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一)  病例
 
    这是一个被人讲过的老故事。 

  公元1839年,即清道光十九年,山西官场出了件怪事。介休县一位姓林的县长(当时的正式称谓是“知县”),向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告发一系列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并请求省府转呈中央。揭发的内容有二十二条,几乎涉及本省所有主要官员,还涉及到一个大学士(汤金钊)和一个尚书(隆云章)。明清两代,有内阁,无宰相,身为阁臣的大学士地位很高,实际上被官场和民间视为宰相。尚书当然就是部长。那时中央政府只有六个部,即吏部(管官员)、户部(管财政)、礼部(管教化)、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刑律)、工部(管建设),所以尚书的地位也很高。清代官阶,内阁大学士正一品,尚书从一品,都是“位极人臣”。涉案官员的级别如此之高,范围如此之广,一旦上报朝廷,惊动圣听,立马就会引起轩然大波,不知多少人身家不保。

  山西藩台张澧中接到报告,顿时吓出一身冷汗,一连几个晚上睡不着觉。他太知道这里面的利害了。林县长的报告是正式公文,压是压不住的。林县长的举报证据确凿,赖也是赖不掉的。赖,只会越描越黑;压,则犯了欺君之罪。当然,就这么交上去也不行。因为这些事他自己都有份。思前想后,只好硬着头皮向新任巡抚杨国桢汇报。

  这里我们要稍微交代一下清朝的官制,因为这点知识我们总归用得着。清制,省一级的地方官和府、州、县不同,是两个,即藩台和臬台。藩台和臬台同为省长,只是职权范围不同。藩台的正式官名是承宣布政使,简称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外,省内官员的升迁调动,理论上也归布政使管。臬台的正式官名是提刑按察使,简称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和监察。另外,也管邮政和监考。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有自己的衙门,也都有相当于现在厅、局、科、办的下属职能部门,是地地道道的一级地方政府。布政使的衙门叫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的衙门叫按察使司(臬司),号称二司。二司是平级单位(藩司地位略高),平时各行其政,遇到大事则要由二司会议,所以藩司和臬司合起来才是省政府,藩台和臬台也都是省长。

  不过藩台和臬台并不是省里的一二把手,因为他们之上还有巡抚。巡抚才是真正的封疆大吏。有人因为巡抚统领一省事务,就说巡抚相当于省长,其实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巡抚和总督一样,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的“省之上级官员”。他们是中央官,不是地方官,因此也都有中央政府的职衔。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是名义上的监察部部长。巡抚则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是名义上的监察部副部长。中国历朝历代都有监察部,起先也都叫“御史台”(汉初也叫“御史府”),明太祖洪武年间改为“都察院”。都察院长官叫都御史,副长官叫副都御史,都分左右。左职留在中央,主持监察部(都察院)日常工作;右职派到地方,作为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大员。所以,总督和巡抚,原本不是地方官,而是特派员。

  总督和巡抚不但是监察官员,还是军事官员。除兼任监察部的部长、副部长外,总督同时还要兼领兵部尚书衔,是名义上的国防部长。巡抚则兼领兵部侍郎甚至兵部尚书衔,是名义上的国防部副部长甚至部长。巡抚和总督既然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省之官”,他们的衙门也就只有一些普通工作人员和私人聘请的“幕友”(秘书),没有下属职能部门(厅、局),因此不算一级地方政权或政府。从法理上说,省政府只能是藩司和臬司。

  总督和巡抚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官员,开始是非常任的,有事情才指派。但久而久之,就变成常任的了。清代的情况,大体上是巡抚管一省,总督管多省(二个或三个),只有直隶和四川例外。直隶和四川是只有总督没有巡抚的,他们也只管一个省。于是巡抚就成了省里的一把手,藩台(布政使)变成二把手,臬台(按察使)变成三把手。巡抚正二品,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清代省里面负领导责任的官员,主要就是这三个。

现在省里出了这样的大事,作为二把手的藩台张澧中不敢擅自作主,便向一把手巡抚杨国桢汇报。杨国桢刚刚调到山西不久,正在雁北地区(当时叫朔平府)视察。看了林县长的举报,大为惊诧。林县长说,我们山西,每当钦差大臣(比如大学士汤金钊和尚书隆云章)驾到时,总要由太原府出面,以办公费的名义向山西藩司(省政府)借二万两银子做招待费,事后再向下属层层摊派。每次摊派的数目,总在三五万上下。这当然是明显的违法乱纪。因为朝廷三令五申,各级官员务必奉公守法,不得铺张浪费,更不得索贿受贿。钦差大臣代天子巡视,就更应该以身作则,怎么可以这样骄纵奢靡?招待一下就是二万两银子,吃工作餐难道要用这么多钱?剩下的钱到哪里去了?是不是落进了钦差大臣的腰包?这是一。其二,招待钦差用了二万两银子,收上来的摊派费却是三五万,多余的钱又到哪里去了?是不是落进了张澧中之流的腰包?要知道,三五万两银子可不是小数。据吴思先生计算,它相当于1000万人民币,在江南一带可以购买二三百处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如果用当时官员的俸禄来计算,则相当于一个一品大员200年的薪水。所以,这两条要是深究起来,张澧中也好,汤金钊和隆云章也好,不掉脑袋,也得掉乌纱帽。

  问题在于,张澧中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他们胆大妄为,更不是他们的发明创造。全中国各省各府都是这么做的,只不过因为各地贫富不均,银两的数字有些出入罢了。大清帝国的官员们心里都很清楚,他们的前程并不掌握在老百姓手里,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里,而是掌握在上级官员手里。我们知道,当时全国共有18行省。每省一个布政使(藩台),一个按察使(臬台),就是32员。此外,一省一个巡抚(直隶、四川的抚职由总督兼领),共16员。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各总督一员(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没有总督管),共8员。这样,仅省与省之上级官员就有56人。皇帝能看住这些人,就算不错。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实是管不了的,得靠总督、巡抚、藩台、臬台他们来管。这个道理,道、府、州、县们都明白。

  问题是,上级官员虽然权力很大,油水却不多,因为他们并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而且,官越大,离老百姓就越远,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难。这就要靠下级官员来“孝敬”。我们知道,帝国的官员包括中枢官员(京官)和地方官员(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州官、县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总督、巡抚、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级官的。“牧民之官”地位低、权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则相反。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来孝敬,中枢官则要靠地方官孝敬。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盘。这地盘上不但长庄稼,也出银子、出女人。地方官要拿一点来用,是很便当的(州官和县官则尤为方便)。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牧人要从“羊”身上拔几根“羊毛”,还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够当上牧人,全靠上级官员关照(总督、巡抚、藩台、臬台们则要靠京官关照)。那么,难道不该贡献一点“羊毛”?所以,作为一个地方官,招待来地方视察的上级官员,是他们的本分。下级地方官为自己的上级招待上级“出血”,也是他们的本分。比如省里招待中央来的领导,当然要由县里出钱。中央来的领导虽然不会领县里的情,但省里会领。作为一个县长,这也就够了。县长只要哄得省长高兴,前程就有了保障。要他出点钱,他不会有意见。至于省里在计划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县里向乡里、向百姓收税收费的时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吗?

  因此张澧中他们的做法并不标新立异。他们遵守的,是官场中一条虽不成文,却约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规矩,当时的说法叫做“陋规”,也叫“规礼”。反倒是林县长的揭发有些“出格”,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这官还想不想当了?所以,杨巡抚看了张藩台汇报,便对陪同视察的朔平知府张集馨说: 你们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

   荒谬自然有荒谬的原因。原来,前次省里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县查案子的时候,林县长卑躬屈膝百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就连虞专员要泡妞,林县长都帮着找人,临了还让他腰包鼓鼓,满载而归。然而虞专员回到省里却没有说林县长的好话,反而撺掇张省长把林县长的一个小岔子上报中央,害得林县长鸡飞蛋打,丢了乌纱帽。你想,县长巴结专员、省长,不就是想落点好处么?即便不能青云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顶戴。现在倒好,林县长不但没了升官的希望,连一个小小的县太爷也做不成了,那他凭什么还要巴结你?他又岂能不报这一箭之仇,岂能不设法把自己的“损失”补回来?林县长心里很清楚,张省长断然不敢将材料上交。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笔,让你们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林县长现在成了光脚的,他怕什么!

