惜最后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人们的立场更多反映了他们的社会位置。

另一种要求舆论“无罪推定”的声音更是无稽之谈。无罪推定,指的是除非得到相当于刑事定罪需要的证据,否则不能指控对方性骚扰。这等于是对这种骚扰者掌控的环境中不易取证的行为采取姑息。譬如,最常见的交易型性骚扰——要求女性用性关系换取工作评估结果、升职或得到工作。这种提议跟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寻租行为一样,对方往往不露痕迹,让受害者意会的过程完全不涉及违法犯罪,然而其对妇女权利和职场环境的毒害严重。如果说都不能说,如何讨论解决之道?

比较有意思的是,当旁观者帮助史航要求“客观证据”的时候,史航自己似乎并没有企图否认姑娘们投诉的“客观事实”,而只是给了一个替代性地理解事实的框架——“调情”。而另外两位被投诉的文化界人士,范新和宗城也已经道歉。那么,这一次的“无罪推定”又从何谈起呢?

©️ 台剧《她和她的她》

02性骚扰是一个具有生产性的共犯结构

在史航被二十多位女性投诉性骚扰事件的舆情顶峰,一位朋友打来电话,他跟史航的圈子有一定交集,但不是很熟;他也有熟人是被害者。但他觉得史航有点儿可怜:“大家说,史航又没钱,房子都没有,其实也给不了什么资源,他如此社死也太惨了,那某某编剧们是真的(要求性交易),那些人才应该(被 #MeToo )吧!可是呢,人家不会被 #MeToo ,因为人家真的有资源,打点好了。”

这样的看法很普遍。有一些男性意见领袖就认为,史航这样的自由职业者有什么权力可言?#MeToo 更像是对史航这样的“普通人”的围殴,我们无法触碰真正有权力作后盾的那些人。甚至,还有人认为,史航的这波舆情,是为了掩盖一位在马院院长微信群发黄图的袁久红的新闻。

然而,什么是结构性问题?那就是即便不是一个太坏的人,或如一些人说的,像史航这样不乏“老小孩”的可爱之处,甚至不需要多少“主观恶意”,只要他有着某种群体身份(譬如男性),并且在一个有着相对影响力或权力的位置,只是按照惯例索取他应得的(譬如史航认领的是“门内的风流”),就可以伤害到很多人。

结构问题意味着人们生活在其间的规则、惯例,文化习俗和生活的常态,都设定好了不公平的关系。所谓男人“真性情”的肆意表达,不过是男性对女性的消费与掠夺;对“飒蜜”这种女性类别的推崇,不过是对女性分而治之,发展共犯的手段。哪里需要坏人,只要环境有毒,体面人各个都同时是衣冠禽兽。

在我调查过的职场与教育性侵的个案中,一度让人迷惑的是,加害人很多时候真的会“提携”受害者。与其说这是一种交易中的“信守承诺”,不如说是控制手段。我曾了解到的几家著名民企,防止中层变成竞争者是领导者具体的焦虑。而如果让被控制而顺服的女性作为管理层,双方之间形成类似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关系,公司便可“长治久安”。

©️ 台剧《她和她的她》

所以我认为,性骚扰不是环境中的“反常”,而是一种生产性的日常:男性前辈/上级利用权力的落差欺凌女性,再通过性道德的双重标准造成的男女不平等,获取对下属和后辈的控制权,因为性的规范中产生的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权是一种生理和文化方面的政治,比科层中的位阶之差更持久。

史航确实是 #MeToo 较为便宜的敌人。他的辩解基本上坐实了自己的性骚扰行为。相比那些真正拥有权力和资源,很难被揭发出来的人,他的身份确实更缺少免于追责的保护。但性骚扰并非只是位高权重者的实践,像史航这样看起来甚至有些笨拙可怜的骚扰行为,日复一日交织出阶层与性别的双重不平等,而微小权力的加害者和那些真正的上位者因此形成一个共同体。他们共享对女性的消费态度,营造起对他们有利的文化氛围,维持着女性的玻璃天花板,最终让自己作为成功者和男性的红利固若金汤。今天对 #MeToo 的攻击与对抗,只能说明这个联盟的普遍和稳固。

