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
党的执政方式是我们党在执政实践中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从历史上看,我党在多次代表大会中对党的执政方式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我们党对执政方式的探索和研究,体现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自觉。
●总结执政的经验教训,我党把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作为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政党政治时代后才出现的。从历史上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做出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它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前两种执政方式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都给人类留下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它无法引导国家走出治乱循环的恶性怪圈,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相逆,不利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最终也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苏联、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与此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党从执政初期,就把坚持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作为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党在探索执政方式这一重大问题上的高度理论自觉
我们党经历了从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的历史过程。党对执政方式的探索,大致过程如下。
1、井冈山和中央苏区时期,在局部执政实践中,党在执政方式上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民主化。早在井冈山和中央苏区时期,党就建立了工农民主政府,开始了局部执政的实践,并对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各地方苏维埃和中央苏维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实施,集中体现了这种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又如,党致力于苏维埃基层政权建设的民主化。直接来自民众、依靠民众,同广大民众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政权职能,成为苏区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显著特色和优势。再如,工农革命政权的选举立法及其实施,开辟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天地。中共中央和根据地政府把切实贯彻选举法规,真正实施民主选举,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延安时期,党领导的边区政府和敌后抗日根据地政府,是全国人民公认的民主政权和清廉政权。党在这一时期的局部执政实践中,创造了很多宝贵的执政经验,至今对我们有启示意义。
2、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开始全面执政,这是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起点。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局部执政的实践和积累的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奠定了基础。首先,党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原则和新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进行专政的原则,又强调了这是统一战线基础上的政权,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都是人民,只是对极少数反动派实施专政。其次,为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下建立新政权,党号召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共商建国大计,并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制定了《共同纲领》,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起点。第三,党还在解放各大城市后,在地方上创造了各界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民主形式,颁布了民主建政通则等重要文件,使广大人民群众一解放就享受到民主的权利。
3、1957年以后,党在执政方略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57年以后,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党在执政方略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决定实行“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具体执行的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这样就在实践中发生了许多问题,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曲折。对于改革开放前党的执政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邓小平同志曾多次作出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述,集中起来就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党,而党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因此而变成了各级党的一把手的个人领导。这种人治色彩浓厚的执政方式,非常容易造成个人的专权独断,从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郑重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郑重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并不断深化对执政党职能的认识。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的十三大更明确提出了“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从而确立了执政党领导职能改革和转变的总体原则和方向。这一原则的落实结果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的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即实行“党政分开”。应该说,对党政职能分开的认识和改革尝试,是我党在探索党政关系问题上的重大进步。
总之,我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变,反映了党在探索执政方式这一重大问题的高度理论自觉。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我党得以站在全新的理论高度重新把握党政关系问题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来,更多的同志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开始以更高的理论视野来重新思考和把握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正是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的治国方略,使我们得以站在全新的理论高度重新把握党政关系问题。这个全新的理论高度就是,把党政关系问题放置在执政党、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系统中重新考量,并进而把党政关系放在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这样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深入考察。从十五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体现了这种考察的重大理论成果,也反映了全党对解决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新的理论觉醒。
这种全党的理论觉醒,实际上也就比较清楚地指出了解决党政关系问题的根本方向。这一方向不再是简单地实行党政的所谓“分”与“合”,不是把党的政治领导权和国家公共权力混为一体然后再想当然地重新分权,而是为了在我们这样一个独特的东方大国,在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背景下,如何更科学、更高效、更有力地实现对国家政权的科学领导,以引领中国人民顺利实现民族复兴的问题。