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許施林,北縣人,男,往來兩岸的律師與台商顧問。簡介表示,筆名是民進黨前4位主席的姓氏。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
笑談--所謂的第一冤案
2006/11/11 00:08
黃許施林
看了這位仁兄寫了不少大作,內容很多講了不少,就像陳總統的人民報告一樣,說了半天有看沒有懂,寫了一堆所謂的〔有罪推論〕和〔無罪推論〕?呵呵!好吧,筆者不善長篇大論,也怕構陷他人模糊,我們就簡單的從法理來談談吧!確定一個刑事案件的發生主要有幾個原則,首先是否構成犯罪要素,再者依大陸法系而言必須是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溯及既往等,而不是雞同鴨講的別人在問現在幾點,你卻一直告訴別人我在那。
就陳總統所謂的減薪一半所以不會貪污,他強調的是所謂的犯罪動機、意圖,和所謂的成年男子有XX就是YY,那個XX僅是工具而已。呵呵!照這個邏輯來看,買菜刀的人都是殺人犯囉??沒有犯罪意圖或侵害的客體的話,是犯罪嗎?所以其所說的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成立原因在此,不是因為所謂的〔有罪推論〕和〔無罪推論〕!
再者,依罪刑法定來看,扁嫂之所以收他人贈送的SOGO禮券而不被起訴,是因為〔無罪推論〕嗎?不是,是刑法上未定非公務人員的貪污罪責,也因其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份,不是犯罪的主體。然若依其所言,有XX是YY嗎?若您所性侵的是雌性動物,如:豬、狗或其他家禽等,那也不是YY,頂多是個違反動物保護法,我們只會給予您道德上的譴責,也不會因〔有罪推論〕而起訴您的;牠們若不能自行舉發甚至有人檢舉的話,您還可能無罪開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