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背后的哲学——兼回圣手书生、笑克

言论自由背后的哲学——兼回圣手书生、笑克 2004.04.23 首发于东森新闻报 本人不余遗力地给某些绿营小朋友普及民主和言论自由的ABC,可惜还是很遗憾地看到两位绿营小朋友笑克和圣手书生又没有认真听课,刚学的东西眨眼间又忘掉了。他们多次理直气壮地问我,你对曾文惠、阿扁进行无根据的指控和所谓“合理质疑”,那我能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对待你南海之子。这不早就说过多少遍了?曾文惠和阿扁等人跟南海之子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人,应适用不同的标准。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应该被台湾民众随便质疑抨击甚至谩骂侮辱,而南海之子不是,当然不可以随便被质疑或侮辱。阿扁手里掌握那么多台湾纳税人的钱,难道交了税的民众质疑一下自己养起来的阿扁都不可以?都要被污为“暴民”还要“闭嘴”?笑克和圣手书生不是很想大骂南海之子,又对南海之子不是公众人物耿耿于怀吗?若台湾愿意供奉1%的税金给南海之子(也不要那么多啦),南海之子自动成为公众人物,本人倒愿意开辟网站和报纸供所有台湾民众谩骂侮辱,更愿意公布裸照让大家数南海之子身上有多少根毛,绝对不会象阿扁一样躲在总统府一边喝茶一边骂花钱养活自己的民众是“暴民”,还说自己肥肥的鱼肚高贵到不能让“台湾之子”的父母们检视。看人家加州州长阿诺,真真假假的裸照和性骚扰绯闻传得到处都是,也没看见他象阿扁一样动不动兴讼状告别人,阿扁这永远不许被批评和质疑的总统也当得太潇洒了,不如让未婚的南海之子当,肯定不会发生老婆炒股不交税的事情。 公众人物为何应该受到比普通人更少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说:“公众人物通常拥有更多有效沟通的管道,因此比私人(private individuals)拥有更多实在的机会去回击不实指控(false statement)。”实际上确实如此。圣手书生说“新新闻”主编是杨照,这个名字我从来没听说过,只是看到台湾媒体铺天盖地报道“深宫怨妇”的凄凄之词。显见公众人物的话语霸权远比小市民甚至媒体主编来得大,自然可以用更响的声音来回击所有对他们的不实指控,所以法律应该给他们少一点的保护。而杨照的死活是没人过问的,请问当初有多少媒体把镁光灯放在他身上?所以“私人”或“局部性公众人物”(如杨照),应该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这就是美国司法体系区别对待不同类型人物的法理和哲学。 我在讨论言论自由问题的时候,已经假设“涉及公众人物的言论是错误和不实的”,然后在这个假设之下讨论这种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根据我列举出来的美国司法案例和原则以及台湾的司法案例,这种言论在美国受到了良好的保护,而在台湾未受到任何保护。因此得到结论说台湾和美国相比是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根本没资格自称“民主”,若说自己是“民主”也是个“民主笑话”。而两位绿营小朋友笑克和圣手书生在反驳的时候,不去评论保护不实言论的问题,却舍本逐末跑去评论台湾两个案子,说杨照、谢启大的言论都是“鬼扯”、“绝非事实”。这和我们所讨论的主题有什么关系?就算他们是“鬼扯”,他们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为何“鬼扯”公众人物的言论应该受到最大保护呢?这个涉及到司法公平原则。公众人物如阿扁,说话经常颠三倒四、前后矛盾、言不及义且常常自食其言。换言之,阿扁说过的话,作过的承诺,全都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吧?那么象他这种公众人物,也没有资格要求媒体对他的报道百分之百准确吧?这一点是关于公平的常识:如果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稍有偏差,就要被送上法庭,那么阿扁未实现竞选承诺、当众撒谎,理应也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否则公众人物就不能用高标准要求媒体和抨击他们的公众而用低标准要求自己。