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内阁为特别费解套:用剩不须缴回
DWNEWS.COM-- 2006年11月30日4:2:25(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
中国时报蔡慧贞、刘凤琴报导,行政院昨日在院会进行「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进」临时报告案。法务部认为,特别费固然须使用于公务所需,但认定较宽松,具有对首长「实质补贴」性质,相关支出「难以截然划分公私」,且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
查多年前旧帐并不合理
施茂林在院会报告时也特别说明,法务部是以行政院的法律顾问的立场,提出法律意见,无涉民、刑事问题,只是就特别费的发展背景、报支程序、核备等行政沿革着墨。「法务部不会责令高检署将报告转知各地检署检察官,但会张贴上网,供检察官作为办案参考。」
施茂林认为,如果特别费照现在这样告来告去,问题将十分严重,包括民代的助理费、出国补助、出差费可能都会被告发,争议将无止息。由于特别费的制度行之有年,一般认为具有实质法的效力,已领具核销的费用,超额支出部分不增加,未用完的惯例也无要求要缴回,如今竟一夕间要追查多年前的旧帐,并不合理。
法务部认为,各机关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会议释字四一九号解释理由书上所谓的,「遵循『反覆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的习惯法之行政作为」。
施茂林提醒,依惯例承袭下来的做法,也应考量维护政府形象与首长、承办人员对处理惯例的信赖。「且审计单位隶属监察院,具有准司法性,已经审计单位核销的费用,不能随便推翻。」
主计长也同意宽松认定
施茂林强调,依数十之年惯例,特别费领取与支出并无明确或严格规范,相关首长与办理报支的行政人员对特别费的认知,也多基于是「首长须做额外支出(财务上之特别牺牲)的补贴」,相关支出实质上「难以截然划分公私」,因此,「对过去特别费的支出予以过度检视,当非此制度设计之原意」。对特别费案,他认为,检察体系应有统一的标准。
主计长许璋瑶亦持相同主张,认为特别费动支要件系朝「从宽发展」,五十余年来,一向基于尊重、信赖首长、副首长,采「宽松弹性」的认定。只要在核定预算额度内,检附相关的合法凭证,或在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副首长的领据,各机关会计人员仅就凭证作「形式审查」。
许璋瑶指出,民国四十一年始建立特别费制度,六十二年增订特别费半数范围内可领据动支,早年因薪资待遇偏低,各级机关首长、副首长基于职务关系所需的招待、馈赠等花费,如由其个人自薪资中支付,并不合理,因此编列此一专属特定款项,供其统筹支配运用。
许璋瑶强调,特别费从预算的编列、经费的报支、核销,会计报告的产生,到决算审定,循例完成相关的法定程序,「长期以来并无争议」。
北市府欣慰促勿混谈国务费
另据刘添财、蔡慧贞报导,法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昨日在行政院会上对首长特别费做出明确解释,原本保持高度「戒备」状态的北市府高层,在得知中央相关部会的解释之后,态度稍转欣慰,认为只要政院主计处本于主管机管立场进一步做解释,相信一定可以供检方做为调查的重要依据。
代表马英九列席行政院会的北市副市长陈裕璋,昨也在院会中发言表示,首长特别费不须单据的半数,领出后是否为公款?未用完是否应缴回?中央应做说明,以杜绝争议。下午陈裕璋特别将发言内容传真给行政院列入纪录。
陈裕璋进一步说,先前实务运作上,北市府也依照一般凭证支领,一旦首长出具领据,贴在凭证上,即已完成核销。他指出,因此在实务运作上,相关款项到首长帐户后,其实都是由当事人自由支配。如果把这笔钱仍视为公款,会变得非常复杂,实务上也不可能。此外,既然已进到个人帐户自由支配并已核销,也没有追缴问题。
不过,对于政院将国务机要费视同首长特别费,北市法规会主委陈清秀表示,两者性质大不相同,陈水扁家庭受到检方起诉的还是等同需要单据核销的那部分,岂能混为一谈?
陈清秀强调,法务部及中央的主计处看法已渐趋北市府的见解,可见真理愈辩愈明。既然一半不必单据核销的首长特别费属行政惯例,就没有图利的故意,既无图利的故意就没有犯罪问题,法务部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运作结果。这对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处理具有正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