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订立遗嘱,不仅能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还能减少后续纠纷和社会成本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靳东关于“建立国家遗嘱库”的建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这位知名演员、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期待,遗嘱库能够像“110”“119”“120”这些紧急呼叫号码一样深入人心,成为老龄化社会的“安全网”。靳东的建议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如何处理好“身后事”是人们需要直面的“必答题”。
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3.1亿,占全国人口的22%。在老龄化加剧的大背景下,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高位运行的特点。
近期,两起无人继承的遗产纠纷案引发轩然大波——上海独居老人葛先生猝然离世后,其堂弟分得葛先生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另外300万元遗产及一套住房被收归国有;在北京,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其部分亲属继承了赵女士的银行存款与体恤金,名下房屋被收归国家所有。
除了法院判决皆涉及创立不久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另一个共同点是,当事者生前都未立有遗嘱。
专业人士表示,当前中国老龄化、少子化与空巢化趋势交织,遗产继承问题已从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公共议题,而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家事案件的主流类型。
从某种程度来说,提前订立遗嘱不仅能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还能有效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社会成本。此外,为应对无人继承的遗产而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遗嘱对遗产分配非常关键
上海七旬老人葛先生在家中意外离世,留下430万元的遗产以及一套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屋无人继承,其中300万元和房屋被认定为无主财产,被收归国有。
2025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银行存款、抚恤金等。由于赵女士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判决赵女士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银行存款、抚恤金根据原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其中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
上述两起案件中,房屋均被判决归国家所有。有人不解,亲属为什么不能继承房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首先会看被继承人的户籍性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
,遗产会归该集体组织所有;若被继承人生前并非集体成员,这类遗产通常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告诉《财经》。中华遗嘱库于2013年启动,这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其使命是推动遗嘱进入每个中国家庭。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告诉《财经》,从实践看,目前中国出现的涉及无人继承的案例中,遗产多为房产、存款等家庭核心且价值较高的资产类型。
例如上海和北京的两起案件,遗产的核心争议标的均为房子和现金。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明确规定了要么归国家,要么归集体所有制组织。当然,如果有相关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法院适用“酌情分得遗产”制度,上述两个案例中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和赵女士的叔姑舅姨们就被酌情支持了分得部分遗产。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传龙对《财经》表示,遗产是否收归国有,关键看有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陈凯强调,遗嘱在遗产分配中非常关键。如果上述案件中,被继承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会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财产。因此,提前订立遗嘱不仅能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还能有效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社会成本。
为什么人们不愿立遗嘱
在传统观念中,死亡是一个忌讳的话题,立遗嘱被认为是对未来不好的预兆,因此很多人不愿意主动提及。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冯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他的父母早已过世,没有妻子与子女,但有一个哥哥和姐姐。冯先生常年生活在长沙,他的哥哥和姐姐在农村,平时往来不算多。今年67岁的冯先生身体每况日下,多次入院治疗,每次住院都是其侄子或外甥(冯先生哥哥、姐姐的儿子)忙前忙后。
2月下旬的一天,冯先生再次突发疾病,情况危急,医生在深夜电话通知亲属签署“病危通知单”。晚辈们接到电话后手忙脚乱,好在最终虚惊一场,入院治疗十多天后,冯先生出院了。
据了解,冯先生一直不愿和亲属谈论“身后事”,即使在病危期间,有亲属主动问及抚养和照料方面的话题,他也只是顾左右而言他。冯先生自认为“身体还很好”。
冯先生的想法并不鲜见。
张慧敏表示,尽管遗嘱能有效避免遗产纠纷,但现实中主动订立遗嘱的比例极低。
这一现象背后,文化忌讳是首要原因。许多老人将遗嘱与“死亡”直接关联,认为提前准备“不吉利”,甚至担心影响健康。
其次,家庭关系的敏感性也阻碍了遗嘱普及。例如,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常担心遗嘱分配方案被误解为“偏心”,反而激化矛盾。
此外,法律认知不足亦是关键因素,部分人误认为“法定继承即可自动处理”,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如代书要求、见证人要求等)缺乏了解,导致遗嘱效力存疑。这些心理与现实障碍,共同构成了遗嘱推广的“无形壁垒”。
张慧敏曾接触过一位企业家,对方因忌讳谈论死亡而拒绝立遗嘱,突发疾病去世后,原配子女与现任配偶陷入长达数年的继承诉讼,导致企业资产严重缩水。在执业过程中,张慧敏还曾遇到一位客户因担心自己的其他子女不满其将房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女儿,最终选择沉默,导致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付出最多的小女儿在法庭上却被攻击为“意欲侵占父母全部财产”的一方。
张慧敏表示,当前中国老龄化、少子化与空巢化趋势交织,遗产继承问题已从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社会公共议题。据统计,中国独居和空巢老人数量超过1.2亿,其中部分群体因未婚、离异、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或者法定继承人均在先离世的情况下,又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在此场景下,继承人缺失,由此,无人继承的遗产问题在当下逐步凸显。
尽管目前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继承纠纷案件的准确数据统计,但继承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与普遍性在一些法院的通报中可见一斑。据北京某法院2022年6月通报的数据,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结家事案件1022件,其中继承纠纷占比
29%,分家析产、赡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类纠纷占比 25%。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家事案件的主流类型。
为什么有的遗嘱会无效?
