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专制的统治关系结构及优劣对比
统治关系结构,是指社会成员按一定方式建立统治秩序的组织结构。不同的统治方式,组织结构有明显区别:在民主制中,人民是统治者;在专制体制中,君主、寡头、独裁者或专制集团统治人民。
民主和专制作为统治方式的两种基本类型,它们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效用上有明显的优劣之别。
一、民主和专制的定义
现代中文“民主”一词的含义,是指“人民统治”,这个含义最早出自古希腊雅典城邦,尽管当时的“人民”只包括成年男性公民,不包括女性和奴隶,但“人民统治”与君主和寡头统治的对立,为后人定义民主和专制提供了一个形式模式:即在按一定标准划定范围的社会中,民主是全体成员共同掌握政治权力的统治方式,专制则是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的统治方式。这种形式模式可适用于任何阶级、区域或层次的范围内。
在现代社会,人的权利平等已经成为普适原则,“人民”的范围扩大为一个国家所有的成年国民,在此标准下,两种制度的统治者在社会成员中所占比例的区别,按照标准模式划分是成年国民的全体和少数之别,按照“全体”的词义和它的反义划分,是全体和部分之别。宽泛的解释形成下面的结论:
民主是指政治权力由人民掌握的统治方式,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所有成年国民均依法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政治决策,定期、自由、公正和竞争性的选举政府领导人,决定政治事务。
专制是指政治权力被少数人或部分人掌握的统治方式,表现为君主、寡头、独裁者和专制集团拥有政治特权,以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政治事务、统治民众。君主、寡头和独裁者的权力继承,有些明确规定为世袭或指定,有些则表面上规定所有成年国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实际上自由和公正没有保障,不允许公平竞争,仍是少数人指定继承。
使用现代的标准分析古希腊雅典城邦,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基本统治关系,是奴隶主贵族和平民阶级的政治联盟对奴隶阶级的专制。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则是全体成员共同掌握政治权力的民主模式。
虽然民主和专制的定义有明显不同,但两者的一些形式特征,容易使人混淆它们的实质;突出的例子,是近现代部分学人在代议制民主的定性上出现的认识分歧。
民主制在小范围内常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比如古希腊雅典城邦,规定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拥有直接决策权,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重大政治事务。但是,直接民主很有局限性:一是由于公民们忙于日常生活的各种事务,无暇参与频繁的政治活动;二是随着国家的扩大和社会构造的日益复杂,一个数十万人以上的国家很难把所有公民同时召集起来,各种不同地区、不同阶级、不同分工的人,其生活理想、方式、目标和利益都有不同,意见无法统一,适用直接民主制,难免导致混乱。所以后来人们尝试了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即人民不再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而是选择民意代表和领导人,由他们完成决策工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运转。至近现代,代议制逐渐成熟并被很多国家采用。
不过争议也在此时发生了。部分政治理论家对传统的民主概念提出异议,认为代议制中人民只起到选人的作用,实际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由被选出来的少数精英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控制和支配,这说明少数精英是真正的统治者。异议者还声称,人类社会自古以来都只适合精英统治,政治是政治家的专业,普通民众不具备政治才能,因而代议制也同样不体现人民的意愿;既然人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政治事务,他们实际上已经不是主权拥有者,谈不上“人民统治”了,因此代议制充其量是竞争性精英的统治,而非主权在民的人民统治。
那么,代议制中人民是否真的丧失了统治权呢?民众的智慧往往让书呆子大跌眼镜,在这里,答案很明确:人民没有丧失统治权,他们变得更高明了。在直接民主制中,人民直接决策;而在代议制中,人民采用了一种轻松的方法——间接决策,把自己从麻烦的决策内容和程序中解放出来,但仍然掌握着自己命运的根本决定权。
表面上,代议制中的决策体现了少数精英的意愿,民众被精英控制和支配,按照精英的规划生活。但千万不要小看人民掌握的选举、监督和弹劾等制约精英行为的政治权,这些权力的作用,一方面在选择领导人时体现了民众的概括性意愿,规定了精英们决策的范围和方向,另一方面是实现了决策的后置式控制和总体选择。这种方法的根本原理和效果与民众直接决策是一样的:第一,人民作为直接决策人,首先必须确定的前提是决策的大方向;而在代议制中,人民规定精英的决策大方向;两者大方向一致,意愿均来自人民。第二,作为直接决策人,人民的决策需要探索、创造和实践检验,结果有待裁判,决定优胜劣汰;精英的决策也是同样的过程,最终由人民根据实际效果和自己的体验决定取舍,对于不良的领导人、代表人以及立法和政策,人民有权抛弃。这种由人民最终掌握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制度,根本上仍然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实现了人民的利益,只是方法有所区别。
