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后来又咨询了几位业内人士,得出的普遍结论是

Expriernce可以是取得Master Degree 之前也可以是之后。
从移民局approved 的例子来看,也基本上是这么办的。因为Master Degree本身不需要Job Expriernce就可以办EB2 的LC,移民局纵使想找岔,最后往往一番RFE后也不了了之。最多修改Job Deion重做PERM,case十之八九转一圈后还是会送到移民局。况且劳工部都批了LC,意味着已经审查并通过了beneficiary的资格,移民局再鸡蛋里挑骨头就没有太大的意思了。I-140审查的侧重点还是在公司(petitioner)的ability to pay上面。

我以为,一个好的移民律师,应该深谙移民局当前的操作细则与惯例,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为申请人争取权益,而不仅仅是只接十拿九稳的case。

就象辩护律师,做操胜券的案子没什么了不起,能把死的案子说成活的才叫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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