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府保全事證 合議庭駁回 列舉八大理由 張熙懷出奇招

2006.12.23  中國時報
赴府保全事證 合議庭駁回 列舉八大理由 張熙懷出奇招
張孝義、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貪汙案的第二次開庭,發生戲劇性的變化,蒞庭執行公訴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主動「解密」,要求查明封存的三袋「機密證物」是否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同時提出八大理由,向合議庭聲請立即前往總統府,保全總統府核定機密的事證,但是被合議庭駁回聲請。

認有利被告 府不可能湮滅

合議庭下午一時十五分退庭,經過四十多分鐘的評議,認為檢察官的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證據的要件,應裁定駁回。依刑訴法規定,此裁定屬訴訟程序裁定,不能提出抗告。

合議庭駁回理由是認為,檢察官當庭已陳明相關資料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合議庭也認為六項祕密工作,都屬對被告有利的,主管機關(指總統府)應不可能有湮滅、隱匿、變造、偽造此部分文件之虞。

國務費案中,因起訴資料內,有三袋內含陳水扁指稱的六件所謂祕密外交工作資料,因偵查檢察官陳瑞仁是以密封方式保存。為釐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張熙懷特別聲請合議庭法官,能夠會同檢察官、被告律師,一起前往總統府調取有無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及方式等相關資料。

張熙懷提出應保全的事證有六項,分別是:「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來自曾天賜新台幣三百廿萬元之秘密外交部份;「F案外國公關公司」。其他還有「資助海外民呷耸俊埂ⅰ父笨偨y呂秀蓮之台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之秘密外交工作」。

張熙懷除當庭向合議庭遞出聲請狀,還一字一句地詳細敘述,指這些「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資料,都應該有包括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之位置及方式等等相關,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張熙懷提出了八大理由,也是一字一句記明筆錄:

一、上述六件事務工作是否係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尚有爭議,亟待確定。

二、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與否,影響本案當事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

三、是否係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法院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攸關本案日後得否以公開方式審判之。

檢指有偽造前例 應加防範

四、本案偵查程序中,被告林德訓、陳鎮慧與曾天賜、種村碧君等彼此勾串,竟為虛偽不實證述,並提出偽造之領據以佐彼等的謊言,意圖讓檢察官認定「甲君」確有領到國務機要費,惟遭識破,被提起公訴。本件既有勾串證,偽造證據之前例,因此證據確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礙難使用之虞。

五、本案於偵查期間,秘密外交工作,隨案情之發展,次第陸續被披露,到底有多少秘密外交工作?是否確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之秘密外交?深不可測,已啟人疑竇,恐有移花接木之舉。職是之故,唯有迅即調取或扣押核定國家機密之相關資料,方為開啟本案審判程序之首要工作。

六、本案於偵查期間,上述六件事務工作,內容先後為被告等或證人等所披露,也有相關文件被提出使用。所外露之內容或提出之國家機密,又未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授權,則對外披露者或提出使用者,恐有違法之虞。本案審理期間自應先釐清相關卷宗及證物,是否係屬於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範圍,避免觸法。

七、本案為社會矚目之貪汙案件,為社會公眾所關注,若無法即時認定上述六件事務工作是否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核定之國家機密,勢將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無從速審速結,有違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所揭示,應迅速周詳調查證據、審判程序連續行之旨,因此保全證據有其急迫性。

第八項理由是由張熙懷口頭補述,張熙懷說,他知道總統夫人身體不好,調取或扣押證據,立即判定是否與國家機密有關,可以讓吳淑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對健康有幫助,檢方唯一的出發點就是保障人權、盡快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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