  这件事最后由二品大员张省长向林县长低头,重金买回举报材料了结。具体的价码,是现银一万(可以买三个县职),并将林县长任期内的亏空一笔勾销,由后任承担。作为知情人之一,时任朔平知府的张集馨在他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一书中记录了此案的全过程。吴思的《潜规则: 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以下简称《潜规则》)一书也引用了此案。根据这个案例,也根据其他证据,吴思先生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 历史上的中国官场实际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红头文件来运作,而是靠一系列虽不成文却约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规矩来维持的。这样一种规矩,吴思先生称之为“潜规则”;而在我看来,由此表现出来的腐败,就该叫做“非典型腐败”。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二)  所谓陋规

 
   所谓“非典型腐败”,就是看起来不像是腐败,或不被认为是腐败的腐败。上述由“潜规则”导致的腐败,就是不被认为是腐败的腐败。你想吧,杨巡抚接到张藩台汇报以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山西的腐败怎么如此严重”,而是“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可见这种腐败在杨巡抚的眼里,是不能算作腐败的。相反,揭发这种腐败,才是荒唐。一种腐败到了谁揭发谁可笑的地步,就不好算是“典型腐败”了。因为明也好,清也好,或者别的什么朝代也好,并非什么腐败都不反。比如科场舞弊泄露考题,或者贪赃枉法草菅人命一类,就不会有人认为不该揭发,也不会有人胆敢隐瞒包庇,除非与自己有极大的干系。但即便隐瞒包庇,也要担天大的风险,而且事发以后也很少有人同情,幸灾乐祸的倒大有人在。这类腐败,就是“典型腐败”。 

  前面说的借款集资招待钦差一类则不同。如果不是虞专员自己不守规矩,碰巧林县长又是一个并不好惹的奸猾老吏,这事就根本不会有人揭发。而且揭发以后,大家还不以林县长的做法为然,可见大家都不把这事看作腐败。不过,这种做法虽是成规,毕竟犯了王法,也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因此又不能说不是腐败,只是不够“典型”而已,所以叫“非典型腐败”。

  非典型腐败的表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陋规”,也就是吴思所谓“潜规则”。陋规也是老早就有随处可见的。不但上级来了要招待,要请吃,要送礼,要送钱(正式的名称叫“程仪”,也就是“路费”的意思);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也要送礼送钱。送给地方政府的叫“使费”,送给中央部院的叫“部费”。这里我们必须说清楚了,这些下级官员到上级部门去办的事,可都是公事。给公家办事还要自己另外掏腰包,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中央设立各部,地方设立各司,原本就是办公的。这些“公务员”拿着国家的薪水不办事,要办还得另收费,天底下又哪有这样的道理?送路费就更没有道理。上级官员离境时,地方上早就备好了车船,也不用交住宿费,要什么“程仪”?

  但是地方官都想得通。就说“部费”和“使费”,便交得不冤。照理说,地方上到中央去办的是公事,甚至是对中央部门有利的事,比如是去交税,这就不该刁难,至少也该公事公办。但谁都明白,在传统中国,“公办”往往等于“不办”。当然,公然不办是不行的。但事情多,忙不过来,得慢慢办,就没什么错。就算给你办,发现你手续不全,誊写有误,公文不合格式之类的毛病,打回去要你重做,也稀松平常。这样来来回回,一拖一年半载,并不算稀罕。可惜地方官拖不起。下级找上级要办的事,一般都有时限,误了时间是要受处分的。就算没有时限,没完没了地呆在省城京城,也不是个事。怎么不是个事呢?第一时间耽误不起,第二开销负担不起,第三久离辖地,心里放心不下。如果有人趁机做小动作,那麻烦就大了。所以,为了顺利地把事情办下来,只好送礼送钱。这就好比寄特快专递,当然要比寄平信贵,这个大家都能接受。

  给上级官员送路费,也能想通。首先,上级官员肯来,是看得起你,岂能给脸不兜着?其次,上级官员肯走,则是体恤你,照顾你,岂能不表示恋恋不舍?第三,上级官员平时深居简出日理万机,你想见一面都难,想送礼都不知道门在哪里,现在人家自己上门来了,岂能错过机会?何况,你招待得尽心,安排得周全,程仪送得丰厚,上级官员一高兴,升你一级,或者到皇上、到你的上级那里说你的好话,夸你懂事,有能力,岂不是前途无量?所以,招待上级官员虽然费时耗力花钱不少,却未必是赔本的买卖。

  地方上想得通,上级官员和中枢部门呢,也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没错,地方上来办的,多半是公事。比如是来交税,或者是来报销,要不就是来申请补助。但正因为是公事,反倒难得公平。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办的都是公事呀!你说你是公事,难道别人的不是?那么,谁先谁后,谁多谁少,谁难谁易,就不好说了。当然也不是一点章程一点原则也没有,不过那多半是一种原则性的意见,要靠具体办事的人来掌握的。那么好了,你是灾区,人家难道不是?你有困难,人家难道没有?财政拨款是有的,但只有那么多。办公时间也是有的,也只有那么多。凭什么给你不给他,或者先给你办后给他办?我又没什么好处。不像你们,收税的时候可以多收一点,报销的时候可以多报一点,经费批下来以后爱怎么花就怎么花。我可是白给你们办事。这个道理你们地方上要想明白。

地方上当然明白。你是中央,是上级么!你又不是我们省我们县的机关,岂能要求你只管我们省我们县的事?又岂能要求我们省我们县的事一报上来就给办?能照顾照顾就很好。既然是照顾,那就不好说是“公办”,至少也有点“私情”了。这就要私下里做工作。比方说,找熟人帮忙,找老乡说情,找上级官员批条子。但不管什么办法,最后还得“落实”到具体办事人员那里。因为你总不能让熟人、老乡、上级官员自己去办吧?与其绕那么大个弯子,不如直接和有关部门打交道。

  再说了,你找熟人、找老乡、找上级官员,要不要花钱、要不要送礼?恐怕还不少花不少送,那还不如直接送给有关部门来得便当花得值。有关部门也很坦然。因为他很清楚这笔钱你反正是要花的。花在他身上,你还节约一些。何况你花的这点钱,和你要办的事,是很不成比例的。你们地方官在饱餐饕餮之余送一盘白切鸡给我们吃,这不能算是行贿,也不能算是腐败,而简直就是天经地义。中央部门和上级机关虽然每次抽成不多,但他的下级多呀!这样积少成多,也有相当可观的“规模效益”,因此双方便都很平衡。

  剩下的事情就是要立个规矩。比方说,到哪一级部门办事,办多大的事,就该送多少“部费”或“使费”,必须大致上有个一定之规。这在下级,是害怕上级索要无度;在上级,则是担心同级心理失衡。你想,比如同为司官,你每次的部费是一百两,我却只有二十两,我心理会平衡?能不找个岔子闹将起来?大家都在做游戏。一个人心理不平衡,游戏就做不下去。所以非有个规矩不可。而且,也不光是数目要有规矩,节目也要有规矩。要不然,不管什么时候,有事没事的乱送,也不成体统。求人办事的时候当然要送,但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也不好意思。所以也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大体上是冬夏各一次,分别叫炭敬和冰敬,是给上级官员买木炭和冰水的,也就是取暖费和降温费。再就是“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领导和领导的太太过生日),照例也要送。这是常规的。非常规的则根据临时要办事情的大小难易随行就市。但重要的是这个常规。有了这个常规,下级知道什么时候该送,上级知道什么时候有收,下级不怕多出,上级不怕歉收,大家心里都有数,是一种官场上的“计划经济”。

  更重要的是,只有把“陋规”变成“成规”,陋规才不再是陋规。因为既然是成规,那么,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得这么做。你不这样做,就是不懂规矩,也就别想在官场上立足。所以就连林则徐这样的好官,也按照官场陋规收红包。他在担任陕西巡抚时,单单陕西督粮道每年孝敬他的常规性红包,就是纹银5200两,还不包括“三节两寿”的节礼和门包杂费之类。我的印象中,完全不按此规矩做事的没有几个,而且都没什么好下场。比如海瑞,是绝对不收不送的,但他在官场上也极其不得人心。只是由于非常特殊的原因,他才被当作样板供在庙堂上(请参看拙著《品人录》)。其他官员,大约便都只能“入乡随俗”了。

  这就保证了“非典型腐败”的畅通无阻。因为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大家都这么做,也就合情、合理、合法。这是咱们中国文化的定律(请参看拙著《闲话中国人》)。收受“规礼”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那就不能算是腐败。就连算作“非典型腐败”,恐怕也会有许多人不以为然。