和民主制形式相近,专制体制也有精英选拔制度,但选择什么人,最终由少数人决定。精英的决策也被少数人规定和约束,反映少数人的意愿,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有时,他们也会听取民众的意见,但只能在维持专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考虑民众的要求,最终决定权还在少数人手上,服从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归根结底是专制统治。
二、统治关系结构
(一)、两种制度的来源和争论
民主和专制均属统治方式范畴,统治方式则是人类个体建造社会的必然产物。
人类社会是由人们之间特定的关系构建而成的,它不是个体的简单聚集。建造社会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个体能力有限,无法实现众多生活目标,难以保护自身安全,只有采取合作方式获得智慧、技艺和能量的集合功效,才能满足生活需求并谋求发展。人类构造社会的合作关系区别于其他动物群体的合作,在于建立了有统治机制的、能协调内部关系的稳定组织,这是人类社会的标志。起初,生活条件的约束和每个参与者都抱有的合作愿望,使建造社会的合作关系成为每个合作者均掌握控制、支配权的积极合作,也就是采用了民主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部落成员集体决定重大事务,首领由选举产生。这种建造社会的人类合作关系,通过社会成员之间既相互支持和利用、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建立起来;支持是为了利用对方而作交换的内容,监督和制约是维护交换利益的措施;以相互支持和利用,实施个人力量不足以实施的工作,达到个人力量无法达到的目的;以相互监督和制约,保护个人权利,防止形成特权,防止个别需求危害社会利益。
原始社会人类合作关系迈出的民主的第一步,不是偶然现象,它透露着人类产生的原因和生活方式的本质。
站在进化的立场审视,人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在集合个体智慧、技艺和能量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个合作的内在动力,是个体为自身利益的、有主权欲望的、对合作的主动需求,即个体积极主动地要求合作,同时要求拥有合作的控制和支配权,以保证组织的活动体现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利益。满足上述要求的组织方式只有一种,即民主制,这就是人类生活方式的本质要求。
站在神创的视角观察,在神圣力量对人类生命形式的原初创造之后,个体也必须依靠集合智慧、技艺和能量的方法维持生存和发展,参与合作的内在动力自然而然地和自然进化相一致,从合作开始,人类正式诞生。
在原始社会,任何人都没有足够的实力强迫他人加入合作组织,相反,民主的力量对选择组织的领导者具有决定作用,一切违反民众意愿或民众认为不合时宜的、无能的和有危害倾向的部族首领,都会被民众替换。这一点,人类学家已提供了非常充足的证据。
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合作组织发展成国家,合作的控制、支配权成为政治权;那么,推行民主政治,通过掌控政治权力实现和保护其它权利,谋求生活利益,自然成为文明生活方式的本质要求。在人类文明的进步过程中,凡民主昌盛之时,文明必然最具活力和创造力,它促进语言文字的产生,推动原始社会的进步,创造了古希腊影响至今的灿烂文明,带来近现代世界的飞速发展。相反,凡专制膨胀泛滥之时,必然政治腐败、社会矛盾尖锐、危机四伏、社会进步缓慢。古代腐朽的专制王朝、短命的暴政,现代极权专制国家全控社会的僵死结局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
任何文明的时代,如果民众不掌握政治权力,自己的利益便无保障。这一点,在二十世纪表现得非常清楚:丧失政治权的民众,往往连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经济活动都遭到很大的压制,生活窘迫。即便进行改革,经济上有所放松,但由于统治集团成员掌握着国家的控制权,拥有经济活动的强势,因而是真正的受益者;而广大民众基本处于弱势,不但创业十分艰难,而且经常遭受统治集团的剥削和肆意侵权。这是世人所熟知的事实。
然而,对于民众追求生活方式本质的正义要求,有些人很不以为然,他们提出了“生存权优先论”,声称:社会生活中掌握政治权不是首要的任务,因为人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活动,所以“生存权”应当优先于“政治权”。这种观点其实是把人类生活方式的标准偷换成了生理标准。人类生活方式要求政治权优先,以政治权实现和维护其他权益。换一种方式说,人需要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组织起来谋取生活资料,通过掌握政治权利维护资源、产出等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解决吃穿住行的生活困难。而先吃饭后劳动是生理层面的标准,要求能源优先,以能量推动精神活动;但是,决不可以把人类生活方式的标准降格成生理关系标准,否则是把人等同于狗豕之类,严重贬低了自己。所以“生存权优先论”显然犯了生活方式标准生理化的错误。