不少人简单认为,只要有遗嘱或遗赠,就可以避免继承纠纷,避免遗产被收归国有。
对此,陈凯表示,上述观点存在误区。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收归国家的前提是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若被继承人通过合法遗嘱或遗赠指定了继承人或受赠人,且对方接受,则遗产自然不会归国家。
但若遗嘱无效、受遗赠人放弃权利,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仍可能因无人主张而收归国家。例如,遗嘱未明确指定继承人、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都可能导致遗产最终归属国家。
据《财经》了解,在继承类纠纷案件中,“无效遗嘱”的情况屡屡出现。2023年,北京某法院曾发布消息称,自《民法典》施行至2023年6月底,该院审结的继承纠纷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约20%。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崔传龙表示,目前遗嘱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信托。但从实务角度而言,有条件的最好做个公证遗嘱,然后尽量在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完整,或者说身体情况好的时候提前安排好。
有法官进一步表示,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
在前述北京某法院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
陈凯表示,的确有很多人会问,自己在家写一份遗嘱行不行?他并不建议这样做。曾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60%的遗产纠纷因遗嘱无效引发。
陈凯称,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足。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书遗嘱由于缺乏专业精神评估,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常成为争议焦点;二是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遗嘱作为严谨的法律文件,书写不当很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被判定为无效;三是遗嘱的真实性认定困难。当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拿着遗嘱去办继承手续时,可能会遇到质疑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立遗嘱时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甚至怀疑遗嘱内容是否被篡改。如果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往往会导致争议,可能使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立遗嘱要选择专业的机构和组织,如公证处、中华遗嘱库去订立遗嘱,这不仅是对自己意愿的保障,也是对家人的负责。”陈凯表示。
立遗嘱不只是年轻人的事
2023
年5月一个平静的午后,中华遗嘱库广东第一登记中心杨娟接到一个电话。“我想立遗嘱”,电话那头的语气温和而坚定,来自94岁的谭先生。
据杨娟介绍,谭先生和妻子年轻时在广州工作,退休后移居香港。2019年末,谭先生曾和太太来广州咨询办理遗嘱,
后因疫情一直延期未成功办理。因太太生病离世,三年后谭先生为完成太太的遗愿,再次来到广州办理嘱对财产进行分配,并顺利拿到一张身份证大小的遗嘱证。
中华遗嘱库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下称《白皮书》)显示,订立遗嘱的人数每年在持续增长,2013
年订立遗嘱人数仅为6804人,从2016年起至2023年,每年订立遗嘱人数平均在4万人左右,2023年达到最高峰,订立遗嘱的人数突破6万,从数据上看,
每年订立遗嘱的人数逐步在增长,并且呈现年轻化特征。
陈凯表示,年轻化只是表象,背后其实反映出了社会结构的变化。
首先,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其中,不动产仍占据主导地位,但资产配置呈现出新的特征,新型金融资产(证券基金、保险产品)、经营类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及数字资产(虚拟财产)的遗嘱需求显著增长。以虚拟财产为例,2017
至 2023 年,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增长近 8
倍,微信、支付宝、游戏账号等均被纳入分配范畴。2023年,一个网红博主通过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将百万粉丝账号指定给了好友继承。
其次,随着财富积累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财产分布往往跨越多个地域,而不同地区的法规和继承手续可能存在差异,跨地域、跨区域的财产处理难度就会加大。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方式,极大地避免因地域差异引发的继承难题,确保财产顺利传承。
《白皮书》数据显示,97.5%的“80后”遗嘱涉及房产,52.9%涉及银行存款,14.3%涉及证券基金,13.4%涉及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是“90后”和“00后”的主要财产,81.8%的“90后”立遗嘱人和94.4%的“00后”立遗嘱人将存款写入遗嘱;房产是“90后”遗嘱中仅次于银行存款的财产类型,占比73.4%,而仅有3.7%的“00后”立遗嘱人将房产写入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可作为遗产。《白皮书》数据显示,分别有21.5%的“90后”立遗嘱人和19.7%的“00后”立遗嘱人将虚拟财产写入遗嘱,高于“80后”立遗嘱人12.7%的比例。
陈凯还表示,现代年轻人的婚恋观念越来越多样化,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确定性,也导致老年人担忧自己的财产传承问题,许多人开始订立遗嘱来保护家庭财产安全。而对于那些家庭结构复杂的群体,遗嘱更是避免继承纠纷的关键。