  陋规一旦变成了成规,还可能把坏事变成好事。比方说,变成生财之道。道理也很简单: 虽然谁都知道孝敬上级官员和上级部门是非做不可的事情,但谁也不肯自己掏腰包,再说也掏不起。因此办法也只有一个,就是向下级摊派。下级虽然并不愿意,但因为是常规,是成例,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没有话说,只好照交。当然,下级也不会自己掏腰包,而是再向下级摊派。而且,摊派的时候,还可以多要一点,多余的便据为己有。比如山西省招待钦差,需要的只有二万,收上来的却是三五万,岂不是赚了?这些地方官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就因为这种做法已是成规,谁都不会出来检举揭发说三道四。所以,太原府的领导便大大咧咧满不在乎地亲自给各县写信要钱,结果把柄落在林县长手里,而且铁证如山。

    事实上如果不是虞专员坏了规矩,林县长也不会翻脸不认人。他并不反对摊派,也有办法对付。至少,他(也包括其他县长)并不担心常规的孝敬,因为他们也有合法的、常规的额外收入,这就是所谓“耗羡”。我们知道,帝国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纳税完粮。这种税收通常有两种缴纳方式,一是交钱,一是交粮。运到国库里的,也既有银子,也有粮米。但从地方到中央,千里运粮,岂能不损耗?老百姓交上来的碎银子要铸成元宝,损耗也是有的。然而户部收缴的银粮,却要求足银足米。那么,这当中的亏损算谁的?当然不能算各级官员的,只能在收银收粮的时候多收一点,叫“米耗”和“火耗”,统称“耗羡”。地方官在计算损耗的时候,当然不会有多少算多少,而是会再多算一点。这就有了一笔额外收入。这笔额外收入,只有州县才有。因为在明清两代,只有州县才是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牧民之官”。州县作为“一方父母”,在征收常规税费之外再加派一点什么,只要地方上能承受,问题也不太大。州县有此“合法”的额外收入,就可以孝敬府道;府道有此额外收入,就可以孝敬抚督;抚督有此额外收入,则可以孝敬京官。这样一来,非典型腐败的实行,就有了经济保障。而且,由于它的源头是被视为“合法收入”的“耗羡”,因此,以后的一连串孝敬,也就不能算作贿赂,顶多只能算是“陋规”。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三)  逼良为寇
 
   现在想来,“陋规”这两个字,实在是妙不可言。一方面,它是“陋”(腐败),另一方面,它又是“规”(常规)。事实上至少在明清两代,陋规已成为官场中一种“常规性腐败”。即便一些比较正派、尚有天良的官员,尽管内心深处很不以为然,也不得不照此办理。能不在“耗羡”之外再加摊派,或不在“规礼”之外再出新招,便已是“爱民如子”、“体贴下官”,火耗、米耗和各种规礼则还是要收的。因此我们便很想知道,这究竟是为什么? 

  有人说,这是给逼出来的。

  这话并非没有道理。我们知道,官场陋规,主要盛行于明清,而明清两代,则是官员俸禄最低的时期。县长的月薪,据吴思《潜规则》的计算,只合人民币1130元。我们要搞清楚,他们这个俸禄和我们现在的工资并不是一个概念。明清官员的俸禄是要用来给别人开工资的。比如总督、巡抚,没有下属职能部门,要靠自己聘请“幕友”来帮忙。这就要自己掏腰包,朝廷是不管的。州县虽有政府,有僚属,有吏员,但那不顶事,还得靠自己请“师爷”,而且至少要请两个(一个刑名师爷,一个钱粮师爷,分别负责处理司法治安和财政赋税方面的具体事务)。师爷和州官县官,是雇佣关系。师爷管州县叫“东家”,州县管师爷叫“先生”。他们不是上下级,师爷也不是朝廷命官或政府雇员。他们的薪水,当然得州县自己出。除了刑名和钱粮这两个最重要的师爷外,州县还要聘请一些其他的私人秘书,比如“书启”(负责书写信函和起草公文)、“挂号”(负责管理公文)、“账房”等等。他们的薪水,当然也得由州县自己出。这就是一笔相当可观的开销,且不说还要赡养父母,供养妻儿,周济亲友,置办产业,你说这千把块钱怎么够?

  另外,官员朝觐、调差、上任,朝廷是不出路费的,得自己想办法。那时实行回避制度,主官不能在家乡就职,常常一走就是千里之遥。这就不能不靠沿途的地方官招待。不招待也是不行的,因为大家都有这个问题。你今天不招待别人,明天别人就不招待你。当然,招待也是对等的。督抚来了督抚招待,州县来了州县招待。但不管是谁来了,只要过境,州县都要招待。因为他们官最小,见了谁都得叫首长。这也是一项不轻的负担。据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所记,道光二十二年,已被革职的前闽浙总督颜伯焘卸任回粤途经漳州,漳州县蒋县长就花了一万两银子的招待费,最后只好虚报兵勇名额,领取粮饷来填补亏空。明清时代的地方官,并不那么好当。

  何况还有种种应酬、陋规,比如“三节两寿”的水礼,冬天的炭敬,夏天的冰敬,请长官门房代为通报的“门敬”,送给首长跟班的“跟敬”,走马上任之前酬谢京官打发亲朋的“别敬”等等。比如张集馨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道(主管西北地区军粮的地方官)时,光是在北京的“别敬”就花了17000两,至少是他年薪的100倍(当时一个总督的年薪才180两)。收支出入如此之大,不去盘剥百姓,就只有自杀。

  那么,不送这个敬那个敬的行不行?不行。首先是京官不答应。明清两代的京官是很穷的。那些职位低权力小的,差不多也就是靠小米粥窝窝头过日子。大官们的薪水也不多,开销却很大。比如要买房子、养仆人、置仪仗、请客吃饭、给皇上和太后送寿礼等等,而明代一个正二品的六部尚书年薪才纹银152两,清代的一品大员也才180两,你说够做什么?也就全靠地方官的这个敬那个敬了。当然你硬不敬也可以。只是到了考核的时候,你的问题肯定不少。来部院办事的时候,所有的文书肯定都过不了关。别人举报你的时候,当然没人替你说话,揭发材料倒是很快就会送达御前。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你自己也清楚。所以,除了那个连皇帝都敢骂的海瑞,没有哪个地方官不给京官送这个那个的。比如抗倭名将戚继光,据说就曾购买美女送给当朝宰相(首辅)张居正。这事虽然查无实据,但他送过重礼,却是有案可稽。

总督、巡抚们要给京官送礼,他们当然也要接受下级的孝敬,要不然钱从哪里出?何况他们的开销也大。光是进京朝觐一次,银子就得花得跟流水似的。这些钱朝廷是不管的,也没有别的生财之道(比如办企业什么的),正所谓“非从天降,非由地出”,不接受下级的孝敬,又能从哪里来?京官吃督抚,督抚吃州县,州县没有下级,就只好吃百姓。等到百姓身上再也长不出肉来给他们吃时,整个帝国也就崩溃。

  那么,为什么要把官员们一个个弄得都跟饿狼似的呢?

  低薪自然有低薪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所谓“道德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但是“立国之本”,而且是“治国之方”。也就是说,国家政权既靠道德原则来建立,国家政令也靠道德原则来执行。这样,作为国家政令的颁布者和执行者,各级官员在理论上就应该是道德的楷模。他们应该带头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当然也就不能拿过高的薪水,以免玩物丧志,浪费奢靡。相反,如果他们能够克勤克俭,缩衣缩食,以为君父分忧,以为小民垂范,则可保国富民强,天下太平。

  何况,官员们的俸禄虽然低,精神上却有补偿。我们知道,在中国,当官是一件很风光的事情。有句话说,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为什么唯有读书高呢?就因为唯有读书,才能做官。所以“唯有读书高”,其实还是“唯有做官高”。做官既然高人一等,那么,薪水低一点又算什么。你嫌低,那你不要做,有的是人愿意做。

  有了上述一个“大道理”(以德治国)一个“小道理”(精神补偿),朝廷就觉得可以理直气壮地只给官员们发放极低的俸禄,甚至还要拖欠克扣。我们多半只知道现在有些地方会拖欠民工的工资,教师的工资,乡镇干部的工资,大约谁也不会想到这事古代也有,而且拖欠克扣的对象,不仅是地方官员和低级官吏,也包括朝中大臣。古代官员的俸禄,常常是发实物工资的。领回家的并不都是银子,也有大米、布匹,甚至胡椒。你说这胡椒怎么当钱用?而且,不管发给你的是什么,统统都要折算成大米。至于怎么折,自然是朝廷说了算。比如明代成化年间,户部就曾把在市场上只值三四钱银子的一匹粗布,折成了价值20两银子的30石大米。仅此一项,朝廷就近百倍地克扣了官员的工资。这是什么朝廷?简直就是强盗!

