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开始移民身份调整,就不能随便离开美国。否则,身份调整的申请就会被认为放弃、或者被拒,故有"移民监"一说。
实际上,"移民监"早在 I-140/I-130 提交之后就开始了,对于受益人来说。
"移民监"不是牢不可破的。
与 I-485 同时提交的,有 I-131. 你的 AP 就是出入"移民监"的通行证。对于所有身份调整的申请人来说,除非有 AP,否则是不要离开美国为好。对于 B / F / J / TN 等签证的同学来说,尤其重要。如果没有 AP,依原有的签证类别,想再进入美国,似乎是 mission impossible. 这里说的入境,包括去加拿大的30天往返。
但是,于 H-1/4, K-3/4, L-1/2, V-2/3 的申请人来说,USCIS 是网开一面的。没有申请 AP 可以离开美国,然后用原有的签证类别重入,只要身份不发生变化。
对于申请了 AP 的同学,有一点请注意。那就是在拿到 AP 之前,不要急急忙忙地成行。因为 USCIS 说得明明白白的,"If you travel before the advance parole document is issued,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deemed abandoned if You depa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nstructions for Form I-131 (Rev. 07/30/07), Page 3 of 8 - bottom of right column).
确实,不止一个同学是这么做的。人先离开了美国,等 AP 批下来了让人转寄给自己。然后举着 AP,挺着胸膛,进来了。没事儿,小菜一碟。
也许,移民局内部有个 memo,说这样可以?也许,刚好那个 CBP 的 officer 业务不熟,让你成了漏网之鱼?进来了,当然好。如果被拦下了,你要有思想准备。
这里有 CBP 关于 AP 的有关规定,也强调必须等到 AP 批准才能离境,以避免造成身份调整的终止。
这里是 USCIS 在收据 delay 之后发的一个 FAQ,重申的也是这一点。
斜体字部分的内容从 11/1/2007 起已经过时,仅留存参考用。
既然 H-1/4 被允许有 "dual intent" 的申请人,可以不需要 AP 而用原来的签证类别回到美国,那就方便多了。那么,是不是要收到了 I-485 的 receipt 才能离境呢?现在已经是两个多月了,自从七月2日交表以来,收据没有,支票也没有取。
有人说,是必须等到 I-485 的 receipt 才能离境,因为这样才能保证满足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交 I-485 的规定。要满足这条规定, I-485 到了 USCIS 就行了,老师在"漫谈 I-485 的处理程序"一文中已经明确过。
又有人说,在收到 I-485 receipt 之前离境,会造成申请者状态的变化等等, 这样,I-485 的信息输入到系统中去时,就会出现问题。听起来有道理,那么,有人的 pending case 是在刚刚交了 I-485 之后才批的(如 F-1 改成 H-4),不也是有了变化么?
老师做了一点家庭作业,在 USCIS 的网站上,找到有这么一段话: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not under exclusion, deportation, or removal proceeding and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and the original I-797 receipt notice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 (Amended 8/14/01; 66 FR 42587) (Revised effective 4/1/97; 62 FR 10312) " - Section (C)
对于 H-4 / L-2,USCIS 与有同样的规定,恕不在此列出。但是,K / V 签证,似乎没有类似的要求,只要有签证就可以了。
这样,我们就从法规的角度,找到了需要 I-485 收据才能出境的依据。同学们也知道,规定都是人来执行的。需不需要 I-485 收据,全落在入境时的 CBP 的 officer 身上。这也就是,有人没有 I-485 收据,用 H 签证,也"闯关"成功。
移民局在 11/1/2007 的一个 Update 中,最终 (final) 地废除了H/L 需要 I-485 收据原件用于入境的要求。那就是,H-1B/H-1C 和 L-1A/L-1B,以及他们的家属 H-4/L-2,在不使用 AP 的前提下,入境时不再需要 I-485 的收据原件了。
官方解释是,有关申请收据的信息,入境时海关能从 USCIS 的数据库中看到。
感觉有点牵强呀,如果某位同学 5 日寄出 I-485,6 日抵达 USCIS,然后 8 日离境,10 日返回。那时候,他的 I-485 就完成了 data entry,进了系统?不见得。
好了,这是移民局的事儿。平头老百姓也不用操心。
从现在开始,H/L 和 K/V 一样了,凭有效签证就可以入境。不需要 AP,也不需要 I-485 的收据了。
虽然,移民局只说了 H-1 入境后继续为原来的雇主工作,或 H-4 维持其状态。但是,下列情形应该也是符合要求的:
1) 离境前 H-1 Transfer 得到了批准,入境后为新雇主工作;
2) 离境前 H-4 -> H-1 得到了批准,入境后开始工作;
3) 离境前为 H-1,境外申请了 H-4 签证,而入境后不再工作。
如果你举着寄给你的 AP 入关了,祝贺你。
--"我的 I-485 会不会因此而被拒?"
应该不会有事的,虽然老师没有找到依据。但也没有听说过这样被拒的实例。
通过这堂课,希望同学们知道两点:1) 在收到 AP 前离境,AP 就失效了;2) 没有申请 AP 的 H/L 签证的同学,不再需要 I-485 的收据原件用于入境。
第一点,对于 F/J/B etc 签证的同学来说,尤为重要。
附 录
[1] USCIS STREAMLINES READMISSIONS FOR CERTAIN H AND L NONIMMIGRANTS WITH PENDING PERMANENT RESIDENCE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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