性骚扰者不是一个人,他们是一个集团,也许一般人想象不到他们如何依赖这个集团。在厦门大学吴春明案中,因为骚扰的女生太多,吴一时无法确定是谁在向纪委举报。他的办法是找考古学界的知名“大牛”给不同的女生打电话,作出一些承诺,希望息事宁人。这种私人丑闻,正常反应难道不是与自己工作中的重要关系隔离吗?但毕竟,男教授们已经习惯拿“你那几个漂亮的研究生”开玩笑了。

©️ 台剧《她和她的她》

03 机构割席是不够的,个人割席是没用的

在史航事件中,与史航有合作的机构、节目组和在公共领域与史航有过互动的名人也被要求表态。一些机构迅速地有了解除合作的反应,而关于朋友和熟人是否“割席”的讨论,又将矛头指向女权主义者惯于“道德胁迫”。

我认为个人高调“割席”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疑。我见过不少一边对 #MeToo 中的性骚扰惯犯表示鄙视、愤慨,转头又去接受对方招待的人。所谓“割席”根本无法隔断双方暗地里的利益关系。要知道这次被指控的范新与宗城也多多少少在工作中表现出对女权主义的友善;也有高调立“女权人设”的男性,事实上对性骚扰问题相当无知和漠然。

很多时候,高调表态只是看中年轻女性文化消费的潜力而已。我们又何须再给他们一些机会博取虚名呢?人的情感与关系确实非常复杂,相比起所谓高调“割席”,更让我觉得可信的是一些男性在 #MeToo 浪潮中的自我反思:“我回头想想自己当初也有一些不当言行,当年幸好没有铸成大错/别人也没有特别跟我计较。我觉得我们这个年纪的人,得有自知之明,向年轻人学习,知错就改。”

但是,无需表态,公众人物是否就因此卸下道德责任呢?人们经常说,性骚扰发生在隐私空间,难以为外人所知。但事实并非如此。相交共事一二十年,完全不知道一个人在工作/合作关系中性骚扰是几乎不可能的。因为性骚扰是职场流行病,也是男性红利的体现,男性同侪之间很少秘而不宣。一个心照不宣的笑容、开玩笑的格调、酒桌上的酒品、工作场所的窃窃私语、年轻同事的欲言又止……说不知道,大抵是认为没有必要损害关系去进行干预。他们大多是清醒地选择成为旁观者,或者共犯。

因此,网友对性骚扰加害人的合作伙伴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之前邓飞的性骚扰事件,为什么他曾经工作的《凤凰周刊》编辑部同事会迅速写公开信谴责性骚扰行为并支持受害者?是因为他们轻信“小作文”吗?我们其实很容易在工作场所观察到一个人的秉性,性骚扰所处的权力结构也一目了然;行为是否合理,同事比吃瓜群众更容易判断。这也就是为什么,各国的性骚扰立法,都有规定能够监控和规范环境的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责任,而在很多国家,雇主、学校的不作为将面对严重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虽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但立法的方向与相关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是一致的。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对雇主防治性骚扰的手段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规章制度、专责人员、教育培训、安全保卫、投诉渠道、调查程序、心理疏导等。

那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史航的“相关单位”割席显然是不够的。文艺界与其说是科层制的组织,更多时候是一个网络。“前辈”与“小白”之间不一定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一些行业活动的场合。比较周全的做法是,那些“割席”的单位,应该承诺对在本单位举办的活动中,或者在本机构工作期间,是否有人遭遇被史航或者其他人骚扰的经历,进行调查和接受投诉;应该在机构内部亡羊补牢,建立防止、投诉和调查性骚扰的机制。