  朝廷做强盗,官员就只好当土匪。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官员都能当土匪,能当的只有州官县官。州县虽然能够直接向老百姓巧取豪夺,但他这个土匪是要“挂牌上岗”的,他的“营业执照”还得上头批。结果,州县们的各级上司,就变成了抽成收保护费的黑社会老大。州县拦路打劫,督抚坐地分赃,京官敲诈勒索,整个官场变成了一个土匪窝子,这不是逼良为寇是什么?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地方官一上任就当土匪。一般地说,科举出身的新官,一开始还是比较廉洁的。他们并不想当土匪,因为这和他们的人生理想不符。这些人,饱读儒家经典和史书,懂得“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道理,满脑子都是忠君爱民、富国强兵、平治天下的理想。但是,当他们有了一些所谓“官场历练”以后,这些理想就不见了。因为理想并不能当饭吃,而朝廷又没有提供足够的粮草让他们去为理想驰骋。那些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道德说教便只好束之高阁,而代之以能够让他们在官场上左右逢源的非典型腐败。好一点的,也许只不过对这些“耗羡”、“陋规”不再大惊小怪,甚至心安理得;坏一点的,则很可能变成穷凶极恶的盗匪和贪得无厌的窃贼。

  道理也很简单: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当你拿着可怜兮兮那么一丁点被拖欠被克扣的俸禄,连老婆孩子都养不活的时候,能有几个人愿意像海瑞那样,靠吃自己在衙门里种的萝卜白菜过日子呢?何况你要改善一下生活并不困难。你只要在收税收粮的时候稍微多收那么一点点就行了,甚至你只要对你的下属在多收税粮的时候睁只眼闭只眼就行了。什么都不用你亲自动手,一切都会有人帮你打理好,而且你还不用担心受到指责和处分,因为大家都是这么做的。那么,又有几个人能挡住这样的诱惑呢?

难怪朱元璋要感叹官员堕落之多了。他说“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谁知道“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吴思的《潜规则》一书,把这个现象称之为“新官堕落律”。原本清清白白的新官、清官一个个堕落为贪官、半贪官,自然有复杂的原因。但朱皇帝的低薪制,却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

  事实上,无论低薪制度有没有道理,或者有多少道理,它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都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一个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在政治上是注定要失败的。为什么不具备可操作性呢?因为它缺少一个支撑系统。当然,在朱元璋他们看来,这个支撑系统是有的,这就是道德和道德教育。但是,道德虽然必须,也有用,却不万能。仓廪足然后知荣辱,贫穷才是万恶之源。你不能指望官员们饿着肚子为帝国效劳。没错,无论古代还是国外,都有安于低薪,甚至有贴钱做官的。不过我们得弄清楚,这些人一般并不缺衣少食。他们或者有田租,或者有家业,或者有遗产。他们出来做官,或是为了实现政治理想,或是为了实现人生价值,总之不是为了谋生。

  咱们的情况可就两样。大多数官员,是要靠这个吃饭的。尤其是来自农村的那些贫寒之士,他们头悬梁锥刺股,囊萤映雪,刻苦攻读,不仅是为了“一举成名天下知”,也是为了能够改善生活。至少,在他们金榜题名、走马上任之时,对那些曾经千难万苦地支持过他们的父母妻子、亲朋好友,总得有所回报吧?贫困潦倒时借下的种种债务总要一一偿还吧?作为一个官员应有的最起码的体面,也总得维持吧?然而朝廷所发放的,只是杯水车薪。那么好了,朝廷的俸禄既然不能指望,能指望的,便只有手中的权力。而权力,我们知道,那是可以换钱的。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四)  高薪未必养廉

 
   权力可以换钱,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权力如何换钱,大家知道的可能比我还多。那就不说也罢。现在要考虑的,是解决的办法。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因为不但明清,就连时下的腐败,也部分地与低薪有关。我们的省长、县长虽然不必自己掏钱雇“幕友”、“师爷”(也不允许),调动工作时也不必自己掏路费,更不必四处打点,逢人便送别敬,但工资单上的那点薪水,也实在不能算是很高。当然,他们还有工资以外的许多无法准确估算的福利,比如住房,比如医疗,比如用车,比如不需要自己花钱的吃喝玩乐,正所谓“工资基本不动,饭菜基本不弄,烟酒基本靠送”。可惜这些好处只有在职的时候才有。一旦离职,就什么都没有了。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官员都有上述好处。地方有贫有富,官缺有瘦有肥。某些非要害部门(也就是北京人所说的“蒸馏水衙门”)的干部,日子就相当清贫;而某些要害部门(比如纪检部门)的干部,因为纪律严明,日子也过得紧紧巴巴。

  因此,类似于明清官场陋规的非典型腐败,便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死灰复燃。当然,公然地收受“使费”、“部费”、“门敬”、“跟敬”是不大可能,到地方上视察,临走时也不会有什么“程仪”。如果有,那是要被视为“典型腐败”的。但非典型腐败之所以是非典型腐败,就因为它总能找到恰当的方式,让大家无话可说,或者无法可查。所以,内容千古不变,花样却不妨翻新。比方说,花巨资给你装修房子,却只象征性地收一点“材料费”,就是一个办法。用考察的名义请你出国旅游,也是一个办法。此外,还有请打麻将和请打高尔夫球的(赢家是谁自然不言而喻),有请题字、写文章然后送润笔、稿酬的。此类“办法”数不胜数,我们以后有机会再说。

  同样,公然地收取“耗羡”,也是不可能的,而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则是明显的违法乱纪。但“跑部进京”之类的事情还是要做,而且开销也不小。这些钱不能完全由地方政府出,更没有由地方官自己出的道理,再说也出不起。这个也有办法,就是让企业出,然后将跑来的项目交给这家企业去做。这很“公平”,也很“合理”,大家都没有话说。企业因为出了钱,当然该得这个项目;地方官等于给这家企业跑来了生意,当然也该附带地享受一些好处,比如吃满汉全席,住总统套房,以及将一些不便报销的款项交由企业解决等等,便等于是收取“耗羡”了,只不过并不装进官员的腰包而已。实际上,招待重要客人,请吃饭,请跳舞,甚至请洗桑拿,然后“找个老板来埋单”,已是某些地方官的常规做法,也是公开的秘密。总之,由于官员们的薪资实在太低,要用钱的事情和地方又太多,这就使他们不得不“曲线救国”,想些并不明显违法乱纪的办法,而非典型腐败也就应运而生。

  于是便有人主张,应该高薪养廉。

  高薪养廉并不是什么新主张,早就有人提出并实行过了。这个人就是清代的皇帝雍正。雍正皇帝即位不久,就做了三件与反腐倡廉有关的事,这就是耗羡归公、高薪养廉和取缔陋规。雍正是一个了解下情的皇帝。他很清楚,“耗羡”这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是收得没道理的,但又取消不得。当真取消了,官员们就没法过日子;而如果一仍旧例,又等于姑息纵容。雍正的办法是“耗羡归公”。具体地说,就是将过去由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然后再由省里发给州县。这项改革的意义是很大的。首先,耗羡归公,国家便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提取的比例),而州县因为多收无益(反正只能从省里领到规定的数额),就不会再乱摊派。这就堵住了乱收的口子。其次,耗羡归公以后,州县征求耗羡,不过是完成任务;上司发还耗羡,也不过是发放津贴。双方都不是送“红包”。既然不是红包,也就没有人情。州县既不敢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盘剥,上司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管理下级。这就堵住了腐败的口子。第三,归公的耗羡,除填补亏空和留作公用外,统统用来发放“养廉银”。这笔钱,虽然还是从官员们那里来的,但比起这个敬那个敬来,毕竟公平合理多了。这就在“反腐”之外又有了“倡廉”。