在原始社会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艰苦条件下,民主的统治方式已被广泛运用;在二十一世纪初的今天,民主国家已占全球193个国家的三分之二,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这说明经济水平不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充其量是有益条件。调查表明,许多贫困地区人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不是缺少文化、素质低下等因素,而是严重丧失政治权利,被迫接受不利的制度,成为剥削的对象。在所有专制国家,政体决定的社会变化走向,必然是权贵和普通民众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不公的日益严重,极端情况下,残暴的奴役行为也会死灰复燃。比如2007年被揭发的官商勾结,长期大量诱骗并绑架儿童和弱势民众,剥夺人身自由,以杀人等手段恐吓威胁,使用暴力强迫从事高强度劳作,残酷榨取经济利益的案子,就是非常生动的说明。如果人民掌握政治权力,如果有其他独立的政党和各种民间团体的监督制约,这类恶性案件一露头就会遭到打击,官员的渎职一出现就会受到查处,决不至于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
对于民众遭受奴役的这个新案件,一些左派仍然不重视自由和民主的制度和法治建设,老调重弹,认为只有重新走计划经济的道路,由政府控制和支配资源,组织社会生产,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和奴役。这些左派是忘记了极权统治的惨痛教训,忘记了极权主义戕害正义、灭绝人性的劣迹和其制造的惨绝人寰的灾难。
毋庸置疑,掌握政治权力是民众获取自由和幸福的唯一道路。对于不同文化和经济水平的国家,关键是在体制建设上,找到比较适合该国情况的方法。
在今天,仍然发生着的有关社会制度适用问题的争论,说明人类对自身生活方式本质的认识过程,必然是曲折和渐进的。文明进步的早期,人们通常按照自己容易学会和掌握的统治方式建立政治制度,所以在国家诞生后的最初几千年中,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在国家的扩张中均出现劣势,被相对有效但自我否定倾向很严重的专制统治所取代,演绎了几千年专制王朝反复恶性循环、血腥交替的悲剧,直到近现代学会了代议制,民主政治才得以复兴。
(二)、民主政治统治关系结构的公式
民主制中,人民掌握政治权力,亦即掌握社会合作的控制和管理权,通过社会成员之间既相互支持和利用、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实现统治。
众多个人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合作,他们立即面对了民主社会的两种合作需求:其一是有关整体关系和利益的合作,其二是有关局部关系和利益的合作。在整体关系中,个人参与社会整体合作的对象不是其他个人或集团,而是其他社会成员组成的整体,是人民统治的社会,个人通过向社会尽义务换取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建成工作组合、利益交换的合作关系;而社会政治的管理机关和基本秩序,便是围绕这个基本关系设置的。
在局部关系中,合作的对象是任何个人和非整体性组织。在民主的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保证民众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各种方式开发潜能,全面展开合作关系,实现生活目标。在基本的政治关系之外,市民社会的合作空间非常广泛,这给经济文化的繁荣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用符号来表示人们之间的上述关系,可以比较清楚地展现其中的结构。下面按照简单到复杂的顺序进行分析。
1、两个基本结构
(1)、两个平等主体的联合。
这是最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设:
A和B分别代表建立合作关系的两人;
双箭头符号“↔”代表合作关系。
得到两人联合的关系公式,即“公式1”:
A↔B
该公式表示的内容是:
在合作契约的效率范围内,“A↔B”成为一个联合体,规定了A和B在整体中的的权利和义务,使A和B一方面都作为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作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单位,和对方相互间既支持和利用、又监督和制约。
(2)、三个平等主体的联合。
这是多元个体以民主的统治方式构造社会所必须建立的交叉多维关系的最简单结构。
设:
三人分别为A、B、C;
以双箭头符号“↔” 代表合作关系。
那么,三人以民主的统治方式建立联合体的公式,就是下面三组关系的合成,即“公式2”:
(B↔C)↔A
(A↔C)↔B
(A↔B)↔C
解释1.1:三组关系是一个整体中的不同维系,它们的合成表示维持联合体存在的基本统治关系:即B C联合对A的合作, A C联合对的B合作,A B联合对C的合作。
这个关系组合蕴涵的社会契约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个人通过向社会尽义务换取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合作;比如A和代表社会的BC合作(即“(B↔C)↔A”)。另一方面,个人又作为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参与保护其他人的权益,监督和制约其他人的行为;比如A和C联合代表社会,保护并监督制约B(即“(A↔C)↔B”); 或A和B联合代表社会,保护并监督制约C(即“(A↔B)↔C”)。在这种以民主方式建立的联合体中,每一个体都是三组关系的参与者,这种个人参加的多维关系组合,就是民主制所具备的社会和个人统治关系的基本模式。
