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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可以接受同性婚嗎?
對一般人和很多宗教而言,性事與飲食一樣,是節制的問題,而不是禁制的問題。宗教反對沒有節制的性愛,非要禁戒性愛。基督教的聖經,責備的是那些不受約束的性愛,「行淫」、「親男色」同罪(參提前1:10),即包括異性間的淫亂、姦淫,也有同性間的作孌童、虐男色,同樣被列為可憎之事(林前6:9)。但聖經卻無隻字否定戀愛,無論是異性戀,或是同性戀。愛是聖經倫理的核心,上帝之愛將人引向敬事上帝之愛,同時表現為尊重人人之愛。若人在其信仰與實踐上真實無偽,對其所愛之人堅貞诚摯,即使伴侶為同性,這種信徒,教會緣何拒絕?
同性由外觀到精神、肉體,彼此吸引愛慕,相互身分認同,是人群中少數的現象,可惜大眾投以怪異眼光,甚至遭到排斥,目前國家仍有逾八十個欲加定罪,逾十個會予處死。現代知識認清事實,要把扭曲了的觀念糾正過來,已知同性戀愛的天性傾向,絕非不正常。宗教精神,本應不離慈悲仁愛,可惜有人竟利用自己的宗教,散佈對非我族類的歧視,同性戀者尤為許多宗教共同針對。美國一份調查研究顯示,同性戀者有宗教信仰的超愈六成,然不足四成慣常禮拜。這個數字一方面讓我們知道,同性戀者並非一班拒絕宗教的叛逆之徒,然宗教的不友善,確使其中很多人蹣跚于靈性的道路上。他們尋找信仰家園,結果竟然一直要在教堂、真寺、會堂的門外徘徊,宗教對這群失散的羊,難道能夠無動于衷嗎?
宗教領袖的回應常是,上主至赦至慈至愛,我們一樣愛同性戀者這個人,然而無法苟同他們令人惡心的行為,他們必須從歧途回轉。可是上主果真嫌惡「同性戀」嗎?找遍經文,沒有任何一章一節這樣的記載。新約中保羅的確痛斥性放縱,無論是同性間的或異性間的,都在上帝眼中行可憎之事,但卻沒有提過同性之愛。希伯來聖經說過所多瑪人要羅得交出二位旅客,好任由他們為所欲為,他們以逆性的情慾一味行淫,遭受天譴,因他們找旅客強姦,犯的是罪,根本不是互相尊重的同性愛!古蘭經三番四次重提魯特即羅得宗族的這椿醜事,但那是攔路作惡,當眾宣淫,並不是指存在于同性之間的真愛。現代議題中的「同性戀」,未曾在聖典一切關乎救恩的啟示中出現過,今日所認識的同性戀愛與經書指斥的同性犯罪關係,是兩種性質相反的事。真诚的同性相愛與天啟的道德原理,絕無矛盾,本無二致。
宗教對真摯同性之愛已難公然反對,但不接受的又一理由是以上主造男造女,同性戀乃逆性之行,違背天然。古代見精神病者言行怪異,不像有上帝形象理性之人,以為鬼附施以拘禁毒打,後知只精神不正常,莫輕作神學的現成解釋。今知同性戀非病亦非精神缺陷,最多胼胝體稍大,他們絕對是常人,然常人之少數,其性取向的天性傾向成份無關道德選擇,落在聖書的沉默處,故不能作神學的直接推斷。
宗教對同性戀仍有保留,會以天性傾向不等于天定的定向,同性戀者有責任努力去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規範及接受教會認可的道德法則。但健康的社會,要少數服從多數,須與維護少數者的權利平衡。同性戀與異性戀無異,同有性認同和性表達的權利,戀愛不必偷偷摸摸,戀人可以自然表露愛意,並站出來向大家說我們相愛!社會團體的禮俗體統,對這些基本人權無從否定,不論異性或同性的互愛相戀。
好了,同性戀者相愛到一個地步,願意以身相許,為彼此的關係作出永久的承諾,他們便來宣佈:我們要結婚!這時莫說宗教領袖失聲大叫不可不可,就連世俗人也很多要皺眉瞪目!你們同性戀說是人權我們倒沒說的,現在還要結婚?過份不過份?傳統婚姻,一男一女,天經地義;今要兩個大男人成家?兩個小女子立室?這是甚麼道理!婚姻該傳宗接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有花無果,哪是婚姻?中國人嘛,婚姻大事,再現代化也不是這麼玩兒呀!西方文化,婚姻一樣是人人都當尊重的大事,婚姻為定制,建立在馬太十九4- 6的基礎上:「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在西方,婚姻制度視作上帝創造的神聖秩序,一男一女,性生活只在婚姻關係內,禁止婚前性婚外性,反對離婚等等,一系列觀念皆由此出。
然而進入現代社會,婚姻實不必為維持一個不變的傳統婚姻觀而犧牲現在與未來。婚姻是社會中具約束力的結合,在現代的社會有其公民權責的一面,和道德使命的一面,宗教對前者通常只能作道義原則的維護,對後者才可行使自身具體的裁決。教會的傳統婚姻,因應時代也非全無調整,離婚的實施有了變通,婚前性婚外性的私隱不會過問但懇切訓誡,唯有面對一男一女這問題,還很躊躇。兩男或兩女會相戀愛的事,教會不能視而不見,不便排斥歧視;對于同性真愛,宏揚博愛的宗教,更無理由反對;對于因真愛自然而來的性愛欲求呢?教會的回答唯只好一仍舊貫:不是婚姻,便是獨身;婚內有性愛,婚外唯貞操。因傳統沒有同性婚,那麼虔诚的同性戀教徒,只好堅忍有愛無性,終身豈不被逼要做無誓約的準修士或修女了?