雍正时期养廉银的数字相当可观。比如总督的年薪是白银180两,而浙闽总督的养廉银则是18000两,一百倍。县官的年薪是45两,而其养廉银至少也有400两,多的可达2000两,倍数也很不小。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部长)、侍郎(副部长)和管部务的大学士(国务委员)则发双俸。因为他们没有养廉银可领,手上又有权,难免地方官来和他们搞权钱交易。其他京官,也都有所津贴。比如一品大员年俸180两,恩俸则有270两,比例虽不及外官大,但京官的应酬开销要小得多,大体上也能平衡。

  有了养廉银,雍正便认为可以取缔陋规了。那时的陋规是很吓人的。比如山东的州官县官拜见巡抚一次,衙门里就要收门包(也就是开门费和通报费)16两。缴纳1000两税银,则要另交30两手续费。下级拜见上级,本来是谈公务,却要先用银子作敲门砖;纳税人交税是尽义务,却要另外拿钱答谢收税人。这是什么规矩?混账规矩!因此雍正勒令取缔,并通令全国:“倘有再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

  应该说,雍正的这一系列举措,是既有道理又可操作的。可惜其收效却甚微。公元1735年,雍正去世,乾隆继位。就是从他这个宝贝儿子开始,大清帝国又重新走向腐败。各种陋规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比如前面说到的那个张集馨,道光二十七年调任四川臬台时,在北京就又送了15000两银子的“别敬”。其中军机大臣(实际上的宰相)每人400两,六部尚书每人100两,侍郎每人50两,军机处秘书每人也有16两。至于使费、部费、门敬、跟敬之类,各地方、各衙门、各官员也都照收不误。这还是“非典型腐败”。典型的腐败就更是骇人听闻。乾隆朝大学士和珅,家财竟达八万万两,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末年国库储银的100倍。看来,高薪也未必养廉。

  高薪为什么就未必养廉呢?因为高薪之外的诱惑,要远远大于养廉银的数额。谁都知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一年千把两银子怎么抵得住?这还是“清知府”。如果是和珅那样的大贪官,这点养廉银哪会放在眼里?所以,高薪养廉只可能对那些操守较好的官员起一点补偿作用,帮助他们坚守下去,对真正的贪官是不起作用的。它也不能遏制腐败,顶多不过扬汤止沸而已。

  问题在于,即便那些操守较好的官员,在高薪养廉的条件下,也只能做到自己不搞典型的腐败,无法抵制非典型腐败。比如张集馨,就是操守较好的。林则徐当然也是。但他们也都既收规礼,也送规礼。为什么?就因为那“礼”是“规”,是规矩,是规约,是游戏规则。你要想在官场上混,就不能破坏规则。何况,陋规虽然“陋”,但它的名目并不丑陋,反倒很有人情味。比如冬天送的叫“炭敬”,夏天送的叫“冰敬”,也叫“瓜敬”。送点木炭送点瓜,总不好说是行贿受贿。这实在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智慧,明明是行贿甚至勒索,却弄得温情脉脉。结果,你不能不送,也不能不收。不送,是不通人情;不收,是不近人情。一个不懂人情的人,在中国是连做人都做不了的,何况做官?

  还有,就算你不爱钱,也不在乎升迁,你总不能不为属下着想。你的家丁、童仆、跟班等等,千里迢迢跟着你到外地做官,图个什么?你的书吏、衙役、门子,为你鞍前马后东奔西走,又图个什么?他们可不是什么“圣人之徒”,没读过四书五经,也没什么平治天下的理想。他们除了想跟着你风光风光,吃香的喝辣的,也就是想多捞几个。你自己不要,还能不让人家要?如果你这里总是两袖清风一贫如洗,他们就会跟别人去了。不要以为中国人就没有市场经济的观念,择木而栖他们还是知道的。

  况且,你可以不为自己的属下着想,却不能不敷衍上级的属下。所以,长官的门房那里,你要送“门敬”;长官的跟班那里,你要送“跟敬”。如果不送,那好,你就别想见到长官,而关于你的流言蜚语却总是会飘到长官的耳里。因此,就连位极人臣的军机宰辅们,有时也不得不笼络得宠的太监。因为太监虽不入流,却是皇上身边的人。身边的人,总是比别的人亲近,也比别的人方便。想帮你或是想害你,有时只不过是一句话的事情,岂能“小看”?同样,长官身边的人,你当然也马虎不得。

好了,你既然要敷衍上级的属下,也就不能不让自己的下级来敷衍,不能不准自己的门房、跟班接受“门敬”、“跟敬”。那就太不近人情了。何况这也很难说就是腐败。国外酒店的门童也收小费的么!只不过,他们的小费是根据服务的好坏来定的,而在咱们这里,门敬、跟敬的多少却取决于长官的官阶,也算是一种中国特色吧!

  其实这也不奇怪。因为种种陋规,虽然范围有大小,数额有多少,但都无不围绕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权力。总督巡抚为什么要孝敬军机宰辅?下级官员为什么要结交首长秘书?就因为他们接近权力中心。所以,规礼的数额虽然一般以官阶的高低为准则,却又并非一成不变。比如张集馨当陕西督粮道的时候,送给巡抚的规礼就比总督多。巡抚的规礼按季送,每季1300两,一年四季共5200两。总督的规礼按节送,每节1000两,一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共3000两。这是因为,总督的官虽然比巡抚大,但隔了一层,不是直接领导,也不同城(陕甘总督驻节兰州,陕西督粮道则和陕西巡抚同在西安),权力和影响力反倒小一些。这就叫“县官不如现管”。所以,哪怕你面对的只是一个科员,但如果你的案子正好归他管,你就得意思意思。部长那里,倒未必一定要打点。也就是说,在这里,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别的,正是权力,尤其是那些能够直接产生影响的权力。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五)  有监督就行吗

 
    腐败确实与权力有关。据我自己的经验,凡是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就至少同时存在着非典型腐败的可能性。我曾在西北的一个军垦农场呆过十年。那时,我们每年只有在春节的时候才能吃到一顿大米饭。这样,米饭的分配就成了一种权力。当然,这顿米饭是凭票定量供应的,理论上“人人有份,大家一样”。但你碗里的是否足量,却往往在于炊事员的一念之差。所以,那些特别爱吃米饭的南方知青,便会在这时格外讨好炊事员,比如在打饭时脸上堆满了笑容。某些更乖巧的,则提前做好了公关工作,送足了诸如饼干糖果之类的小恩小惠。这样,在米饭分配完毕尚有少量节余的时候,他们便可在厨房里再吃一碗蛋炒饭。 

  诸如此类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咱们中国人几乎无师自通,并不用读多少书。就连一个农民工都知道在揽活的时候,要先给包工头递一根烟过去。有一年秋天,我们几个人在一起聊天。一个女知青忽然叹了一口气说: 今年冬天让我剥棉桃就好了。军垦农场冬季的农活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剥棉桃,一个是拉沙子(也就是将沙丘里的沙子拉到地里以改良土壤)。拉沙子要在零下数十度的严寒中出工,又苦又累;剥棉桃却不必出门,可以边烤火边聊天。所以当时就有人插嘴说: 那你探亲回来的时候就该给连长带包酱油膏。那时,农场里吃不到酱油。要吃,就只能靠知识青年从城里带固体酱油。这当然也不算什么,更谈不上是腐败,但事不同而理同。在那些军机大臣、吏部尚书眼里,州县们一张几百上千两的银票,不就是一包酱油膏吗?分配工作的时候,是打发你到贫困县,还是安排你到富裕县,不就是拉沙子和剥棉桃之别吗?知识青年送给连长们的酱油膏,不也可以看作一种“孝敬”,或者干脆叫做“酱油敬”吗?一个懂得给连长、排长送“酱油敬”的人,当了州官县官以后,当然会懂得给巡抚、总督送“冰敬”、“炭敬”。培育“非典型腐败病毒”的温床,是到处都有的。