显而易见,在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个体以民主方式建立的联合关系中,形成了每一个体和整体的合作关系;代表整体利益的方面,是任何个人相对的其他人的集体,因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它是整体利益的指向,而集体也是给予并保护个人利益、监督和制约个人行为的最有力的对象,在一个有数亿人口的社会中,和个人相对的就是数亿人的力量。所有个人既是社会整体的参与者,又是整体配合和约束的对象,形成交叉多维的关系,建立完整的民主统治。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这种交叉多维关系其实是比较熟悉的,只是通常对它的抽象结构不感兴趣。在任何一个约定民主管理和相互保护的多人联合体中,如果任何一人遭到侵权或出现违背义务的行为,其他人就自动对他进行维护或监督,而且其他人必然可以采用联合的方式展开行动,因为这是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个领域宽广、人口众多的国家中,社会处理对普通个人的关系,采用组建国家机器和管理机关,使用公务人员的方法,专门从事管制工作。对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则通过选举、聘用、监督和弹劾等程序和方法进行管制。
这样的结构关系,确保掌握政治权力的统治者不是少数人或部分人的集团,而是相对于个人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组成的整体,国家机器和管理机关的设置,有利于民众伸张权利,并且全面保护民众利益。任何个人不论是社会管理机关的最高长官还是普通民众,都平等并有效地受到全社会的支持、利用、监督和制约,这就是民主的统治关系。
解释1.2:三组关系的公式又表示包括局部联合关系。作为社会的模式,除了构造社会的整体关系外,内部还存在一些局部关系。
比如:在三组大关系中的“A↔ B”、“A↔ C”、“B ↔ C”三组小关系,表示单独为某一事项的两人间的合作关系。
又如:单独的一组(B↔C)↔A,表示为某一具体事项的两人联合对一人的关系。
再如:组合(A↔ C)/(A↔ B),表示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人分别和另两个人订立合作契约,组成由他领导的组织关系。
2、复杂交叉多维关系综述
建造社会的关系中,参加整体构造的个体越多,组成整体的关系越复杂。如ABCD四个人的合作,有4组3人联合对1人的合作关系,即“公式3”:
(BCD)↔A
(ACD)↔B
(ABD)↔C
(ABC)↔D
其中“(BCD)”、“(ACD)”、“(ABD)”、“(ABC)”均表示三人的联合,并代表社会。
把三人联合的公式置换进四人合作关系中,展开四人联合的所有关系的结构公式,得到“公式4”:
{[(B↔C)↔D]+[(B↔D)↔C]+[(C↔D)↔B]}↔A
{[(A↔C)↔D]+[(A↔D)↔C]+[(C↔D)↔A]}↔B
{[(A↔B)↔D]+[(A↔D)↔B ]+[(B↔D)↔A]}↔C
{[(A↔B)↔C]+[(A↔C)↔B]+[(B↔C)↔A]}↔D
解释2.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权利义务结构
建造社会、维护整体利益的各层次结构,是联合体的全部必要结构。其中每一次级层次的联合体,都是建造和维护整体利益的局部构造。
以四人联合为例,在每一组大的关系中,与每一个体发生合作关系的是另外三人联合而成的集体,其内部是三人联合的构造。如在第一组大关系中,个体A的对方是B、C、D的联合体; B、C、D联合的内部构造即“{[(B↔C)↔D]+[(B↔D)↔C]+[(C↔D)↔B]}”,又是三组单人和另外两人联合体的合作关系,如“[(C↔D)↔B]”中,个体B的对方是C、D的联合体 “(C↔D)”。这种结构,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交叉地与任何其他社会成员建立合作关系,并且由小的联合体再和其他个体联合,相互交叉、层层递进地建成更大的联合体。随着社会成员的增加,结构越来越复杂;而且有多少社会成员,就有多少组这种结构关系。
但必须说明,上述结构关系,不是指人们之间均发生实际接触的关系,在一个数十万人以上的社会中,许多人之间终身都没有任何接触;所谓人与人之间全面联系、交叉组合的结构,是一种潜结构,亦即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形式完整性、组合灵活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它是民主政治条件下,人们为维护社会利益而有权建立或有义务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具有人数和结构随机组合的灵活特性。在任何人口数量的国家中,为了建立维护整体利益的组织,或者组织一次维护社会利益的临时合作,任何公民都有权和所有公民中的其他任何一人或数人建立合作关系,也可以和社团组织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建立合作关系。
比如:不同地区的若干人组成一个政党,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政府行为;而在需要的时候,无党派个人也可以和该党进行政治合作。假如该党由B、C、D三人以民主方式组成,那么其内部关系就是“[(B↔C)↔D]+[(B↔D)↔C]+[(C↔D)↔B]”;另有一个无党派人士A和该党建立政治合作关系,那么双方的关系就是“{[(B↔C)↔D]+[(B↔D)↔C]+[(C↔D)↔B]}↔A”。
又如:当某个担任要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正在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时,几个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相识的人随即联合起来加以制止。 假如不相识的人是A、C、D三人,他们以民主方式结合起来,内部关系就是“[(A↔C)↔D]+[(A↔D)↔C]+[(C↔D)↔A]”。