这个标准并不高,已经有先行者。在广州的艺术家社区发生过这样的投诉,年轻的女艺术家被资深艺术评论家性骚扰。而艺术机构“黄边站”就曾经草拟了相应的反性骚扰机制文件并公之于众,防止广州社群中类似的伤害事情继续发生。

©️ 电影《她说》

04 发声是女性经验进入法律的开始

在文章开头,我们提到不完善的法律,不是性骚扰加害人的挡箭牌。事实上,每次对 #MeToo 的批评,都是高举“法治原则”,似乎法律就理应抽离受害者的经验与情感。从历史上看,在性骚扰进入司法之前,法律中确实几乎没有来自女性的经验与需求。但在此之前,法律守护的,也从来不是什么“中立”的利益与权利,一旦涉及当事人的性别,法律一直都在固化男性的统治地位和女性的从属地位。

正如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所言 ,她所参与的(美国的)性骚扰司法改革的进程,正是一个将女性的经验写进法律的进程,因为根本没有现成的法案站在女性的角度来处理性骚扰。中外的历史都表明,反性骚扰运动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其中既包括律师和法律学者的努力,也离不开基层女权运动的发声。

我们不妨来看一个国外的案例。

1975年一个暴雨的周末,美国职业妇女联盟、康奈尔大学的人类事务项目和全国妇女组织的伊萨卡分会主办了一场妇女发声集会 。这是一场诉苦大会,包括大学行政助理、女服务员、收发室职员、车间管理员、助理教授和电影学徒在内的女性倾诉了自己遭遇的职场不公,讲述了自己的自责与恐惧,她们认为,这种经验是非人的,她们遇到的是——“以性换取工作的粗暴提议、身体暗示和手淫表演、辱骂和敌意威胁,显然是为了恐吓妇女并将其赶出工作岗位。”一位发声者更是直接将自己的发声称为“宣泄”。

这次活动举办的缘由,是康奈尔大学的行政人员因为拒绝教授的性骚扰而离职的事件。主办单位认为,要支持这位受害者,必须将这广泛存在而又无以名之的现象说出来。为了准备这次集会,主办者们提前商量在宣传资料里用什么词来形容大家的经验。她们认为这个词应该既包括性侵害,又能形容一系列逐级递进、更加幽微的行为。最后她们选择了“性骚扰”这个词;集会之后这个词进入了新闻稿,直到被媒体传播给社会大众。

为什么这样的发声行动很重要?在美国,援引《民权法案》的性骚扰诉讼,将性骚扰视为一种职场性别歧视。但在1970年代早期,这些案例大多数都败诉了。转机其实就发生在1970年代中期、有组织的发声行动将女性的经验和怨愤传达给社会之后。1970年代后期,这些下级法院并未支持受害者的案件陆续获得了上诉法院的支持。而在法庭上,无论是美国的判例中,将对性骚扰行为感到不适的“理性人”概念推展到“理性的女性”,再到不符合主流性别气质的男性,都是一个将受害者经验整合到既有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在中国也是如此。作为反性侵害的行动的参与者,我很清楚,如果没有宋山木案的全国传播,人们很难理解“职场性侵害是关于权力而非关于性”。如果没有2014年妇女组织对厦门大学性骚扰事件的调查和性别研究学界的呼吁,教育部会在师德规范中加入反性骚扰规范吗?米兔中的高教个案能够即时按照师德规范并仿照厦大模式进行处理吗?

如果没有2018年以来的 #MeToo 的势头,没有八十所高校的学生写信建议母校惩处性骚扰加害者和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没有长期从事性骚扰诉讼的律师通过人大代表提交建议,最高法会在2019年将性骚扰设为独立案由吗?《民法典》会最终清晰定义性骚扰并初步对单位责任进行要求吗?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会由上一版的两处提及性骚扰扩充到12处吗?要知道,相关的立法建议已经进行了差不多二十年,为什么好消息都集中发生在最近呢?

©️ 纪录片《她在愤怒时最美》

05#MeToo 的未竟之业

最后,#Metoo 走过头了也是常见的一种观点。然而真是如此吗?