  实际上,只要存在着权力,只要这权力能给别人带来好处或者造成伤害,权力的拥有者和这权力的受益(或受害)者之间,就很容易产生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然而,权力又是不可能取消的,除非你能回到“小国寡民”的原始氏族社会。我们能做的,只能是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因此有个说法:“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但我对这种说法总是心存疑虑。因为按照这种说法的逻辑,只要有了监督,也就不该有腐败了。可惜事情并没有那么乐观。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始就有了专门的监察部门。它在西汉时叫“御史府”,东汉以后叫“御史台”,明清改称“都察院”。不论御史台,还是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同样,不论叫御史台,还是叫都察院,监察干部都叫御史。两汉至元,御史台的官员依次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监察御史。明清都察院的官员,则依次有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和监察御史。御史大夫和都御史是正长官,御史中丞和副都御史是副长官。清代的巡抚之所以又叫“中丞”,就因为他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监察部门的地位很崇高。汉代,御史大夫兼任副宰相。元代,御史大夫官居一品,而且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当然,官位高的,只有御史台或都察院的正长官,其他监察官的品级并不高。比如明清的监察御史只不过正七品,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业务进行对口监察的“六科给事中”,也是正七品。但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的品级虽然不高,职权却很大,地位也很崇高。首先是权限大。上至亲王宰辅、重臣勋贵,下至督抚州县、司官道员,甚至包括其他监察干部和监察部的领导,都可以弹劾。这些人贪污腐败固然可以弹劾,即便只是疏忽怠慢工作不得力,也可以弹劾。其次是责任轻。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都有一个特权,叫做“风闻奏事”,也叫“风闻弹事”,就是只要听到风吹草动,甚至流言蜚语,就可以举报,不必负核实的责任,也不受反坐的处分。第三是独立性强。御史弹劾官员,不必通知照会有关部门,也不必经自己的长官批准。唐代长安四年(公元704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一个名叫苏味道的三品官。事后,御史大夫批评他说,这么大的事也不和长官说一声,不太合适吧?肖至忠却回答说:“台中无长官。”也就是说,监察部门和别的部门不一样,是没有领导被领导关系的。每个人都独立办案,直接对皇上负责。肖至忠还反问: 如果御史的弹劾每次都要请示,那么,批准了倒没什么,不批准又该怎么办?这就说出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了。御史大夫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就赞许肖御史实在是忠于职守,刚直不阿。

为了支持御史独立行使监察权,朝廷甚至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礼仪。但凡重大的弹劾案,御史要头戴一种名叫“獬豸冠”的法冠,身穿内白外红的法袍,当着皇帝和百官的面在朝堂上宣读“起诉书”,被弹劾的官员则必须立即站出来等待处分。所以,上朝的时候,一见有人身着这样的冠服昂然而入,那些不知情的官员便会心里打鼓,不知这回又有谁要倒霉。

  这样的监察力度,不能算小吧?

  但是效果如何呢?也不过扬汤止沸,甚至连扬汤止沸都做不到。一任一任的官员依然前“腐”后继。更严重的是,对官员的监察还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我们知道,监察御史也好,给事中也好,权力是很大的。另外,朝廷还会临时指派一些监察官员,比如巡按御史或者钦差大臣到地方上查案子。这些人的权力也是很大的。将犯事官员就地免职固然不在话下,调动军队来拘捕官员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这原本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雷厉风行,却使监督本身就变成了一种特权,一种更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这样一种权力是没有人不害怕的。道理也很简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大案子没有,小毛病还挑不出来?介休县那个林县长被挑出来的就是一个小毛病。结果怎么样呢?乌纱帽丢了。

  所以,只要监察官员一来,地方上就会忙成一团乱成一团。因为谁都知道,无风不起浪。地方上要是一点事情都没有,上面就不会派人来。监察官如果一点问题都查不出,回去也不好交待。最好的结果,是查出了一点小问题,且都已解决,或“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也就皆大欢喜。这就要做工作,也就要花银子。至少,饭是要吃的,而且要吃得好;戏也是要看的,而且要演得好。如果巡按大人和钦差大臣寂寞,那么,女人也是要安排的,而且要长得漂亮。至于常规的礼仪,比如“别敬”、“程仪”之类,自然一文不能少。巡按和钦差的跟班门房,也都要一一打点到。总之,上面来监察一回,下面就受难一次。监察次数越多,下面越倒霉。比如前面说过的那个林县长就很倒霉,一个并无实据的案子,由于监察部一位姓汪的处长向皇帝“风闻奏事”,竟被反复查了好几回。先是张道台查一回,然后是隆尚书查一回,最后虞知府又查一回。三个来回,不知多少银子赔了进去。这些钱,当然最后都要摊到介休县老百姓的头上。这还只是一个案子。实际情况是,差不多地方上每件事情都有可查的理由。结果,每查一次,百姓就被鱼肉一回。因此我想,老百姓要是有发言权,一定会对朝廷说: 求求你们不要反腐败了。你们越反,他们越腐败。也求求你们不要关心我们了。你们越关心,我们越倒霉。

  其实,就算这些监察官员都很廉洁,也很努力,恐怕也只能监察典型腐败,监察不了非典型腐败,因为根本就没法管。比如请客吃饭,你管不管?管?每天都有人请客吃饭,你一桌一桌地查,一席一席地管,管得过来吗?不管?那好,我们用公款吃满汉全席,一次吃掉32万,管不管?你说太不像话了就要管,那么,请问什么叫像话,什么叫不像话,什么叫太不像话?不好定标准吧?就算定出标准,官员们也有办法。你说只能四菜一汤?那我就一道澳洲龙虾,一道东北熊掌,一道南海鲍鱼,一道西藏松茸,再加一道佛跳墙,算是汤。何况还可以上拼盘。每盘拼四道,把盘子弄大点就是。你说每席不得超过1000元?那好,我吃999,两人一席。你说不得收红包?我从来就没收过,收礼也只收工艺品、土特产。再说我也还过礼了,我给他们写了字呀!什么?你说我收的工艺品是文物,土特产是国宝?我的字还价值连城呐!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有办法对付。

  不过这种办法在国外恐怕就不灵,因为弄不好媒体就会把你们大吃大喝的照片登出来,或者把你写的字登出来,让大家看看是不是价值连城。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或不完全在于有没有监督,还要看由谁监督和怎样监督。像历朝历代这样监督肯定不行。因为历朝历代都是官员监督官员,等于是自己监督自己,哪里监督得了?自然是越监督越腐败。如果硬要监督,除了大幅度增加监督成本直至国家无法承担以外,别无出路。但如果交给老百姓监督呢?事情恐怕就会两样。至少,办案的成本要低得多,因为这钱是要由老百姓自己出的。如果他们也趁机大吃大喝,岂非蜻蜓咬尾巴,自己吃自己?

    不过就连这,我也不敢盲目乐观。中国的老百姓当真能监督吗?且不说他们有没有监督权,也不说我们有没有这样一套可操作的监督制度,就算有,也未必能有成效。我在最新版的《闲话中国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说过,中国人对待腐败的态度,其实是一贯采取双重标准的。别人搞腐败,他痛恨;自己搞,或者自己家里人搞,就不痛恨了。他们的义愤填膺,往往是因为自己没有份。比如公款吃喝,是大家都痛恨的,但如果你邀请他一起去,则会欣然前往,且面有得色。这是一。第二,中国人也一般只反对典型腐败,不反对非典型腐败。不但不反对,还要积极参加。比如给医生送红包,就屡禁不止,因为病人不同意禁止。你越禁,他越要送,那你还能指望他们监督医生?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六)  制度并不能保证一切
 
   我们不妨就拿医生的红包这件事来做个分析。 

  凭良心说,我对医生收受红包,是持同情态度的。老话说,黄金有价医无价。又说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生命毕竟是最可宝贵的东西。所以,一个医生,如果医德医术都好,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就该拿高薪、得重奖。可惜现在还做不到,也就只好由病人来奖励了。但是,另一方面,病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医疗费用,再送红包,岂不是在完粮纳税之后再交“耗羡”吗?再说了,奖励应该是在事后,红包却必须送在事前,这和送“冰敬”、“炭敬”又有什么两样呢?因此,它又是一种非典型腐败。问题在于,尽管官方三令五申,媒体也再三披露,但只要自己家里有人要上手术台,病人家属就会千方百计地给医生、护士、麻醉师送红包,挡都挡不住,这又是为什么?

  说白了,是不放心。

  谁都知道,当一个病人走上手术台时,他就把命交给医生了。手术的结果,他自己是完全不能把握的。从理论上讲,一个手术,有三种可能: 成功,基本成功但有后遗症,失败。造成这三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在那些不懂医术的病人心里,则认为全在医生的“一念之差”。这是他们千百年来和官府打交道得出的经验。在他们看来,病人做手术和草民打官司,是一个道理,即都是把自己的小命交给一个素不相识、却又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人去摆布(只不过病人交的是肉体生命,草民交的是政治生命)。摆布的结果,他自己是不知道的,也是不能控制的,你让他怎么放心?