再者宗教制度中的婚姻,在當代已難完全孤立于世俗婚姻制度之外。法律觀點下的婚姻有二,包括有婚誓wedlock的,及無婚誓普通法common-law的,即有核心家庭結合之實者。法律不會過問你們有愛否,有性否,只見證你們有無婚誓,只看有否共同生活的證明。隨著社會同性戀不再定作病判為罪,同性戀者交往、同居,都很自然。常久的同性戀關係,將涉及稅務遺產、社會保障、醫療福利等許多現實問題,這與異性伴侶當然享有之公民權利與義務無別,政府由普通法觀點須予以正視,傳統婚姻法定義一男一女的部分無論變動與否,結果仍不得避免普通法同性結合之承認,隨之而來的一步,便是應否提供同性婚誓服務?其實同性婚也非絕不存在的新鮮事,同性的結合,長相廝守生活,在希臘羅馬中古的西方,北美土著我國少數民族等不同社會都有傳聞記載,近十年才漸繼同性權益議題成為討論焦點。千禧年荷蘭開風氣之先,承認同性婚的法律地位,續有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及英國,這傳統婚姻家庭革命勢要一浪接一浪。法律觀點的同性婚,嚴格言也非僅限同性戀者之婚,會包括所有同性婚配,如雙性戀者、變性者、跨性者,這是對公民中少數性取向族群權益之保障,並作為穩定社會诚信制度之維護。人或懷疑這會否為多妻多夫群婚亂倫孌童獸交開了制度之門,則應屬過慮。因立法的精神要既無損大多數利益又維護少數的利益,特別是弱勢者如婦孺。若是破壞了人際的健全關係,產生性別不公或傷害兒童,法律必不姑息。社會制度之婚姻,因應現實需要變革,無損傳統宗教制度之婚姻神聖,宗教面對變革,難道只會紋風不動甚至阻撓反對嗎?
宗教制度中之婚禮matrimony,作為傳統婚姻代表,其實也非不變的。保羅對初期教會的教導,婚姻確是雙方相敬相愛的關係,道德含量遠超過時之希羅文化水平。但直至現代之前,婚姻的現實,一直不外是兩個男人的契約,各為自己的子女配對,直至十七世紀歐洲法院,仍常要處理父親欲取消子女自行安排婚姻的訴訟。婚姻定義如何完成,教會長久並不單以婚禮本身決定,而是看性交,完善與否還看有無子裔。永結同心的雙方情感滿足,進入婚姻考慮的核心位置,乃為現代之事,教會中新約婚姻觀的實現是在現代。聖禮sacrament的拉丁字源與希臘語之「奧秘」同義,新約裡本指基督之自己,後應用于表彰基督之受死復活的受浸及主餐,作為聖徒與基督聯合有份于聖寵的恩具。羅馬教漸發展為七聖禮,第三聖禮即婚禮,其重要好比舊約耶和華與以色列及新約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更正教則以聖禮只作標誌內在永恒恩典的外在暫時象徵,而婚禮非即聖禮,但為教會祝福新人的重要儀式。無論是奧秘、恩具還是象徵、儀式,選民或教會是否必待直解做有性徵的女兒身?當然不必嘛!故莊嚴誓願相愛到永遠者要結合請求教會祝福,必計較性別嗎?
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單一充足理由,能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婚姻制度世俗的一方,開始亮綠燈,宗教的一方,還是紅燈,部分宗派,如北美聖公會,正試閃黃燈。美國心理學會最新的立場是,同性婚既無法證明有害,至少可減少同性族群集體的長期精神壓力,故支持同性婚,此為法律公正和信仰道德外,另一精神健康的特殊立場。現代宗教如不自視與世隔絕,連帶法律與心理的意見,可否也一并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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