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良心在兩種模糊間擺盪

魯益師

  不管怎樣,我很明白一個真心願意愛神及愛人的人到頭來會厭惡「宗教」這個詞兒。順帶一提,「宗教」這詞語從未在新約中出現過。紐曼(Newman)在他的講道集中曾說「天堂如同教會,因為在這兩處,同有一個獨一無上的主題─宗教─是被高舉在我們面前。」這話真令我不寒而慄。他忘了,新耶路撒冷裡是沒有聖殿的。

  他實在是以「宗教」代替了神,好像以「航行」代替到達終點、以「爭戰」代替勝利、以「追求」代替婚姻,或概括地說,以「途徑」代替目標。就是對今生而言,「宗教」這觀念本身就有它的危險。它使人想到這是生命中的另一個部門─在經濟、社交、學術、娛樂等之外的加添部門。但要求所有的那位不可能只有一個「部門」而已。若然生活的全部不都應屬祂管轄,那「祂」就只是一個虛幻的假象而已。我們生命中實在沒有「非宗教」的活動(non-religious),只有「宗教的」(敬虔的,religious)和「『違反』宗教的」(不敬虔的,religious)。

  但是,宗教卻似乎常以一個「部門」的姿態存在;而且在某些世代,也以這模式興旺。部分原因是:因為很多人喜歡生活中有一些宗教的「儀式」。西蒙薇依(Simone Weil)說這只是一種自然的喜好(與真敬虔無關)。我認同她的說法。人們也喜愛宗教的組織活動(正如喜愛其他的組織活動)。繼而,多類藝術、感情、歷史、政治的需要和興趣都被攝進其內;最後,拍賣會、教區雜誌、敲鐘、聖誕老人也扯進來了。

  這些都不是壞事。但卻沒有一樣「宗教活動」必然比那些所謂「世俗活動」更具屬靈價值。如果大家不明白這點,也是極端危險的。當生活這個部門被視為「神聖」的時候,可以變成「目標」─遮蔽神和鄰舍的偶像。(「當途徑變成獨立自主,它就成為致命的東西。」)這可弄至一個地步,就是一個人最真誠而基督性的行為,可以完全發生在那些他稱為「神聖」的活動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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