  事实上官府的断案,也有极大的随意性。所谓“官断十条路”,也就是在相当宽泛的范围内,左一左,右一右,宽一点,严一点,都合法。反正怎么判都是官有理。上级考核下级,就更是如此。“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一个官员管事多,可以说他勤勉,也可以说他无事生非,扰民;一个官员管事少,可以说他懒惰,也可以说他无为而治,高明。反正嘴是两张皮,咋说咋有理,而且是谁有权,谁有理。

  这就不能不事先提防。实际上许多人的送礼,并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还是为了避免伤害。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如果要想伤害一个并无权力的平民老百姓,那是很便当的,有时甚至不过举手之劳。关于这一点,吴思的《潜规则》里面举了许多生动的例子,我就不重复了。我认识一位裴响铃老人,原先在一家报社当记者,只因为领导看他不顺眼,就趁“反右斗争”之机把他送去劳教,连手续都没有办,也没有送审和报批。相反,这位受害者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后来,裴老写了一本书,叫《我这一生》,由燕山出版社出版,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

  其实,只要看过几出古装戏,多少有点历史知识,便都会知道“民告官”有多难。拦轿喊冤,要先“掌嘴”(也就是打耳光);上堂击鼓,要先打五十大板;告御状(也就是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滚钉板(也就是趴在钉满钢钉的木板上背诉状,而且要背得一字不差)。所以,如果不是有天大的冤情,几乎没有人愿意去告官。何况,就算民告官不那么难,该走的程序总还要走。等你把所有的程序走完,很可能人已经杀了,牢已经坐了,所有该受的罪也都已经受了,甚至你已经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了。比起送红包来,哪个合算?相反,如果只要送了红包,就能解决问题或者不受伤害,又有多少人会不送?

  可见,红包,是用相对较少的代价换取公正和安全的经济手段,也是中国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历史中付出血的代价才换来的人生经验。在整个社会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时,我们不能单纯地谴责红包。

  既然红包反正要送,那么,有个“例”,有个“规”,总比没有好。至少,大家心里不会一点底都没有。也就是说,人们并不指望不送红包,而只希望能有个规矩。这个规矩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它能规定一个大致“合理”不太离谱的价格,并能有一个方便的渠道把这个价格告诉我们;第二,应该能让当事人知道如何送,保证能送到,对方不会嫌少或拒收;第三,红包送达以后,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大家都能按照这三个标准做事,那就谢天谢地阿弥陀佛了。取消红包?想都不要想!

那么,能不能建立一种制度,让我们的人民(也包括下级官员)不用送红包,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或者就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公正的评价呢?这当然是应该努力去做的事,而且应该说也做得很努力了。这些年许多人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认为腐败之所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因为制度不健全,让人钻了空子。因此应该加快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当然并不错。但如果以为只要有了完善健全的制度就万事大吉,却未免过于乐观。在我看来,再好的制度也只是“术”,不是“道”。“道”不变,变“术”是没有用的。而且,说得悲观一点,只怕是制度越严密,腐败就越严重。

  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我自己的切身体会。就说学术界,这些年建立的制度可以说是够多的了。评职称、评博导、评博士点、评重点学科、评奖,都有种种繁琐的、细致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规定,还建立了诸如“匿名评审”之类据说是很“科学”的制度。结果怎么样呢?依我看,照样还是“该上的上不了,不该上的上了”,而且比先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评职称,以前是开教授会议,由教授们决定谁上谁不上。后来说这是“人治”,要不得,要改成“法治”,定出种种条条杠杠,对号入座。比方说当教授要权威刊物论文多少篇,核心刊物论文多少篇。这样一来,学校评职称,就变成了刊物评职称。于是这些刊物的行情大涨,大家都到他们那里去拉关系走后门。一旦获得这些“硬件”,学术水平再差的人也变得牛皮哄哄,拿着这些论文理直气壮地要职称,谁不同意他说谁腐败。至于这些所谓的“论文”水平到底如何,甚至是不是“枪手”捉刀,则是没有人管的事。因此,自从实行了这些制度以后,学术界的整体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倒降了下来。

  同样,所谓“匿名评审”也不管用。不错,送材料的时候,申请人的名字是匿去了。材料寄回来的时候,评审人的名字也匿去了。但材料寄给谁,寄的是谁的材料,负责寄送的人知道呀!这样一来,申请人和负责人关系的好坏,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了。结果,常常是这边材料还没有寄出,那边就接到了说情或者告状的电话。如果是评博士点、评重点学科、评奖,还可能会有人拎着大包小包登门造访。老实说,这事我也干过,既托过人,也受过托。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你不能一点面子都不讲。如果是你的老朋友、老熟人、老同学,甚至是先前于你有恩的人找上门来,你能不大开方便之门?至少,在不太离谱的情况下,你不会太坚持原则吧?

  所有这一切,都不违反制度(向评审人说情或者告状除外,但你永远查不出)。尤其是发表论文达到多少篇就可以当教授,更不违反制度。如果评审不能通过,还会有人打抱不平。结果,我们就“合法”地评出许多根本不合格的教授、博导。我不知道他们是该叫“真的假教授”,还是该叫“假的真博导”,也许该叫“非典型教授”吧?这可比做假文凭还可怕。假文凭总归可以查出,这些“真的假教授”和“假的真博导”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招摇撞骗,不知廉耻地误人子弟,直至把我们的学术界搞得乌烟瘴气。

  或许有人会说,这还是因为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这话没错。但是,再完善再健全的制度,也是靠人来执行的。人不变,制度再好也没有用。最后的结果,恐怕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防不胜防。中国人在这方面,可是积累了上千年的经验。因此,根本的问题在于改造社会,改造国民性,这可是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得多,也艰难得多的事情,正可谓任重而道远。

  所以,非典型腐败和非典型肺炎一样,是不好对付的。甚至我们还可以说,非典型腐败比非典型肺炎更难对付。因为这场病,我们民族已经得了很多年,也治了很多年,却一直治不好,以至于弄得几乎人人都是带菌者,时时都是潜伏期。其原因,就在于以前开出的药方,多半治标不治本,反倒弄得那病毒有了抗药能力。治标不治本的原因,则又在于没有找到病根。因此,要根治非典型腐败,就必须对它进行病理分析。

实际上,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所谓非典型腐败,其实是一种区域性历史现象。原始社会没有,发达国家也不太多(他们那里有腐败,但很少有非典型腐败)。它的疫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有着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再缩小检索范围,则又不难发现,无论典型腐败,还是非典型腐败,都无不发生在权力关系之中。腐败这东西,战场上没有球场上有,商场上没有官场上有。战场上靠的是武力,商场上靠的是财力,它们都不靠权力。商场上如果也要搞腐败,则这种商业活动必与权力机构有关,比如和政府做生意,或需要政府的批文。此为国际之通例,故西方发达国家也频频爆出此类丑闻。战场上如果也搞腐败,则必非真正的战争。所谓并非真正的战争,是指战争的一方根本无心作战,作战双方是非对抗性的(比如美国与伊拉克)。至于球场上出现腐败,则因为赛事原本可以看作一种带有表演性和商业性的“虚拟战争”,当然很容易被收买。

  显然,腐败是与权力和利益有关的事,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一种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如果这种权力关系比较隐秘,则表现为非典型腐败。同样,只要这种权力是可以赎买的,腐败就必然发生;而当这种可赎买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权力的赎买,一些原本正常的人际交往也有了权力赎买的性质,权力的赎买已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非典型腐败就会成为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之非典型腐败 (七)  并非不治之症

 
    的确,非典型腐败是一种“习惯性腐败”或“常规性腐败”。它不但是腐败的隐蔽形式(典型腐败则是其公认形式),也是对权力的“习惯性赎买”。也就是说,只要一发生权力关系,就立即想到要进行赎买,或必须进行赎买,哪怕对方履行的只是分内职责,自己提出的也是正当要求。这就和典型腐败不一样。典型腐败往往有特殊的要求,比如网开一面,或者通风报信,甚至指鹿为马,总之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败却不是。它不是要走后门,而是走前门,只不过请你按照规定把门开一下。但因为开门的权力在你那里,开不开,我说了不算,便只好意思意思,疏通疏通,其实并无“非分之想”。它甚至只是一种“习惯动作”。一看见有人把门,就习惯性地把红包递过去。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它也就成了惯例,成了规矩,因此也叫“规礼”、“陋规”(即所谓“潜规则”)。陋而成为规,腐败而成为习惯,可见问题之严重。所以,诸如此类的做法和规矩虽然不是典型腐败,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却是社会风气败坏的典型表现。 

