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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
这话是朱子讲的,他的原话是:“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所以才要“去人欲,存天理”————他错了吗?
下面是米湾先生的疏解
论“存天理去人欲”之说
米 湾
宋明儒“存天理去人欲”之说,如果明其本义,即知此说并不错,并不是禁欲主义。在宋明儒学中,“天理”既指超越无对的“理一”之理,即“天道”,也指此“理一”之理在具体事物上表现出来的“分殊”之理,即事物“所以然”和“当然”之理。就人生社会层面讲,前者即“天命之性”,后者即人应所当依之而行的道德法则,如忠孝节义等礼法、名教。“天理”既是天地之本,也是道德法则,是人应努力“尽”之、“体”之者,是“善”的代表。天理的对立面是“人欲”。
什么是“人欲”,须根据“天理”来定:凡是违背“天理”的,就是“人欲”;凡是合乎天理者,即不是“人欲”。“天理”与“人欲”互相排斥,其区分情形有类于形式逻辑上的矛盾律:“天理”是“a”,“人欲”是“-a”。“天理”是道德哲学上的概念,“人欲”的内涵既依“天理”而定,是“天理”的反面,则“人欲”也必然是道德哲学上的概念——它表示的是道德上的“恶”。(至于明道“天下善恶皆天理”、“事有善有恶,皆天理也”等说,则另当别论。详参牟宗三先生《心体与性体》第二册“程明道之一本论”章第二节“天理篇”下之“附识:明道言第二义之天理”这一部分。) 既然“天理”代表道德上的“善”,“人欲”代表道德上的“恶”,则“存天理去人欲”乃是再自然不过的主张。
我们不能撇开“天理”这个参照物,孤立地理解宋明儒所说的“人欲”,将其理解为生理学、心理学上的概念,并拿生理学、心理学上的“人欲”概念,说出一些诸如“饮食男女之欲何人不有”之类的言语,来反对宋明儒的“存天理去人欲”之说。这种反驳纯粹是无的放矢、文不对题。宋明儒何尝有把人的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去除净尽的意思?他们言“气质之性”正是要给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安排一个位置。
“天理”之中没有道德上的“恶”这种意义上的“人欲”,但是“天理”中完全有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意义上的“人欲”。因此,宋明儒之“天理”中本来就有“人欲”(生理学、心理学意义上的),根本不必以“饮食男女人之欲何人不有”之类的说法来反对“存天理去人欲”之说。
中国哲学中的许多概念多不甚严密,界定不严,不察原委望文生义地去理解,往往会引出许多无谓之争吵。“人欲”这一概念即是其中之一。宋明儒用“人欲”这一概念,不甚一致。有时用以指“天理”的反面,即用为道德哲学上的概念。伊川说:“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二程集》第一册,页144。中华书局1981年版。)朱子说:“天理人欲常相对”(《朱子语类》卷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一册,页224。中华书局1986年版。),“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同上),“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大学章句》首章。)。王阳明说:“天理人欲不并立”(《传习录上》,《王阳明全集》第一册,页7。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学者学圣人,不过是去人欲而存天理耳”(同上,页28。),“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同上)。此等语中的“人欲”指“天理”的对立面,与“私欲”同,是宋明儒学中的基本哲学范畴,反映着宋明儒学的特色。但是,有时宋明儒也用“人欲”指生理学、心理学上的感性欲望,此并不与“天理”完全排斥。如朱子说:“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第一册,页224。)。此“人欲”实际上相当于“气质之性”,与“存天理去人欲”一语中的“人欲”的涵义迥别。总之,明白宋明儒所说“人欲”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所指实有不同,他们主张去除的“人欲”特指道德上的“恶”,不是要抹杀指人的感性欲望而为言的“人欲”,即可知“存天理去人欲”之说并不错。
不过,虽然宋明儒“存天理去人欲”之说本身并不错,但是,有些儒者在对天理、人欲作具体的取舍时,有偏颇:把天理悬得太高,有脱离人之常情处;把天理收得太紧,有窒息人性生机处;把天理弄得太僵,有束缚人之合理的自由处;把天理织得过密,有使人动辄得咎、无所躲闪处。与之相应,把“人欲”之网铺得太大,不少合乎人性的欲望、情感、爱好乃至一些美好的审美趣味也被打成“人欲”而去之。如认为吃饭不可讲究味道,寡夫不能再婚,诗文害道等等即是。一句话,在对天理人欲作具体定位、画界和取舍时,有些宋明儒者显得近于冷峻甚至是严酷,把人性逼得太紧,有枯槁干瘪之态,少有孔孟宽宏包容、广大高明之气象。宋明儒之此种偏颇在程朱派儒者身上表现得尤其突出。他们把“天理”讲成“只存有而不活动”的“理”,将天理(性)与“心”剖成两片。“情”在性质上属“心”,也是形而下之“气”,不足贵。如此“理”成了外在的、无生机的干枯之物。以此等“天理”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名教、礼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孔教仁爱精神的沾溉润泽,成了干条条。“其道大觳”以之责人,有“以理杀人”之嫌。然此乃应用中之偏差,而非此说本身之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