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洗钱'艺术' 金融开放使中国成洗钱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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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洗钱"艺术" 金融开放使中国成洗钱基地? 中国经营报

编者的话

继10月3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之后,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其目的均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中国的洗钱方式和洗钱严重程度到底如何?由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实施的一项调查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洗钱的方式趋于多样化,涉及的金额也急剧增加(详见本报10月16日第1674期A14版专题《未被观测的洗钱狂欢》)。同时,这次调查还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经作者独家授权,我们将部分案例予以刊发。

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江苏某市一高档商场开业。为此,商场特别制作了一款价值数十万元的纪念手表。当天,顾客蜂拥而至,都想目睹这一少见的奢侈品。但出人意料的是,商场宣布表已经被售出,人们乘兴而来,扫兴而归。据说,商场刚一开门,一位开着金杯面包车的神秘男子当场用现金买走了这款纪念手表。

用大额现金购买一块纪念手表,未免有点儿离奇。在转账、信用卡、支票等支付工具非常发达的今天,现金交易的比重越来越低。因此,这笔交易存在一定的洗钱嫌疑。

近年来,类似的可疑交易并不少见,在全国各地以各种形式出现。除了原有的跨国洗钱以外,利用中国地域辽阔的特点进行“跨省操作”,也成为犯罪嫌疑人洗钱的重要手段。此外,洗钱的数量也由原来的大额集中交易,逐渐转向“化整为零”,从而加大了洗钱监测的难度。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洗钱方式更表现出一定的“地方特色”。

两广地区:走私、购物、赌博

王先生每个月都要去香港购物数次,每次都会购买迪奥(Dior)、古姿(Gucci)和路易·威登(LouisVuitton,LV)等奢侈品,最多的一次,王先生在一个月内买了4个LV女士皮包。他坦陈,自己实际上是在为某些人洗掉“黑钱”,“黑钱”转成实物后,或是使用,或是送礼,或是收藏。

广东、广西分别与香港和越南相邻,居民通过这里的口岸出境旅游、度假和消费相当方便。2005年以后,中国游客携带现金出境的金额被放宽到了两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出境购物的人日益增多,其中,利用购物之名进行洗钱的人员占了相当的比例,王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像王先生这样的案例,在广东、广西等地并不少见。调查结果显示,人们普遍认为广东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洗钱状况,表现为洗钱的方式多、涉及面广。除了购物以外,赌博也是小额洗钱常用的方式之一。经常出境的罗先生介绍,每年都有许多人从香港绕道或直接去澳门,在公开赌场大肆赌博。这些人无论输赢都兴高采烈,并不是因为赌博的冲动得到满足,而是因为“黑钱”经此一赌就完成了“漂白”,“赢了最好,输了也总比钱放在手上不能用要强。”

除了通过购物、赌博等方式进行小额洗钱以外,通过走私和假贸易等手段进行大额洗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通常的货币走私途径是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存入国外金融机构。直接货币走私的风险很高,但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因为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安全隐匿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人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人。而随着海关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广东货币走私的手法也在不停地变换。

广东某银行国际业务部经理告诉我们,2005年,某公司获得了境外关联公司两笔大额美元捐赠。因为属于非资本项下的交易,两笔捐赠得以顺利汇入,并在短期内迅速结汇。这种手法既规避了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需到商务部审批的管理规定,又规避了借用外债受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的限制,同时也逃避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监控。这种利用法律空子打“擦边球”洗钱的方法比较常见——在日常贸易中利用关联交易、赠予等形式,将大额资金转到香港或国外账户等等。

在广西,人民币在中越边境的流通很频繁,而且使用范围也很广。据统计,2005年以后,每天进入越南的中国游客超过2000人,以每人携带1000元~6000元人民币计算,每天流向越南的人民币约为200万~1200万元。根据我们在调查中得到的认同度(洗钱比例约为5%)估算,每天经由“合法”通道洗钱的金额约为10万~60万元。这部分资金流出境外后,大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汇兑。越南的“地摊银行”随处可见,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兑换只需提前半天预约,地摊银行根据官价(国家牌价)和市场价(黑市价)的中间值进行货币兑换,从中赚取约为1‰的利差。