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众可采用组党、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过媒体发表舆论、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向议会提出议案等方法实施维护工作。对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维护利益的方法、角度、渠道和力量越多,效果越好。各种局部构造的总合,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比如四人联合的完整结构,就是“公式4”, 它们的所有具体结构形式,与下面“解释2”所列形式相同。)
解释2.2:局部利益上合作方式和机会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自由民主制允许人们在不危害社会和其他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生存、发展和自我保护的需要,自由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局部合作关系,如建立各种公司、企业,展开服务合作、商品交换。而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也能用在维护局部利益上面,可以组织工会和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集团,可以通过集会、游行示威、舆论宣传、司法途径和提出议案等方式主张权利。对于国家中的任何人来说,谋求发展和维护利益的方式和机会丰富多样。
比如:在四人的社会中, 以A为例,个人所参与的局部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主要有以下类型:
其一,“(A↔B)”,即A和B合作。
例如:两人合伙经营、或两人交换商品。
其二,“(A↔B)↔C”,即A、B联合对C合作。
例如:A和B合开一家律师事务所, C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委托该事务所派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其三, “[(B↔C)↔D] ↔A”,即B、C的联合体再与D联合对A合作。
例如:“B、C”合作建立一家股份公司,该公司又与“D”的企业联营,为“A”的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其四,“{[(B↔C)↔D]+[(B↔D)↔C]+[(C↔D)↔B]}↔A”,即B、C、D联合对A合作。
例如:“ B、C、D”三人建立一个工会,该工会又聘用“A”担任顾问。
其五,“(A↔B)+(A↔C)+(A↔D)”,即A分别和B、C、D订立契约,建立A统治的组织关系。
例如:“A”是一家独资公司的业主,他和“B、C、D”三人分别签定劳务用工合同,组成一家生产型公司。
解释2.3:民众对社会管理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社会与个人交叉多维关系的民主型构造,使所有人平等地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政治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在这样的关系中,人民设立社会管理机关,选举、聘用并且监督和制约公务人员,使其代表人民利益,根据人民的需求管理国家机器,协调社会内部关系。被人民选举出来的机关负责人和聘用的公务人员,他们与社会的关系,与其他一般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一样,也是个人和社会的合作关系。比如,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统一管理的机关中,公务人员是A,民众是BCD,两者的关系是“(BCD)↔A。”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机构设置中,假如立法机关公务人员是A,司法机关公务人员是B,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C,各机关公务人员和社会的关系则为:
(BCD)↔A(立法)
(ACD)↔B(司法)
(ABD)↔C(行政)
由于公务人员掌握着不属于他们个人的社会和公共资源的管理权,如果对他们缺乏监控,无法保证这些人不渎职和以权谋私。实践证明,空洞说教不能使公务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洁,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是让社会和公共资源的主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自然要求下,对他们聘用的公务人员行使监督和制约权。
对一个牵涉到社会各方面、各系统、各层次、各环节的复杂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必须采用能够与之对应的各种方式和手段,才能完全覆盖和有效穿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民众应当以各种政党、利益集团或其它组织以及个人的方式参与政治,维护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有效的方法之二,是对社会管理机关进行分割,各自独立行使权力,分别向民众负责,并使其相互监督和制约。唯一满足上述条件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它使民众具有相应的权利、自由和条件,利用权利义务结构和多种性质的组织,并通过各种渠道发挥作用,从而有效防止特权产生,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务活动的不良倾向和错误,遏制腐败和渎职犯罪,更换不称职的公务人员,保持政治活动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
