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大S的漫谈和G的兜圈之后,常委同志又把狡辩术推低一档:“谁说的,给证据”。常委同志自己倒是句句不离经书,但他好像忘了,事务本身是不能证明它自己本身的。
对于大家不熟悉的东西,应当有证有据,已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可是,1+1=2这样的事是众所周知的,如果你还要出处,一是显露出你想刁难人的拙劣,二是暴露了你辩论水平的底下。日常生活中谁还要常识,象1+1=2一样东西的证据呢?就是人家给了出处,说小学课本里的,大概还要问:谁是作家?你和他联系过吗?甚至举出例子,1+1<>2:一个男人和女人在一起,光看背影,就看不到女人肚子里怀的孩子,云云。总之,把辩论引到歧路上去,使辩论无法进行下去。
希望基们能直接一点,不要回避主题。同时,在证明圣经时,拿点别的什么东西作证据,不要总是以圣经来证明圣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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