江浙闽:地下钱庄几成洗钱中心

如果你幸运地中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彩票,兴奋之余你也许会“心疼”一下,因为兑付而必须交纳的20%税收。但在江浙闽等地,可能你会碰到更“幸运”的事情:有人会掏50万元现金来购买你这张尚未兑付的彩票。虽然这个“傻瓜”损失了10万元,但他们得到的却是40万元的“正当收入”,因为他们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洗钱。

江浙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而福建沿海地区的走私案件也时有发生,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三个地区的洗钱情况也非常严重,其共同点是形式多变,相对于购买兑付前彩票这种“小儿科”的方法,还有五种“武器”经常被职业洗钱人运用自如。

利用虚假贸易。洗钱者将犯罪收益购买的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商业交易,伪造单据到银行兑现。有的洗钱者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掩饰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利用信贷回收。一些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如存单、债券等)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不动产、企业或其他资产,任凭银行将抵押品变现。

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大宗交易。在股票市场,一些洗钱者利用股价变化起伏较大且交易痕迹不易调查的特点,以大额资金快进快出,一举达到“变身”的目的;在保险市场,他们常常“长险短做”,购买高额保险后迅速退保,通过这种方式“净化”黑钱;在期货市场,交易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他们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益投入其中,变幻莫测的价格、复杂的交易技术、来源广泛的交易资金等,能使犯罪收益很快隐匿无踪。

利用“地下钱庄”。在浙江和江苏等地,洗钱者利用地下钱庄,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转移犯罪收益,这种方法甚至已经成为“常态”。在南京、杭州的一些报纸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广告:“1000万元以下贷款,2~3天内放款。”这就是典型的地下钱庄行为。洗钱者可以利用他们完成活动。某企业主赵先生就告诉我们,前年冬天,他的资金链面临断裂,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找到了地下钱庄,对方在两天内为他筹集了500万元,半年后赵先生归还了本金和30万元利息。而这些资金的来龙去脉,除了钱庄老板外无人知晓,但经此半年,这笔资金的“身份”已经变成了企业的营业利润。

利用大额投资。买卖房地产、贵重金属、古玩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楼市洗钱比任何领域的洗钱犯罪更加隐密和不易掌控,而且调查起来还会面临很多技术、人力和资源壁垒。调查中我们发现,江浙闽等地的商品房空置率与商品房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但这些空置房实际上并非滞销,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被人出于洗钱的目的而购买囤积。江苏某国企原总经理在南京有2套别墅和3套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在北京和上海也各有一处房产,而其正常收入显然是不足以支付这些高价商品房的。

除房产外,艺术品也被洗钱者加以利用。某拍卖公司总经理透露,很多拍卖会实际上就是“洗钱会”。例如,洗钱者以两万元购得一幅画,并委托拍卖公司竞拍,当画以几十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成交后,“拍卖所得”就变得合理合法。在这个过程中,竞拍的资金事实上是洗钱者“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只不过需要委托亲戚朋友出面,在拍卖会上竞拍,并交给拍卖公司一些手续费而已。而充当洗钱工具的画,可能一文不值。

贫困地区:参与“政府项目”

通过参与“政府项目”,将“黑钱”洗白,是洗钱者在这些地方屡试不爽的手段。在西北、东北以及其他贫困地区,这种方法成为洗钱主流。在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急于引进外部资金,改善当地经济状况,往往会给予投资者比较优惠的条件,而审查则相对宽松,这客观上给了洗钱者极好的机会。

这些“黑钱”往往都是通过跨境转移后再度入境,在走访的过程中我们得知,许多大投资者都是外来户,身份神秘,在项目盈利后一般都会撤走部分或全部资金。很显然,他们的目的并不是高额利润或支援当地建设。由于以往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监管部门的防范整治手段也很有限,面对这种来去自如,来源广泛的资金,实在有些防不胜防。但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执行,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控制。

必须认识到,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必然会使得洗钱者利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的特点,将中国作为他们洗钱的新据点,特别是中国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对资金的渴求,客观上为这些地下资本跨境流动创造了条件。中国反洗钱运动将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挑战,我们需要做好与国际狡猾的洗钱组织做斗争的准备,保证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为百姓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罗鹏 赵炜)

(本文是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金融体制改革与货币问题研究》(编号04JZD0013)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未观测金融对经济运行扰动的统计检测研究》(05BTJ004)的部分调研成果。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资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摘要

《办法》所规范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必须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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