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记者黄琨报导/多维获悉最新消息:曾有“博导副省长”之称的李达昌,在京宣判获罪7年,己经提出上诉。 新华社北京4月4日记者田雨发出的消息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日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达昌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受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派,担任爲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专门用于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及相关善后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的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爲此,李达昌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专项资金划入专户储存并不得动用的决定,无视省财政厅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以解决企业困难爲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7490.8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972美元(折合人民币992996.25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爲,被告人李达昌身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産遭受重大损失,其行爲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但有熟悉李达昌的人对多维记者指出:“李达昌是所有中共判刑高官当中,唯一没有贪污受贿者。两袖清风,何罪之有?”甚至认爲:“不知道这是司法的进步,还是已经无药可救。” 曾有“博导副省长”之称的李达昌。(多维社) 2005年秋天,李达昌从主管财政的副省长位子退下,回大学教书,一时间,“副省长回校当博导”成爲海内外媒体报道的热点。但话音刚落,他便被清查,旋即入狱,再次成爲媒体的焦点:“卸官从教难逃法网”。两次报道距离如此之近,正负反差又如此之大,让人吃惊。 多维曾刊出署名爲郑亦农的长文《博导副省长李达昌真是贪官?》(全文即将在《多维月刊》四月号上刊出)披露: 案发之初,也曾担心他是否真有贪渎行爲。尽管我对他的过去知根知底,确信他人格高尚,作风正派,但如今官场,两袖清风者实在难找,说不定他暗地里也有贪污受贿之事?后来查遍成千上万条报导,始终无法找到贪污受贿的任何线索。所有嫌疑罪名,都重复同一句话:“违纪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云云。 据郑亦农介绍李达昌案概况说: 李案过程并不复杂。先有中川国际承包乌干达欧文电站工程,后因工程进展不顺利,双方出现争议。爲此,财政部拨款一亿元人民币给四川财政厅,要求以此爲抵押,向银行贷款一千万美元,准备支付乌方索赔。后经谈判,乌干达放弃索赔要求,但条件之一,是双方继续合作,再搞其他工程。在后来的中乌合作和公司重组过程中,李达昌“无视”财政部“不得挪用”的纪律,“擅自”批准挪用部分专款(430万美元),最后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消息说,在审理中川国际前负责人郑安卡(后任四川省设备成套局局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多笔批款手续,由副省长李达昌签字,于是牵连到李。李在成都被调查期间,省里并未发现李有违法犯罪事实,于是决定不做司法处理。后来中纪委直接插手,事件突然升级,于2005年年初四川两会期间批捕李,并解送北京。 一种说法认爲,中纪委介入的幕后,是有重量级人物做出批示(或口头指示),要抓个“挪用公款的典型”。而且据说,中纪委插手的案子,从来没错过。即使查不出李达昌的大错,也要找个小错,不起诉是不可能的,因爲大人物的面子要紧。 郑亦农提出该案几个重大疑点说: 一,“中川公司”责任谁负?“中川公司”乃四川省直属企业,当年投标乌干达电站,因情况不明承包基数太低,后又因管理不善而亏损累累,难以爲继。李达昌接手此工作时,那里已经问题成堆,上级要求他执行中央和省里指示,建好电站,解脱“中川”。爲此,除了批款资助中川重组,已经别无其他选择。到如今,中川问题的始作俑者,烂摊子的制造者,个个平安无事。替他们扶危解困的人,反倒成了罪魁。放火无责,救火有罪,是何道理? 二,批款决定出自谁手?李当时分工主管该项工作,由他签字,合乎常理。但问题是签字背后,既有主管省长和常务副省长的签字同意,又有相关会议的集体决定。在中国行政体制中,集体领导或协商决策是条重大原则,似爲惯例,完全由一人说了算的情况极少。如果涉及上千万数目,又是国际工程,财政部还有明文,难道刚刚上任的李达昌,竟可一手遮天?别人都不参与决策、都被蒙在鼓里?假如当时主意大家拿,决定集体做,但后来出了问题都推给他一个人承担,这难道公平吗? 三,行政纪律和刑法的界限如何划分?中央专款不许挪用,本爲常识。多年搞财政工作、而且十分小心谨慎的李达昌,应该比普通人更明白这条纪律。那爲什么后来又挪用了呢?其中内幕如何?真相如何?想必办案人员不难从李本人口中得到答案。局外人看来,不排除几种可能性:第一,当初专款是准备对方索赔,后经谈判,对方放弃索赔,这笔专款原定的用途已不复存在。要么中央收回另做它用,要么经中央同意由四川支配,二者必居其一。假若谈判成果(不索赔)功归四川,那么使用该款时,无形中给四川增加了同中央协商的筹码;第二,乌干达放弃索赔的条件之一,是另组公司,继续承包当地其他工程。这当然需要某种追加投资,因此,动用这笔款项,也算名正言顺;第三,李达昌任四川财政厅长多年,曾长期同财政部打交道(俗称“跑部钱进”),深知各省同财政部的往来规则。他或许沿用其他省市先例,因此才不认爲动用款项会冒什么政治风险。第四,即使“擅自动用”是个错误,属于违纪,如果没有个人利益动机,断不至于触犯刑律。 四,批款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确定?另外,说他批款涉及金额庞大,所以才会有如此严厉的司法动作。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经不住推敲。这是个涉及两国关系的经济案件,牵扯到众多政治经济因素,无法单纯用金钱数目衡量其严重程度,还必须综合考虑当时的情况。即使上千万无法收回,那也要看爲什么无法收回,是否有人中饱私囊? 郑亦农认爲:在整顿吏治的关键时刻,抓一个本不该抓的错误典型,做一个本可避免的错误判决,其后果,不但无法挽救积重难返的官僚腐败体制,反而有可能加速该体制的进一步瓦解。这样一个生死攸关的“大案要案”,焉能不在中共法制史(甚至整个中共政权史)上留下独特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