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 國務費釋法再寬鬆 扁珍仍難開脫

2006.11.30  中國時報
國務費釋法再寬鬆 扁珍仍難開脫
林庭瑤/新聞分析

行政院長蘇貞昌宛如化身救世主,直言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盡皆歷史共業。表面上看似為陳水扁解套,但究其實,因為扁珍涉貪汙案關鍵有二:一是用「假發票真核銷」;二是「犯意明顯」。縱使行政部門依照慣例放寬釋法,仍難以力挽陷入司法流沙的第一家庭。

主計長許璋瑤將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綁在一塊,認為國務費混雜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性質,也應給予總統較大的彈性空間。不過,許璋瑤頂多認定部分具有特別費的性質,而不是全部,但對另外半數,是否也視為是特別費,許璋瑤則語帶模糊。

出現假發票 就罪證確鑿

事實上,檢察官陳瑞仁偵查國務機要費一案,已採取主計處的認定標準,放過「機密費」,而僅就「非機密費」部分調查。因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不用單據核銷的部分只要說「花玩了」,檢察官沒辦法證明;但是需要單據的部分,出現「假發票」就罪證確鑿了。

再者,檢方根據「即成犯」觀點來認定,檢察官只要舉證出假發票領出現金就足夠了,沒單據的部分無法舉證。這也是檢方放掉國務費領據部分的原因。

單就國務機要費需要憑證部分,檢方就查出吳淑珍用一千四百多萬的假發票報銷,陳水扁接受偵訊時也自承,收到吳淑珍蒐集的發票後再轉給馬永成報帳。如此一來,「假發票真核銷」的證據確鑿。

此外,在陳瑞仁的起訴書劈頭第一段,直指吳淑珍明顯「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陳瑞仁在文中還不忘鉅細靡遺交代,吳淑珍如何親自購買蒂芬妮、卡迪爾的鑽戒,還量指圍,私人發票藏在國務機要費中,顯然「明知故犯」。

發票小換大 馬並無犯意

相較之下,馬英九捲入的特別費風暴,因為對秘書用「大發票換小發票」並不知情,因此沒有明顯「犯意」。檢方也僅能偵查需要單據部分,馬在這部分還沒出現重大爭議。

再就法務部的報告,認定特別費「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幾乎看成制度上提供首長的薪資補貼;就此觀點來看,馬英九匯入個人帳戶的爭議解套,所剩下的則是在需要單據部分,所謂「大發票換小發票」的問題。

由於我政府採取權力分立的政治體系,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分立的,行政部門放寬相關法律解釋,司法機關尊重之餘仍有其自主性。尤其第一家庭涉貪弊案已成為國人檢視司法的重大指標,司法機關的起訴和判決結果,行政機關也必須有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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