《白皮书》数据显示,从2017年到2023年,订立遗嘱的未婚、不婚人数从101人逐渐增至708人;从性别比例看,女性占比近七成(69.86%)。“照顾父母”是未婚、不婚人群订立遗嘱的主要目的,“防止财产下落不明”和“简化手续”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还有一部分人希望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捐赠给公益机构。
2023年,35岁的刘女士来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自己的遗嘱。刘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由于其未婚,故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的母亲。后续如果发生父母都未能继承的情况,则将部分财产捐给自己家乡的野生动物园。刘女士表示,因为本身很喜欢动物,并且觉得家乡的动物园在做高原动物救助很有意义,所以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力。
张慧敏强调,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提早立遗嘱或遗赠对老年人财富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从法律层面看,遗嘱或遗赠是明确财产分配意愿的核心工具,能有效规避法定继承可能引发的纠纷,确保财富精准流向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通过提前规划,老年人可主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将房产、股权、金融资产等财产类型清晰界定,避免因继承人信息缺失或权属不清导致继承受阻。
更深层次而言,遗嘱是生命教育的延伸,它促使老年人系统梳理财产状况,审视家族责任,并通过预先指定遗产管理人、存证关键材料等专业流程,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构建风险防控网。遗嘱“打通了财产传承最后一公里”,让财富传承从“身后事”转化为贯穿生命全程的理性规划。
“遗产管理人”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过程中依法对遗产进行清点、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专门角色,其核心职责在于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并妥善处理继承相关事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或法院指定,尤其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管理人拥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是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在过去的4年时间里,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多宗遗产纠纷、债务以及继承等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陈凯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应对老龄化、少子化的重要创新。它通过专业化管理确保遗产妥善处置,避免纠纷,同时平衡继承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前述上海葛先生的遗产案中,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人,结合亲属扶养情况分配遗产,既保障了扶养人的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但制度落地需多部门协同,如建立遗产信息共享平台、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等,否则可能陷入
“有制度无执行” 的困境。
张慧敏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遗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多数遗产管理人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其缺乏财产清算、债务核查等专业能力。例如某案件中村委会因不熟悉房产过户流程,导致遗产处置拖延两年之久。二是遗产管理人权责边界模糊。法律未明确赋予其调查隐匿资产、追索债权等具体权限,部分管理人因担心越权而消极履职。三是激励机制缺失制约积极性。现行法律未统一管理人报酬标准,公益性与市场化服务界限不清,专业机构参与意愿较低。
陈凯曾用“帽子下面需要有腿”来形容遗产管理人制度。他表示,
“帽子”代表《民法典》赋予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腿”则指实际执行中的衔接措施。
陈凯强调,目前制度规范与执行落地之间需要弥合断层。例如,上海某案例中,民政部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因缺乏明确的管理人权责范围,无法直接调取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最终需通过法院多次协调才完成遗产清查。
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真正发挥其效力,陈凯认为,关键在于制度细化与资源下沉。他建议,第一,国家层面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管理人的调查权、处分权及责任豁免权。第二,优化营商环境,给遗产管理人提供更多便利。第三,培育专业遗产管理人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
张慧敏也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细则。她建议,可以建立遗产管理人资格认证体系,鼓励律师、公证机构等专业主体介入;同时,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人的调查权、处置权及责任豁免情形,例如参考破产管理人制度,允许其申请法院强制调查。另外,还可以完善报酬机制,可按遗产比例或固定费用支付报酬,强化对遗产管理人的激励机制,提高各方参与意愿。“唯有制度补强与实操优化并重,才能让遗产管理人真正成为‘遗产守护者’。”张慧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