(三)、专制政治的统治关系结构
专制社会的统治关系结构,表现为君主、寡头、独裁者或专制集团掌握政治决定权,按照部分人或少数人的意愿规定所有人的行为;被统治的民众没有政治表决权,相互之间也不建立政治合作关系,他们充其量分别和君主、寡头、独裁者或专制集团订立有限的权利义务契约;在极端的情况下,民众完全被控制、支配和奴役。在少数人统治的专制社会中,尽管政治体系内有许多的分工,大部分人形式上也不和君主、寡头或独裁者直接发生关系,但实际上,他们政治行为的来源和最终利益指向,是君主、寡头或独裁者。少数人掌握统治权的专制政治,在人类历史中最常见,它是体现专制特点的典型形式,本文用于和民主对比的,即是这种形式。
用符号来表示这种统治关系,便可看到与民主政治完全不同的结构。比如:1个人对另外3个人的统治关系结构中,设:
君主、寡头或独裁者为“A”;
民众分别为“B”、“C”、“D”;
双箭头符号“↔”表示合作关系;
单箭头符号“→”表示极权专制统治关系。
那么:
(1)、民众和统治者有部分合作契约的专制关系就是以下3组关系的组合:
A↔B
A↔C
A↔D
(2)、民众和统治者没有有合作契约,民众完全被控制支配的极权专制关系则是以下3组关系的组合:
A→B
A→C
A→D
上述两种组合中,统治者和单个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数量,决定于民众的数量,即有多少被统治就民众,就有多少组统治者和个别被统治者的这种关系。它的形式是君主、寡头或独裁者和每一个公民的分别契约或统治,表现为一个中心分别向每一个公民的辐射。
在有限专制的社会中,民众可以在政治之外,拥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部分活动自由,允许民众建立单独或合作的经济单位,以及建立行业协会等组织,在一定的空间内允许市民社会的存在。
而在高度极权专制体系中,统治者全面控制社会每一个系统、环节和方面,国家的政党、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和个人完全从属于统治者,所有社会组织都是专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允许民众之间建立属于自己的合作关系,不得自建政党、工会和各种协会,不得自设公司和从事其他个人的经营活动,不得集会和游行示威,甚至不得三五成群议论国事,几乎完全取消市民社会以及个人自由的存在。
少数人掌握统治权的专制社会中,社会管理机关是为君主、寡头或独裁者服务、并向他们负责的机构。
下面用符号表示它们的关系:
设君主、寡头或独裁者为A,立法机关为L,司法机关为S,行政机关为X,右向单箭头符号“→”表示权力的延伸,他们的关系则是:
A→L(立法)
A→S(司法)
A→X(行政)
在庞大的社会中,管理机构层次复杂。比如: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系统和层次分别是以下三组:
[X、X1、X2、X3、X4]
[Xa、(Xa1)、(Xa2)、(Xa3)、(Xa4)]
[Xb、(Xb1)、(Xb2)、(Xb3)、(Xb4)]
那么,君主、寡头或独裁者的权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延伸方式是:
A→X→(X1)→(X2)→(X3)→(X4)
A→Xa→((Xa1)→(Xa2)→(Xa3)→(Xa4)
A→Xb→(Xb1)→(Xb2)→(Xb3)→(Xb4)
以左向单箭头符号“←”表示下级向上级负责,他们的关系则是:
A←X←(X1)←(X2)←(X3)←(X4)
A←Xa←(Xa1)←(Xa2)←(Xa3)←(Xa4)
A←Xb←(Xb1)←(Xb2)←(Xb3)←(Xb4)
由于既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相互独立和相互监督,又不存在其它政党、社会团体和民众的制约,在这样的管理关系中,高层对下级管理层和公务人员的控制和监督能力十分有限,指令下达容易走样,下级对更下级管理和指令又容易加入自己的意图、设计自己的利益。反过来,基层管理人员只需向直接上级负责,对于缺乏监督和制约的上级,满足他们个人的欲望和需求,往往比遵守法律和高层的命令更重要。
不同机关和部门之间,即便有相互监督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独立性,每一层次都受制于该层面跨单位和部门的统一负责人,它们的日常活动高层看不到,民众不了解,其中的工作人员容易纠合起来,建立跨单位、跨行业的私人关系体系,利用职务破坏法律、谋取私利,并且相互包庇。
三、民主和专制的几个主要项目的优劣对比
民主对专制的优越性,除了少数专制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和头脑简单者不愿承认外,在文明世界几乎是人所共知的。下面是两者的几个主要项目的优劣对比:
(一)、意志和利益
1、民主制:政治权力由民众掌握,使法律的制定和社会管理机关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民众利益,也有利于民众伸张权利。交叉多维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构,使民众政治合作和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方法全面展开,对社会管理机关有效覆盖和渗透,充分实现多数人对个别人的整体优势,确保人民拥有主权,主导社会政治,实现意愿、维护利益。
2、专制:不管打出什么旗号,专制的少数统治多数的辐射形结构,决定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内容被少数人的思想、愿望和爱好所规定和约束,民众消极被动地执行少数人的决定,按照少数人的规划行事。
