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4 中國時報
SOGO案 結案書類內容邏輯大有問題
王己由/特稿
SOGO案的偵查結果想當然爾的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姑不論檢察機關是否刻意護航,單就結案書類,在邏輯上就大有問題,可挑的毛病不知凡幾,何能服人?
首先,檢方起訴林華德等人,犯罪事實中一再提到林華德恐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將危及林與李恆隆原計畫獲取的利益。這種推論表面上不容易看出問題,仔細推敲後,邏輯不通的問題就隨之浮現。
深究內涵 可議之處即浮現
基本上,SOGO案中最大的「好處」在於太百股權移轉遠東集團的過程,其中的利潤高達百億元以上,所以,幫助遠東阻寒舍,確實對李恆隆比較有利。但是,反觀檢方起訴,遠東、寒舍爭取太百經營權的時段相當,而且都是先與太設章家接頭,當時的林、李二人何來的好處?
如果林、李二人與遠東集團早有肿h也不無可能。但是,睽諸起訴書,遠東集團一度與寒舍接頭,表達共同合作投資意願被拒後,才轉與林華德、李恆隆合作。換言之,遠東與寒舍既然都有投資意願且一度智蠛献鳎?秩A德等人阻止寒舍究竟能獲得什麼好處?檢方起訴書卻沒說明,不無「倒果為因」之嫌。
其次,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接受高額SOGO禮券的部分,檢方的結案書類幾乎完全依當事人的說法當作心證的依據,缺乏其他方面的查證比對。尤其是對於黃芳彥身兼第一家庭御醫,身分極為特殊,無功而受有巨祿,檢方卻僅以當事人自白就草草交代,何能讓眾人心服?
以當事人自白交代 太草率
第三,檢方偵查SOGO案,多是採用函查方式進行,沒有強制作為。不過,以往的經驗顯示,函查方式無論對機關、企業,都不見得能得到真實資料,尤其是遇到犯罪可能或商業機密的情況,檢察官怎麼可以不展開強制作為。
以ETC案為例,地院合議庭分別向交通部及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函查資料,卻得到拖拖拉拉的回應,合議庭斧底抽薪,分別傳喚當時的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市調處長蔡中鈺到庭,待查事項即「勢如破竹」。
檢察官經驗不足,是有必要磨練,但是,SOGO案何其重大,豈可利用這種社會極度關注的案件「操兵」?如果起訴書類都邏輯不通,檢察體系怎麼經得起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