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收养了,为什么不给我绿卡? 移民美国是很多人的梦想。为了合理控制外来人口移民美国,美国政府制订了条目繁多的法规,其中对以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即通常所说的绿卡持有者)的亲属身份移民美国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小李来自中国,今年28岁,现在在美国新泽西州的一所学校里攻读电脑专业。当地昂贵的房价让他对单独的公寓望而却步,只能以相对便宜的价格在一户人家的整栋房子中租了小小的一间屋子。房子的主人是个年逾七十的美国老太太多莉。多莉的老伴早在几年前就去世了,而她的儿女又由于工作的原因都居住在西海岸。一家老小只能在感恩节或圣诞节的时候才可以稍有团聚。所以,平时的时间里,多莉都是一个人住在那栋大房子里,连说话的人都没有,时间一长自然觉得无比寂寞。 小李毕业于国内一家非常不错的大学,专业就是电脑。四年的本科学习让他打下了坚实的专业课基础,因此应付美国的课程并非很困难的事。到是他在美国的生活让他觉得自己的英语水平有待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和美国人的谈话进一步了解当地的文化和风土人情。所以,学习之余,小李常常和多莉一起看电视、聊天。渐渐地,两个人的共同话题多了起来,从最初的一些简单的新闻扩展到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 小李觉得多莉一个人单独生活很不容易,加上年纪又比较大,生活上缺乏别人的关心和照顾,就主动用自己的闲暇时间陪她去超市购物,到公园散步,甚至还教会了她如何使用英特网查询信息。多莉也非常喜欢小李的为人,认为他有礼貌、热情、乐于助人,渐渐把他当成家庭中的一员来看待,节日的时候邀请他和全家一起共进晚餐或出游。她很了解一个外国留学生的辛苦,主动提出把小李的房租减半。小李一开始当然不愿意接受,因为他觉得自己对多莉的照顾纯粹是出于对一个老人的体贴,没有一点儿功利之心在里面。但是多莉坚持只收一半的房租。千般推脱,万般感谢之后,小李更加觉得要照顾好多莉了,而多莉也越来越觉得小李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样,甚至比一年才能来探望自己一两次的孩子还要好。于是,不经意之中,多莉时常向小李感叹:你要是我的孩子就好了。 小李并没有把多莉的话当真,认为不过是一个孤独的老人随口一说罢了。可是,一天下午,当他从学校回到多莉家的时候,多莉问起他将来毕业后如何打算的问题,是希望留在美国,还是打算回到中国去。小李如实地告诉多莉,自己希望能学有所用,在美国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美国在计算机软件发展方面的领先地位无疑会给他这样专业的人创造各种发展和学习的机会。“你难道不想永远留在美国,成为这里的永久居民甚至公民吗?”多莉直截了当地问。小李也坦白地回答说:“如果能拿到绿卡自然很好,那样就可以有更大的择业自由和发展机会。但是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申请绿卡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找到一份符合条件的工作,并且还需要雇主的支持。”“但是,如果你成为我的养子,你是不是就可以很容易拿到绿卡呢?”多莉又问。小李这一下子才意识到,多莉很长时间以来透露的想法是认真的。 经过几天的考虑,小李最终决定接受多莉的建议由她收养自己成为养子。一方面估计自己可以用更快的途径成为绿卡持有者,省去了很多麻烦,一方面又可以名正言顺地照顾多莉的生活。于是,小李和多莉一起到新泽西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手续办完后,两人又立即开始为小李移民到美国办理各种手续,填写了规定的申请表,并递交到了移民局。 没想到的是,一年半之后的一天,小李回家后看到一封从移民局的来信。信上拒绝了小李以多莉养子的身份提出的移民美国的申请,裁定多莉与小李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能使小李享受联邦移民法中规定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养子应享有的移民美国的权利。小李被来信的内容搞得一头雾水,既然州政府依法办理自己和多莉的收养关系,为什么移民局却不允许自己享受联邦移民法中规定的美国公民的养子应享有的移民美国的权利呢? 困惑之下,小李和多莉找到一位移民律师咨询。这位律师问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向他们解释到,根据新泽西州的州法,多莉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小李的同意收养后者为养子的,他们的关系完全是一个有效的收养关系。但是根据联邦移民法的规定,在收养申请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养的法律程序必须在被收养人16岁生日前完成;二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 尽管小李与多莉的收养关系是被新泽西的州法所承认的,但在小李被多莉收养这一事件中,收养本身并不属于移民法的范畴,而是归州法管辖的。总的来说,州法对收养关系的确立并无太多的限制,一个人甚至可以收养比自己年龄大得多的人。州法对收养关系的宽松管理也因此被一些人用来作为分配财产的有效工具。例如,美国绝大多数州不承认同性恋之间的结合关系,为了使自己的同性伴侣在自己有意外之后成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一些同性恋者会根据州法办理收养自己同性伙伴的手续,这样一来,在自己有意外之后,与自己相伴的同性伴侣可以以被收养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而避免出现自己的同性伴侣不得不通过法庭争辩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以期获得遗产的局面。 小李想通过他和多莉的收养关系申请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他必须符合联邦移民法里对被收养人所下的定义。移民法的执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国会专有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之一,因而在移民法这个领域里,国会所制订的联邦法具有最高效力,不但与之相抵触的州法一律无效,而且任何人若想享受移民法中规定的权利,就必须满足移民法的规定。因此,既然联邦移民法规定了只有在收养关系于被收养人16岁之前完成的情况下,被收养人才能享受以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养子/女身份移民美国的权利,就算新泽西的州法承认28岁的小李是多莉的养子也是没有用的,州法只能服从联邦法。所以,认为一个外国人只要被美国公民收养了就能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理解是错误的。 法律要点: 收养本身并不属于移民法的范畴,而是归州法管辖的。总的来说,州法对收养关系的确立并无太多的限制,一个人甚至可以收养比自己年龄大得多的人。 移民法的执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联邦政府专有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之一,因而在移民法这个领域里,各州法与联邦法相抵触时一律无效。 联邦移民法规定了只有在收养关系于被收养人16岁之前完成,并满足其它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作为美国公民的父母才可以为被收养的外国人申请移民的权利。 本文摘自《美国法律呼悠谈》一书 本书由美国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编撰 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 张哲瑞律师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精于办理各类移民案件。本律师事务所并在今年陆续出版了两本新书,《美国法律呼悠谈》和《百年沧桑--移民美国史画》需要移民服务的客户可以和他们联系,或访问他们的网站:www.hoo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