公众人物讲假话,影响非常可怕,比如选前说好不增税结果选后突然大幅增税,全民受害。而抨击公众人物的不实之词,影响面只到公众人物的层次。因此从“讲假话”的后果考虑,如果社会那么宽容公众人物的谎话,也应该同样宽容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不实抨击——这便是公平和正义。 笑克说不能拿未定案的案例作为论据,那些案例必需等待司法判决之后才能评论,还说我“查证不实”。再次指出绿营“颠三倒四、前后矛盾”的错误在笑克身上又发作了。我列举来作为论据的案例全部都是定案的案子,而笑克自己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哥伦比亚vs.Westmoreland将军案,而那个却是未定案的案子,不知道能说明什么,恐怕笑克自己才是想当大法官帮别人断案吧。如果所有案例都要等候司法判决,那么笑克显然是反对陈水扁520就职的了,因为法院还没最后定案呢。如果自己抢了皇冠往自己头上戴,这就是窃国贼,希望笑克拿出道德勇气强烈谴责阿扁的窃国行径。说我“查证不实”,恐怕这个帽子戴在笑克头上比较合身,因为在“法韦尔案”当中,“广告打油诗”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是驳回“精神伤害罪”的理由,而不是驳回“诽谤罪”、“侮辱罪”的理由,后者是在援引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后被驳回的。笑克凭自己的想象,在第一篇文中帮美国大法官界定三条司法原则,早就被我指出错误,这次又加上一条,大概从来没看过司法判决书全文,还好意思说自己会“查证”。笑克多处错误被我指出,还强辞狡辩说自己没有用肯定句而是用“可能”、“也许”这样的词汇表达观点。其实没有排除那些错误的“可能”,本身就已经错了,还学蔡英文来美大玩“country、state、nation”的文字游戏,这就是绿营小朋友们的诡辩术。圣手书生还理直气壮说“有罪推定”是中共的特产,让人怀疑是不是绿营人士全都患了“中共迫害臆想综合症”,看来台湾的精神病医师太少了。其实“对强势人物进行有罪推定”就是美国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注意:强势人物和公众人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为何美国法院可以对强势人物进行“有罪推定”,媒体可以对他们进行“未审先判”呢?强势人物通常比弱势人物拥有更多资源、权力和信息,更容易打击弱势人物。所以遇上弱势人物状告强势人物的案子时,司法应该对弱势人物倾斜,而不是“公平”审理。经典案例便是联邦最高法院对“瑞夫斯诉桑德逊公司案”(年龄歧视)的判决,该案当中,桑德逊公司在原告瑞夫斯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被判有罪,充分说明这条司法原则。如果强势方无法自清,证明自己从没欺负过弱势方,那么自动获罪而无需任何“有罪”的证据。所以如果连宋的“选举不公案”在美国审判,阿扁肯定会被“有罪推定”。他是强势方,必须举证证明“公投绑大选”对连宋选情没有影响,还要自己澄清“枪击案”绝非选举阴谋,举证责任落在阿扁身上而不是连宋身上。同样的,媒体也可以对强势人物进行“未审先判”式的抨击和指责,然后要求强势人物自己澄清,美国的媒体批斗不比中国文革时期差,布什无缘无故被媒体追杀谩骂说“忽视恐怖攻击情报”、“刻意夸大伊拉克威胁”,最后还不是不得不低头自我澄清。你以为布什不想学阿扁玩阴谋诡计吗?那是美国的司法体系和言论自由防止了这一点,所以美国的选举远比台湾干净得多。 中国大陆的文革,其实也是一种民主试验,可惜当时只有言论自由,却没有保护人权和产权,最终导致强硬派上台,轻易取得独裁政权的合理性。这个教训说明一点:如果没有民主体制的基础结构,民主制度肯定会自我崩溃。台湾的民主也是在缺乏民主制度所需要的文化、司法、舆论、道德基础情况下建立的,犹如空中楼阁。如果还不打好基础,最终也会走向绿色独裁,导致民主制度自行崩溃。当前中国大陆民主化采取自下而上的渐进方式,大陆有大量的民主制度理论家和知识分子,清楚知道民主制度这个宏大的大厦应该如何从打基础开始建立,而台湾只有台独理论家却没有多少民主理论家,连民进党的党内民主都比不上中国共产党。所以台湾现在还没有资格笑大陆独裁,大陆和台湾谁更民主、更自由,大家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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