#MeToo 在中国,只发生在权力关系相对松懈的地方。目前被投诉的人,集中在教育、公益慈善和文化传媒行业。这些加害人虽然相对于被骚扰的学生、志愿者、实习生和年轻同行有着权力和影响力的落差,但这些行业中的权力有保质期,等级关系并不是那么森严,科层结构扁平化,并且人员流动频繁。一旦受害者积累了职业与社会经验,脱离相关的环境,很快就明白那些专业和道德的光环多么虚幻。此外,这些行业中的女性受过良好教育,有较好的支持网络,善于利用媒体手段说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

然而,在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和国企这些科层体系,人员流动少、等级明确,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其中发生的性骚扰和其他的寻租行为,很难通过社交媒体投诉的方式揭露出来。而相对受教育程度低、在劳动力市场地位不稳定的女性,更是难以通过社交媒体维权。在 #MeToo 中仅有一例环卫工人黄微的调解成功个案,但这个个案也是在劳工行动者和公益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传统新闻机构传播而成的。

我们当然应该相信,时间是站在正义的一边的。然而在 #MeToo 开始五年后,我们看到的是时间并未站在幸存者一边,不管她们多么英勇无畏,不管她们相互支持和鼓励,觉醒了多少人。加害者的同盟有无穷无尽的资源与策略,来反挫女性发声的结果。

即便是目前 #MeToo 至少已经积累了七八十个知名人士被投诉的案例,真正长期被公众关注的可能只是两三个而已;大多数最后都不了了之;高教领域处理的个案较多,恐怕也是担心大学生集体动员的潜力。而迄今九起米兔诉讼案中,至今只有刘猛案中的一名受害者胜诉,而有四名被指控者“讨还了公道”。能见度较高的朱某案和邓某案,皆以指控者败诉告终;刘某案虽然巨资调解结案,但刘有足够的财力,让简中世界认为他赢了。

与其关注判决的结果,不如去分析这些个案的过程:朱某案和刘某案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审查和信息操控;而在邓某案中,邓某在重要事实上撒谎并没有影响法官的判断——他自称不认识女性当事人何某,却被对方提供的电子邮件证伪。社交媒体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对受害者的充权,新闻机构的没落和堕落让当事人可以通过投诉、找人情关系删除几乎所有相关报道。

反性骚扰是个系统工程,仅仅社交媒体的发声不足以压制那些难以撼动的政经权力以及男性共犯者的同盟。社交媒体传播的偏向,也可能忽视反性骚扰事业中其他同样重要的面向,譬如更加多元包容的对性的理解框架;同时,社交媒体很难让工农女性面对的困难真正可见。司法个案需要艰难推进,但是被指控者通常有更丰沛的资金和人脉来进行持久战。曾经在反性骚扰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机构要么消失,要么面对资金困难。这都是“小默”再次吹响号角之际,我们面对的现实。

我向往“小默”们描绘的未来。这个未来也许不会很快到来,它还需要很多努力。但“小默”的出现,就是这希望的一部分。背对那些五年来日趋重复和平庸的 #MeToo 反击者,我只想将最近热议剧集中那句著名的台词送给年轻女性:“请等待这个社会追上你们脚步的那一天。”

OldPortland 发表评论于
Chinese culture encourages sexual harassment
super-talent 发表评论于
女人肯定都是有所图的
Huilianghu5 发表评论于
动物的性行为以体力为重要因素,人类以感情为主,资源也是重要因素,包括体力。奴隶主的资源是绝对的权力,老板的资源是钱,领导的资源是权加钱。
女人在不愿意时要反抗,体力不支就被强奸,这与雌性动物一样,是动物界的规则。法律的判决在于证据。有原告,找不到证据,性侵者被判无罪,是法制的缺陷,司法机构屈服于动物界的规则。被性侵而不告就有利用资源的可能。潜规则也是规则。借此上位的也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