少数人的思想、愿望和爱好难免狭窄、误差和存在非善性质,经常产生延缓、阻碍甚至破坏社会健康的负面效应。作为统治者,他们随意的决定能使改革半途而废,僵化的思想能够切断创造的源泉,鼠目寸光的设计可以陷民众于水深火热,一相情愿的理论可以整垮一个政党,一次神经质的亢奋可以把社会推向动乱。
少数人利益的依托,往往又对抗民众、对抗社会进步。他们用陈旧的思想或者骗人的教义换来的统治权和利益,在与人民利益和进步思想冲突时,必然对社会和民众造成伤害。
(二)、廉洁与腐败
1、民主制:充分的权利、自由和全面敞开的政治合作途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众对社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人民有权决定公务项目的取舍,决定公务人员的任免;可以组织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覆盖和穿透社会管理事务的各方面、环节,监督公务人员和公务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良倾向,遏制贪腐和渎职犯罪,维护廉洁,保护政治活动的健康运作。
2、专制:辐射形关系结构的致命弱点,是无法建立廉洁的政治,使腐败愈演愈烈。这种结构的权力中心和利益中心是君主、寡头或独裁者,民众处于被控制的地位,无权监督和制约他们。而君主、寡头或独裁者也不可能亲自监督统治集团每个层次所有管理者,自己又因私利的需要时常超越和破坏法律,使介于顶层官僚和民众之间的统治集团成员有足够的条件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欺上瞒下、破坏法治、侵占社会财富和民众利益。
政治腐败在民众有部分经济活动自由并且允许私人产权存在的国家中最严重,因为民间富裕阶层有较大的能量以金钱等手段腐蚀公务人员。经济活动的自由度越大,腐蚀能力越大,促使权力和私人资本结合,政府官员和富裕阶层勾结,肆无忌惮地剥削和欺压民众,击化社会矛盾,危害社稷利益。
(三)、社会道德和秩序
1、民主制:民主力量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又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生活的公平和公正,保护法律秩序和正道的畅通,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遏制和消灭邪恶势力,解除破坏良性秩序的隐患,从而维护道德和法律,鼓舞正气,自然地培养人们的良知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2、专制: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大型社会中,管理体系庞大,成千上万的大小公务人员容易利用高层看不到、民众管不了的条件,以破坏法律秩序的手段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积极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不尽力处罚和打击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使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它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毁损法律秩序,阻塞社会生活正常途径,打开歪门邪道,使社会黑恶势力借机发展并与权力勾结,打击善良、欺压百姓、劫取民众利益;进而迫使民众不得不放弃正义、掩埋良知,抛弃社会公共利益,走极端个人主义道路,不择手段谋取私利。于是行贿受贿、贪赃枉法、尔虞我诈、弱肉强食……不管什么手段,只要能获取利益,都成为值得推崇的好办法,社会道德出现整体性垮塌,社会正常秩序遭受毁灭性灾难。
对于统治者来说,民众的自私自利是它的死穴。当国家遭难,统治者需要人民帮助时,道德败坏的民众只求自保,将很少有人奋起保卫国家利益,更无人愿意帮助腐败的统治者。
(四)、政治稳定性
1、民主制:交叉多维的关系结构犹如森林,草木茂盛、百花争艳、生机勃勃,即便局部出现变化或毁损也不影响整体的生机。因为民主制中人民是政治之本,社会管理机关建筑和运转的动力均来源于人民;而政府领导人和普通公务人员作为民众聘用的公仆,是人民的工具,他们的正常交替或意外伤病亡故都属于局部和末端事件,一般不损害和摧毁整体的健康和稳定。
2、专制:辐射形的关系结构决定了少数人是政治的根本,而全社会的民众是其操控的工具和奴役的对象,因此专制统治就象一棵树,充其量是一棵大树,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是主干,民众是枝叶,主干的变故对枝叶体系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旦主干断裂,必然全树尽毁,所以只要首脑人物遭遇危险或灭顶之灾,整个组织体系立刻面临动摇和瓦解的危险。
(五)、进步的效率和文化的容量
1、民主制:人民拥有主权和自由,便能自然地发挥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交叉多维关系的权利结构,又可使人们多途径表达和实现愿望,最大限度地拓展人与人合作的方式和空间,充分发挥社会潜力。在政治活动中,人民主权的一个重要优点,是民众有权对社会管理的关键所在即政治体制进行适时的改造,以良好状态在生存的竞争中占据优势。显然,民主制既有利于文化的全面发展,又能够兼容并蓄,最广泛地吸收民众的创造成果,为进步打开广阔的视野和更多的通道,促进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健康发展。民主国家走上良性轨道后所产生的高效率,是近现代文明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2、专制:制度本身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使统治者政治上压制改革、放弃进步,拒绝采用能够选择优良体制的社会制度,而这是一个国家总体上适应形势、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内容,专制体制的滞碍难行,是这类国家对民主国家竞争中落后的根本原因。