  其实,养成这样一种“习惯”也并不容易,它需要有三个条件。第一,整个国家已成为一个权力至上和权力蔓延的社会。第二,权力的可以赎买和必须赎买已成为全民的共识。第三,对于不造成典型腐败的权力赎买,大家已习以为常,不认为是腐败。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便恰好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首先是集权。两千多年前由秦始皇创立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制度;由此产生的社会,则是一个典型的专制社会,也是典型的权力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包括政权、产权和人身权利,也包括荣誉、地位和生存条件,一切都是由权力来决定的。皇帝有权杀大臣,父亲有权卖子女,丈夫有权休妻,县官有权加税。反正谁有权谁是大爷,谁没权谁是孙子。于是,有条件的就攫取权力,没条件的就赎买权力,既无法攫取又无法赎买的就只好任人宰割和鱼肉。权力,不可能不成为人们的向往。

  有权力的是官员。皇帝的权力虽然最大,但和老百姓隔得太远,感受不到。最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权力利害(施惠能力和加害能力)的,还是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官。老百姓从自己的切身感受中不难深刻地体会到,一个官员如果要施惠或者加害于自己,是何等的轻而易举,有时简直就是一句话的事情。官员的权力虽然只是皇帝授予的代理权,但用在老百姓身上,却威力无穷。而且,正因为是代理权,才格外可怕。一方面,官员可以动用国家力量来对付你,足以使你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另一方面,皇帝又不可能对所有的代理人进行监控,也不可能受理所有的冤屈。你能做的,只能是设法赎买官员们手中的权力,而这又等于说谁当官谁发财。当官,也不可能不成为人们的向往。

  何况皇帝也不是人人都能当的。有可能当他一当的是官。因此,只要有可能,当官都是许多人职业选择中的首选。尽管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圆这个梦,但这丝毫也不妨碍他们把官场当作仿效的对象,把官职、官位、官衔和官员的级别当作社会价值的计算标准,按照官场的规矩和做派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官本位”。

  官本位其实就是权力本位,它同时也就是伦理本位。因为伦理治国的原则是: 儿子服从老子,妻子服从丈夫,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皇帝。这其实是把所有的伦理关系都解释成了权力关系。或者说,把道德关系(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转换成了权力关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实际上正如儿子不能反抗老子,民众也不能反抗官员,因为官员也是他们的父母。于是权力本位和伦理本位便可以集中表现为官本位。

  官成了本位,官场也就成了榜样。因此,如果官场中的权力是可赎买的,那么,社会生活中所有的权力也就都能赎买。如果官场中权力的赎买已成为一种习惯,那么,社会上所有的人便都会习以为常。也就是说,如果官场上发生了“非典”,整个社会便都会传染。

事实上首先发病的正是官场。

  官场是什么?官场是权力的集散地。在官场中,一切关系都是权力关系,或可以还原为权力关系。权力支配着一切,也制约着一切。如果说,有了权力,便可以施惠或者加害于他人,那么,这一点于官场则为尤甚。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其实就是“权大一级压死人”;而所谓“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则说明做官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攫取和使用权力。的确,没有什么地方,能比官场更突出地体现权力的至高无上和诱惑无穷。同样,也没有什么人,能比官员更知道和熟悉如何使用和赎买权力。权力的赎买频繁地发生在官场上,是一点都不奇怪的。

  问题在于,任何王朝和政府,都决不会允许典型腐败的大规模大面积发生,除非真是到了王朝的末日。因为这不但与他们标榜的道德原则(比如勤政爱民、廉明清正、克己奉公)相悖,也会从根本上损害统治集团的长远利益。大面积大规模的典型腐败,会造成国库空虚,民生凋敝,社会动乱,天怒人怨,最终动摇国本。这是稍有眼光的统治者所不愿看到并必须竭力阻止的。

  能够容忍的也就是非典型腐败。第一,既然是非典型腐败,就不会那么骇人听闻,直接危害也不那么大。第二,帝国虽然严禁官员结党营私,却也希望他们精诚团结,这就不能反对他们的往来。再说,如果连请客吃饭、节令送礼也要禁止,似乎也不近人情。第三,朝廷心里很清楚,发给官员的那点微薄的俸禄其实不够养家糊口,不让他们多少盘剥一下百姓,收受一点礼金,就没法过日子。第四,谁都知道权力是可以赎买的,也都知道权力的赎买是当官的好处之一。不让官员们享受一点这种好处,就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也不大讲得过去。只不过,要把握一个度,也要有个规矩,还得有个说法。

  说法是现成的。炭敬、冰敬、别敬、门敬,都很动听,很有人情味。定规矩也用不着皇上操心,官员们自己会去做。官场从来就是一个讲规矩的地方。这些规矩倒未必就是什么“潜规则”,有的也是“显规则”,比如见了长官如何行礼,如何称呼,如何应答,如何站,如何坐,谁坐上面,谁坐下面,谁坐左边,谁坐右边,谁走前面,谁走后面等等。进入官场的第一步,就是学习这些规矩,否则就会遭人耻笑,甚至难以立足。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官场最讲究的恰恰就是“方圆”。因为帝国奉行的是伦理治国的原则。讲伦理,就是讲规则、讲等级、讲秩序。如果官场上都“语无伦次”,则其奈天下苍生何?

  更何况,官场是个权力场,每个人都身怀利器,极具杀伤力。倘无游戏规则,顿时就会尸横遍野。所以官场和江湖一样,都是最讲规矩的地方。这其实也是许多人,包括一些主张廉政的皇帝和清官也不得不对非典型腐败网开一面的原因之一。因为有红包这个“润滑剂”,官场上会减少许多摩擦。更何况这些“润滑剂”还颇有人情味,更能化解不少矛盾。这是有利于整个官僚集团的稳定的。稳定压倒一切。由此产生的副作用,就只好以后再说。

  官是本位,官场是榜样,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官场上既然盛行请客送礼,盛行收受红包,盛行非典型腐败,民间自然要“见贤思齐”,努力效仿。因为民间是一点权力都没有的,或者只有微不足道的一点权力(比如老子可以打儿子)。就连这么一点权力,也要受制于官方。在一个权力至上的社会里,没有权力就寸步难行。因此民间比官场更需要赎买权力。在这方面,中国的老百姓大都无师自通。我们毕竟是一个讲究礼数的国度,请客送礼从来就是每个人必修的功课。“千里送鹅毛,礼轻情义重”,这道理谁都知道。现在要做的,只不过把“鹅毛”换成“红包”而已。

  现在我们已经大致上弄清非典型腐败的来龙去脉了——腐败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权力可以赎买;非典型腐败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权力的赎买成了习惯;权力的赎买之所以成了习惯,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到处都是权力关系;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到处都是权力关系,则因为我们有两千多年专制主义传统,有两千多年权力社会历史,以及两千多年来由这个制度和这种社会培养造就的文化心理和行为习惯,即国民性。尽管现在已不再是帝国的时代,但任何一个新制度,都无法割断它和旧制度在文化上的联系,总会多少接受一些诸如此类的“文化遗产”。任何运动着的事物都有它的惯性。百足之虫,尚且死而不僵,何况是千年之病毒?自然难免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好在自辛亥革命以后,帝国制度已一命归西。除昙花一现的洪宪称帝和张勋复辟以外,无论是谁执政,也无论是大陆、台湾,还是港澳,都赞成民主,反对专制,赞成共和,反对君主或君宪。这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政治基础,也是根治腐败的政治基础。因此,非典型腐败既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也不是什么不治之症,只不过治疗期会比较长,而且还要对症下药。

   所谓“对症下药”,也无非是两条。一是杜绝权力的赎买,二是将权力社会改造为非权力社会。也就是说,不能让可赎买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能让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权力的赎买,不能让一些原本正常的人际交往也具有权力赎买的性质,不能让权力的赎买成为人们的习惯。这当然都非一日之功,也许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但有些事也可以先做起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淡化权力关系和权力意识。比如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主持的各类学术评审(评奖、评职称、评博导、评博士点、评重点学科、评国家社科基金)就应该尽快取消。关于这一点,我另有文章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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