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嫂未起訴 推論不離譜

2006.10.03  中國時報
扁嫂未起訴 推論不離譜
張升星


鬧得滿城風雨的SOGO禮券案終於由檢察官偵結起訴,檢察官對林華德求刑三年六個月、徐旭東兩年六個月,遠東集團的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黃茂德、李冠軍分別求刑兩年,而李恆隆與賴永吉則因已有前案繫屬,所以併由前案審理。上述各該被告的罪名分別為背信和偽造文書等。至於與總統府相關的各該人士,從第一夫人吳淑珍、御醫黃芳彥、副秘書長馬永成、陳哲男等均因查無犯罪事實而逕行簽結。

檢察官如何認定各項犯罪事實的理由,當然必須詳讀起訴書後才能明瞭。不過從檢察官只有起訴長袖善舞,縱橫江湖的紅頂商人來看,顯然在檢察官的眼裡,這樁金錢遊戲的本質就是爾虞我詐,機關算盡的商業掠奪,至於穿插其間的吳淑珍只是各方人馬競相拉攏,招搖撞騙的樣板。這個由檢察官所勾勒出的圖象,顯然和輿論繪聲繪影的指控第一家庭介入SOGO的經營權有很大的出入,也引發在野黨的嚴厲批評。然而如果檢察官的認事用法符合經驗邏輯和論理法則,則其職權作為就應該受到尊重。


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的規定,雖然吳淑珍不是公務員,但若其與其他公務員共犯(例如金融界的公務員因為收賄而決定對SOGO案紓困),仍有成立收賄罪的可能。然而本案因為沒有公營行庫牽涉其中,也沒有公務員因為違法授信而涉案,所以即使檢察官認定吳淑珍確曾「間接」收受SOGO禮券,仍難據此認定吳淑珍收賄。

此外檢察官認定吳淑珍「間接」收受禮券的金額只有二十七萬七千元,顯然與SOGO經營權的鉅額利益不成比例,因此難以認定兩者具有對價關係。如果吳淑珍收受禮券的金額確實無訛,那麼檢察官這樣的推論理由,縱使不贊成,但是至少還不離譜。這和台開案的簽結報告中,檢察官把趙玉柱和耐斯公司間三千萬元的往來(由耐斯公司應趙玉柱要求以面額五十萬元,共計六十張的台支本票交付),直接認定屬於借款,而與趙建銘嗣後三度以電話向財政部官員關說國票金控人事案等並無對價關係云云,SOGO案的理由應該還是比較有說服力的。

按照起訴書的記載,最可疑的角色反而是黃芳彥,先是跑到美國裝病不出,被迫回國後又扯什麼上帝在沙灘上的一對腳印的空話,結果卻在本案中獲得高達二百十九萬五百元的禮券,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李恆隆必須支付黃芳彥如此高昂的代價?這般行徑其實和司法界中買空賣空,唬弄被告的司法黃牛頗為相似。所以,黃芳彥到底有沒有仗恃者第一家庭御醫的身分,打著吳淑珍的名號詐取財物,應該是檢察官追查的重點,總不能因為反正坑殺的是章民強父子的財產,根本沒有人喊痛,就草草了事。至於其他鉅額禮券的流向,如果交待不清,顯然還是會讓在野黨有作不完的文章的。

套用現在最流行的術語,社會一定非常期待檢察官藉由本案的偵查重新樹立「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這種希望絕對具有正當性,只可惜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本案的政商巨室罔顧官商分際,行止惹人非議,固有不當,但是只要符合「最低」的標準,就能過關。至於能否母儀天下,懿德流芳,並不是司法審查的標準。

換句話說,禮義廉恥,司法只能管「廉」,其他的就委諸公民社會的自覺吧!(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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