在文化发展上,由于统治者的利益经常和民众的利益相矛盾,两者冲突时,民众丰富多彩的文化创造必然遭到压制和排斥。在高度专制的社会中,民众的生活内容被规定得非常简单,文化创造的途径被约束得十分狭窄,整个社会文化严重单调、呆板、丧失生机。而且专制统治越强大,社会渗透面越广、渗透度越深,社会生活必然越消极,文化越僵化,那些由上而下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各个细节的计划,把民众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压制到最小的程度。
二十世纪几个极权专制的大型乌托邦的案例十分典型,这些乌托邦不仅理论和思想偏狭,而且全控社会的欲望强烈,控制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它严重作茧自缚、压制人性,阻滞社会前进的步伐,这是一些曾经不可一世的强权瞬间倒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六)、国民素质
1、民主制:主权在民,权利平等,使民众享有思想、信仰、行动、创造等方面充分全面的自由,塑造了他们的主人翁性格、积极向上的心态、勤劳智慧的个性、宽阔坦荡的襟怀。法律秩序井然、生活正道畅通和公平正义的盛行,使民众讲究道德、追求诚信、品行端正、人格善良。这些优点凝聚在心理上,转化在生理上,折射在文化中,对社会和民族的影响具有长期良好的作用,是现代优秀民族产生的主要原因。自由民主国家的百姓,普遍大气率美和睿智的外形,就是现代优秀民族内在素质的真实写照。
2、专制: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极权专制统治。在全控社会的极权国家,暴力镇压、谎言欺骗、强制信仰、禁锢思想、消灭个性、压制创造、取消自由、奴化人格,这些恶劣的统治手段把人性严重扭曲,迫使人们适应邪恶、习惯卑鄙、摧毁良知、出卖人格、虚伪造假、玩世不恭,而遭受严重压迫的许多民众,则变得普遍鼠目寸光、愚昧无知、消极怠惰、精神萎靡、人格猥琐、气质低劣。
在有部分经济活动自由的后极权国家,官场中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社会上尔虞我诈、男盗女娼,人们恃强凌弱、残害无辜,普遍以不讲信用和不择手段为聪明,以追求虚荣和崇拜金钱为圭臬,把社稷利益置之度外。
毫无疑问,极权制度带来的是卑劣、奸佞、狡诈、凶恶之人,和愚昧、无知、猥琐、奴性之人,而且在许多人身上,这些性质都是交叉存在的。这些劣性在人们心理、生理和社会文化中的影响,同样具有长期的作用,但那是损害性影响,在一些国家中,造就了数代劣质人口,他们形象或萎靡或恶劣,和民主国家的人民相比,特别是同民族不同制度下民众的对比,不论内在还是外形都形成强烈的反差。
四、两种制度与人性善恶的关系
通常,人们在研究人性善恶问题的时候,习惯于通过观察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对于社会的利害来作判断,于是既有善的发掘,又有恶的揭露,形成性善论和性恶论的对峙,并且认为,由于原本性善或性恶,故对人应当相应地适用发扬善性或约束恶性的社会制度。其实这样理解已经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如果人是孤立的个体,与社会无关,那么他(她)为个人利益所做的一切都是善的,不可能有恶的性质,不能因为个体对他人造成危害便给予恶的定性。这如同猎食动物捕食猎物,虽然杀死了对方,但站在它的立场仍然是善的。个人的性质对于他人如果有善恶的定性,那么人性就不是以孤立的个体为标准的。
人产生于集合个体智慧、技艺和能量的过程中,在个体合作之前没有人,有的只是生物机体,是合作产生了人,合作的规约和制度的性质决定和影响了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特征,每一次新的合作产生了人的新元素,这就是人的发生过程。对于人,并没有一个事先存在的绝对善恶标准;相反,人是万物的尺度,标准在自己身上。作为对人的总体性评价,应当更正为凡符合人类生活方式本质的制度和产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也就是说,善制产生善性,恶制产生恶性;善制是符合人性的制度,恶制是反人性的制度。
我们已经知道,符合人性的社会制度只有一种,即民主制,它确立人民主权,维护平等,保障自由,有效地监督和制约社会管理机关的运作,使人民自觉地讲求道德、追求善良、推崇高尚的情操,因此它是善制。而违反人性的社会制度是专制,它产生特权,剥夺民众的权利和自由,维持人对人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使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导致社会道德败坏、民众品行恶劣,因此这个制度是恶制。
而与上述决定作用相反的例外情况是特殊原因造成的。因为制度对人性的决定作用是人类总体规则,不是个别规则,任何个人都可能遭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发生反常,出现反社会或反制度变化。如在善制下,少数人因某些先天缺陷或后天诱因而藐视法律和公共利益,实施犯罪行为。在恶制下,一些人深受其害,或从局部的善良关系中感受到善制的优越之处,而乐意行善,或追求制度的改良或革命。这些都是非制度性亦即非本质原因造成的结果,不对制度的一般决定作用产生否定。
总之,并非人性符合某个绝对的善恶标准,而是善制使人行善,恶制使人作恶;善制产生善人,恶制产生恶人。
东方胜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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